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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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她人对正当居住房屋进行装饰处理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单位及个人应该遵守本措施。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和结构不和其它建筑相连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措施。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管理。 各级建设、计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境保护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小区安全等相关要求,确保毗邻住宅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住宅和有险情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成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严禁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它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住宅使用人应该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立案,并接收房产管理部门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立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包含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该向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需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应该先取得住宅全部些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该严格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确定装修内容和要求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企业,必需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含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必需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必需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非装修企业工匠,必需经房产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该委托含有装修企业资质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以下要求: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该和住宅使用人签署书面住宅装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采取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它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价格,应依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标准,由交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该采取必需安全防护和消防方法,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影响。 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废弃物必需实施袋装化,按相关部门指定位置、方法和时间处理。 第十八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全部些人、使用人财产损害,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监督检验,对违章装修行为立即给予阻止,对装修中邻里纠纷立即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 建立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能够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处理,当事人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要求,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要求,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私自进行住宅装修,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要求,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根据确定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个人私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除按本措施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方法给予阻止;违反治安管理要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措施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需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要求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公布相关住宅装修要求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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