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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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规管理章程 协议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议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署、推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协议行为,立即处理协议纠纷,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企业各部门、各专业企业、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它所属企业应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本要求所包含协议是指经贸类型多种法律文件。包含项目投资法律文件根据投资管理部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总企业综累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协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议编号申领、协议推行情况统计、协议档案管理。 第五条总企业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用户资信调查、建立用户档案;提供规范协议文本;负责协议审核及审批程序完成;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协议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责任人是协议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方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协议管理工作,负担协议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帮助责任人从法律角度对协议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企业将对全部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施三档A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和我企业合作中国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和A级企业合作协议,必需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保障方法,使我方不负担风险。 对于A级企业必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对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简历、财产全部权证实、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实等文件。 第九条在十二个月内和我企业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情况很好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和我企业合作中国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和AA级企业合作协议,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确保方法,将本企业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通常性企业资料。 第十条和我企业合作数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企业和世界著名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和AAA级用户合作协议,可合适提供对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依据具体情况提供对应确保方法,确保方法包含:正当有效财产抵押担保、含有担保能力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确保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署协议前,应该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协议项目,细心准备相关业务资料,具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协议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确有困难,能够要求法规室帮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资信材料及协议推行情况建立用户档案。 第三章 协议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企业审核并管理协议: (一)需要以总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协议; (二)需要占用总企业资金协议(包含需要总企业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协议); (三)包含知识产权协议。 属于上述任何一个情形协议全部必需报送总企业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协议,各业务单位责任人要严格根据本要求负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署。 第四章 协议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责任人从以下方面对协议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资信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履约能力; (三)推行协议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方法; (四)和协议相关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处理方法; (五)和协议相关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它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推行协议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法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没有问题; (四)签约对方主体资格; (五)协议文本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协议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责任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它相关审核人员全部有责任使协议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严禁性要求》。 第五章 协议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协议内容确定后,向综累计划部申领协议编号,填写《协议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责任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协议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以下: (一)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累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经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协议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企业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协议审批表在协议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由各单位责任人在协议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协议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凭责任人签字用印。各单位责任人应向法规等相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如审核人员和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总企业领导签批,并报总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经主管业务单位总企业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协议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协议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拟签协议,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11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企业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 协议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协议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协议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它企业协议文本,应按第二十条要求申请特批。 第七章 协议签署和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需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要求》享受签约资格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协议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署协议,必需在授权委托书要求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严禁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协议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协议书和协议专用章外出签署协议。 第二十六条在签署协议时,应该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或《企业机关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含有相同效力证件,和对方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含有相同效力证照,并和对方交换上述证、照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签署协议必需以法人名义进行。中国协议除了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协议专用章或公章。涉外协议必需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替换。 协议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要求由第三人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应由担保人或第三人签字、盖章给予确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同意或办理其它手续协议,协议签署以后还应立即办理对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总企业协议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企业公章由总企业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员、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公章、协议章。 第三十条负责总企业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要求,没有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不得在含有协议性质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协议章。除非法律另有要求,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换公章或协议章签署法律文件。 第八章 协议推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协议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该立即行使协议要求权利,认真推行协议要求义务。发生影响协议推行不可抗力事件时,应该在法律、法规或协议要求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搜集、提供对应证据。 第三十二条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发觉对方当事人违约。协议经办人员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责任人和法规人员,方便研究对策,采取方法,妥善处理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协议推行终止后,协议经办人应该认真填写《协议推行终止汇报表》,交协议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十四条在协议使用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协议经办人员应该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签署协议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回复方法和期限,和对方当事人造行协商,达成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协议,协议经办人员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责任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协议要求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书面回复,并采取有效方法,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除了依法能够免去对方责任情况外,应该主动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协议项下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需以附带审批表正本协议和相关主管领导签字“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不然,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协议经办员工应立即通报法规室采取方法以避免损失、维护总企业利益,如因经办员工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员工负责。 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企业审核范围内协议纠纷由总企业决定是否参与处理。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协议纠纷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负担,对有过失人员应给一定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协议纠纷时,协议经办人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协议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方面反应情况,提供全部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企业领导同意后,共同处理协议纠纷。 第四十条因处理协议纠纷而发生多种费用,由业务单位负担。法规人员参与处理协议纠纷差旅费用及其它费用按总企业要求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 第十章 协议档案和统计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全部协议全部应建立档案。协议签署以后,业务单位自留协议正本及其附件和协议审批表各一份。伴随协议推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对应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协议档案。属于总企业审核协议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员负责协议编号申领,协议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该妥善保管签署、推行、变更、解除、终止协议过程中形成多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统计、洽谈笔录、会谈纪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协议推行完成后交本单位协议管理人员根据时间次序统一建档立卷。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协议管理人员应该妥善保管还未立卷协议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责任人同意,不得私自出借协议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协议管理人员应于每十二个月一月将过去十二个月协议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企业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协议档案保管期限和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协议档案永久保留。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业务人员、协议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企业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根据相关要求,给奖励: (一)在协议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签署、推行、变更、解除、终止协议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三)勇于检举协议签署、推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它应该给予奖励情况。 第四十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总企业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根据(职员奖惩条列)及其它相关要求,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对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协议项目标考察、调研,盲目签署协议,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全方面推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引发协议纠纷或被她人诈骗; (三)私自越权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协议,情节严重;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实文件,造成严重后果; (五)不认真调查相关情况,盲目为她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实文件、协议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 (七)出现违约行为以后,不立即采取补救方法,不主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领导和协议管理人员,或和她人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 (九)利用签署协议之机,索贿、受贿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十)不认真审查协议,或有意规避协议审批程序,造成协议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总企业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标准上按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要求由总企业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所属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企业依据经营管理需要,向专业企业或其它所属企业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企业法规室派出人员,代表总企业法规室对驻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企业法律事务,确保驻在企业经营正当性及和总企业决议一致性,维护总企业和驻在企业正当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按人事管理要求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企业负责,由总企业根据人事部门相关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驻在企业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企业业务出差等发生费用按总企业标准由驻在企业负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与法规室每七天周一召开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协议审核后应存档材料,汇报驻在企业上一周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工作安排提出提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与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30天工作进行总结,在下30天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帮助驻在企业正确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确保其正当性、规范性和和总 企业规章制度协调性; (三)依据总企业协议及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参与驻在企业业务谈判,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负责协议审查; (四)依据总企业授权制度要求,为驻在企业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全部未经授权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企业法规室同意后帮助或承接协议纠纷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协议管理工作中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协议,法规派驻人员应主动热情地回复业务人员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协议,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协议 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协议,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企业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标协议,法规派驻人员根据投资管理部制订相关审批措施进 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推行职责时,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驻在企业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议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提议; (二)依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和搜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企业规章制度人员,有处罚提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推行职责时,应该负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企业及驻在企业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 企业及驻在企业利益; (二)为驻在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其它义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企业法规室依据相关职员奖励要求,向人事本部提议给予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阻止、纠正违法行为,预防或挽回总企业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 (二)在运使用方法律知识和技能,提升驻在企业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显著; (三)有其它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实施职务过程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企业法规室 依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企业及驻在企业规章制度,给总企业和驻在企业造成损失 : (二)明知驻在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不阻止、不汇报,致使总企业和驻在企业遭受损失 ;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企业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 (四)从事了其它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企业派驻法规人员不便,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企业 法规室领导,管理措施参考本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本措施由总企业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11发展总企业章程》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11发展总企业各部门、各专业企业及其它所属企业和驻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签发和使用应该遵照正确、守制、正当标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企业法规室负责总企业代表人、总企业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责任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管理工作,并对总企业所属各企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验。 总企业所属各企业应该设专员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企业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职责是: (一)起草、公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企业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它职员签发以总企业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和权限证书管理相关其它工作。 第六条以总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名义出具、签发多种权限证书全部必需根据统一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些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坚持标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多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及本单位代表人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企业及其所属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企业从事对外经济活动身份证实文件。持有些人能够在企业章程要求权限范围内以本企业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企业及所属各企业、驻外机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身份证实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该载明:该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章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在仲裁、诉讼及其它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内容,应该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条总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出具,并加盖总企业公章。 总企业所属各企业及驻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企业法规室在人事本部同意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该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它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该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人代表本企业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任何人全部不得以中国11发展总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标准。总企业所属各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本要求相关要求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企业法规室负责总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总企业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员签发授权委托书管理工作。 总企业所属各企业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本企业职员签发授权委托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依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关键责任人签发,或由总企业作为股东向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和由总企业所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本企业委托经营人签发,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企业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法律凭证。 (二)尤其授权:尤其授权委托书是总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本企业职员签发,授权其在一定时间内、在要求权限范围内,以所在企业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通常性洽商、联络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议性活动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企业法人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使用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需采取总企业法规室统一制订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帮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些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该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许可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 (三)因企业本身发生变更;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相关法律和企业要求; (五)其它总企业认为能够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该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企业法规室依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职员奖惩要求,向人事本部提请给对应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相关手续,后果严重。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企业法规室依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职员奖惩要求,向人事本部提请给对应经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推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四)被授权人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要求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基础上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要求由总企业法规室负责解释。 贸易经营过程中严禁性要求 一、自有许可证如欲和她人合作,必需在协议中约定由我方议付、结汇。各企业无法定代表人特批,不得签约。 二、利用她人许可证进行合作,或经营法律要求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物品,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行为,一律不准许做。 三、在确定协议时,纠纷管辖地选择条款不得约定在外地或第三国,应约定在北京;纠纷处理方法条款,内贸协议应选择向法院起诉,外贸协议应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假如外贸协议要求付款条件是远期信用证,则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不得约定中国委托方先取单后付款,只能在先交付全部货款或提供对应担保后再交单。 五、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假如单证不符,不得对外议付,除非取得中国委托方对外付款书面确定。 六、做代理进口业务时,如外商是由中国委托方联络,则我方业务人员未向第三方咨询同种进口货物价格,不得签约。 七、做代理出口业务时,不得约定由我方负责退税。 八、在修改信用证时,也须对应地对协议进行书面修改,不然,不得推行协议。 九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宜直接向农民收购。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我方认可凭证后,方可付不超出百分之二十预付款,在交货地点经检验合格后,付余款。业务人员必需取得盖有税务章增值税发票,便于财务做帐。 十、在做委托加工业务时,不得预付加工费。 十一、在使用127特户时,必需按财务要求由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主管资金使用。 十二、在签署协议过程中,不得以传真件替换原件。在未取得对方签字盖章协议正本之前,不应推行协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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