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之招聘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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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行政管理制度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总企业办公管理制度总企业办公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聘聘?第三条第三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企业职员也可推荐。推荐人员实施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要求回避人员为准。第四条第四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 11。(二)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含有中级以上职称。最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成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三)含有胜任本职岗位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纪为 25 至 40 岁。第五条第五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含有高级职称人员要占有合适百分比。第六条第六条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内容以下:(一)拟安排工作岗位;(二)要求所学专业;(三)在性别、年纪和职称方面具体要求;(四)其它特殊要求。第七条第七条人事本部依据总企业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实、职称证实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和个人手写具体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评。第八条用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评试卷和考评成绩、考评判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依据总企业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方面考评及外语、计算机等基础技能测试。考评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记录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第九条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第十条第十条人事本部可依据总企业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试用和转正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职员上班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和其签署劳动协议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员持人事本部发给职员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员全部有不超出 6 个月试用期,试用职员如有意向继续推行劳动协议,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员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企业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员试用期书面考评判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员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员所在部门上报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员试用期判定表,由职员所在部门评议判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试用职员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判定时间为准。判定时间超出六个月,以试用期满当日为准。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方面判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职员转正时间以总企业总经理批按时间为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职员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评判定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协议审批表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患有比较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二)不遵守总企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四)泄露总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五)利用总企业条件为她人从事经营服务;(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企业形象、损害总企业声誉行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硕士和复转军人年度接收计划,并具体安排上述人员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硕士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第四章第四章 各级岗位考评、聘用、解聘各级岗位考评、聘用、解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总企业依据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标准对总企业全体职员进行考评,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职员给予聘用,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职员给予解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总企业各级岗位考评权限以下:总企业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企业总经理直接考评。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总企业总经理汇报。各部门通常职员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通常职员进行抽查考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总企业以各级岗位职责为关键依据分别在当年七月和第二年元月对总企业各级岗位职员进行考评。到时职员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汇报按考评权限呈报相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考评关键内容包含德、才、勤、绩四个方面:(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考评具体措施:领导考评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评和分级考评相结合;平时考察和定时考评相结合;工作表现和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全部考评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和岗位聘用、解聘、工资等级升降、奖罚挂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十二个月,由总企业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评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任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十二个月,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评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任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聘用基础条件以下:(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二)认真落实实施上级指示、精神,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三)亲密联络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企业信誉。(四)含有胜任本职员作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业务和管理工作。(五)勇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经人事本部考评、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六个月,暂为责任人。依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通常人员最高级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工资待遇。第五章第五章 调入、调出、除名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职员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含到总企业工作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员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不管何种原因,职员和总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协议,应办理调出手续。临时没有接收单位,总企业给予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还未办理调离手续,总企业将按要求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职员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按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办理。职员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员违反劳动纪律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协议,并将被除名职员人事档案移交职员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第六章第六章 工资、福利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企业实施以岗定薪工资制度。和总企业签署劳动协议职员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职员依据劳动协议约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工资采取下发薪方法于每个月月终当日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员首月根据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多种补助。转正职员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员、接收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大学毕业生、硕士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按见习期工资 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按见习期工资 50发给首月工资。正式聘用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自正式聘用之月享受被聘岗位工资待遇。每十二个月依据国家物价调整百分比,并结合实际情况,职职员资作对应调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总企业实施医药补助制度,并依据以下百分比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员医药费。(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 13发给。(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 11发给。(三)通常职员按工资标准 8发给。(四)试用职员按每个月 70 元发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职员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百分比报销:诊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验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职员大病住院给予报销费用百分比标准以下:(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 100%。(二)其它职员报销 90。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职员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第七章第七章 考勤考勤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总企业实施严格考勤制度,多种考勤和职员总收入挂钩。职员缺勤,区分缺勤事由扣发对应工资及补助。职员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其它多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要求给旅程假并有证实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础工资(含国家要求各项补助)外其它日总收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置兼职考勤员,根据总企业工作时间要求,对本部门职员逐日考勤统计,25 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 日报人事本部,经查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员均享受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休假。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觉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责任人责任,发觉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 200 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职员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能够请事假。职员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同意;三天以上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企业总经理同意。部门正职(包含主持工作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企业总经理同意,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同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职员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疗证实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按出勤计算。职员因病休假,以医院开出休假条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实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员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实必需离岗休养,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享受医疗期待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职员探望在外地居住配偶,每十二个月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员探望在外地居住父母,每十二个月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员探望在外地居住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要求法定节日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含旅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职员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员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经同意可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女职员生育时凭医院开具产假证实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实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女职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能够依据医务部门意见给十天至三十大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给四十二天产假。实施晚育女职员怀孕七个月后,天天可降低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女职员产假后上班天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天天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以下奖励假和产假相同对待。(一)实施晚育女职员生育后给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员给奖励假十五天;(二)已婚育龄女职员(年满 49 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奖励假三天;(三)育龄男、女职员做绝育手术(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奖励假十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职员父母、配偶、儿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员本人料理丧事,经同意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上述家眷死亡,需职员本人前往料理丧事时,经同意可按实际需要给旅程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职员参与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相关方面通知或证实并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可按公假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经同意每七天占用不超出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与业余学习培训视为出勤。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总企业对全部职员给年度休假。具体措施以下:(一)职员在完成任务后,能够休假,视为出勤。(二)部门正、副职每十二个月给假 20 天,需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并报人事本部立案。(三)处级以下职员每十二个月给假 15 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同意、立案。(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许可作为存休、倒休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被同意而私自不上班;(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而未上班;(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职员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 250 元,一日以内者扣罚 500 元,两日以内者扣罚 800 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时间超出 30 日给予除名。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全体职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实施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觉,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 20 一100 元罚款。职员不得迟到、早退。每个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 20 元;第二次处罚 50 元;第三次处罚 100 元;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职员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留,如有遗失罚款20 元,并写出书面检验,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第八章第八章 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人事本部配合总企业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员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员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新到岗职员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员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脱产教育。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十二个月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总企业对全体职员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总企业职员培训包含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总企业内部培训关键包含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员全部有义务参与总企业组织内部培训。总企业每十二个月对通用课程培训结果进行 1 至 2 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和岗位安排相结合。参与总企业专题培训人员均严格考勤,通常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 50 元,公假和病假有证实者一次支付 20 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与考评或考评不合格,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为培养含有全方面管理和经营能力人才,总企业每十二个月安排一定百分比管理部门人员到 11 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 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义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总企业外部培训包含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久全脱产学习。凡总企业正式职员均可申请参与外部培训,职员申请外部培训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和本人工作岗位亲密结合。申请外部培训职员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同意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和总企业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参与。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经同意参与半脱产学习职员,总企业支付三分之一学费或代培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长久脱产学习包含中国长久脱产学习和国外长久脱产学习。总企业安排关键培养骨干参与长久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企业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职员,由总企业奖励安排参与长久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企业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企业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确定奖励性长久脱产学习计划。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职员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与长久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同意,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纳入人事本部统一培训计划。依据本条要求参与长久脱产学习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职员依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可参与相关专题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培训时间不应超出三个月。参与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标准上一次不应超出两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参与总企业外部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考勤统计、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评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企业支付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企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业余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参与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通常参与业余学习职员,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一定学贫补助。依据职员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 100 元以下可实报实销。在 100 元以上每个月给 100 元补助。职员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与业余学习相关证实材料。第九章第九章 奖罚奖罚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总企业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标准,依据职职员作表现给合适奖罚,以提升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奖励范围。(一)有以下表现之一职员给一次性奖金:1、为总企业推荐优异人才(被推荐人才对总企业做出重大贡献);2,为总企业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因为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不属于此奖励范围);3、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企业赢得荣誉和利益:4、珍惜总企业财产、节省企业资金有突出成绩;5、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特殊任务;6、管理部门职员整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发给一次性奖金。(二)有以下表现之一职员给工资晋级及奖金 1、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优异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企业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2、为总企业开拓关键业务渠道,为总企业作出重大贡献:3、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4、为总企业做出其它突出贡献。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给工资晋级及奖金。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员考评和职务晋升一项关键依据。各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提议。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处罚范围 (一)职员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罚款:1、违反总企业规章制度;2、给总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泄露总企业内部信息、机密;4、破坏总企业形象、声誉。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依据检验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职员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 2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也可给工资降级。各管理部门可在 20 元至 500 元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罚款事项并将实施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各管理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提议。(二)职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工资降级。1、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2、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3、没有达成本岗位职责要求;4、有其它不利于企业发展行为;5、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6、总企业各部门领导决议重大失误;7、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上述第1至4款要求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企业急经理同意后给工资降级,第三款要求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十二个月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给工资降级。(三)职员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实施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所在单位责任人应负有领导责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数次旷工或消极怠工;2、有贪污、偷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企业商业秘密;4、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企业声誉和利益;5、严重违反总企业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对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在全体职员大会做检验;2、罚款 500 元以示教育;3、降职、降级。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员进行考评,发觉符合工资降级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给工资降级,每十二个月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员进行考评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关键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名单,报总企业总经理同意给降职、降级。第十章第十章 待待 岗岗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职员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总企业能够安排其待岗:(一)含有正常劳动能力,因为不胜任工作或考评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二)无部门接收者;(三)本岗位 30 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四)参与长久脱产培训期间。拒不接收聘用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职员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取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企业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员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待岗职员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员连续三个月不参与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协议。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员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合适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发,国家要求多种补助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医疗期要求办理。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待岗职员可申请调离本企业。待岗职员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本要求由总企业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本要求由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和驻外机构遵照实施,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子企业和其它所属企业参考实施。1111 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要求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要求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中国 11 发展总企业依据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对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含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和总企业集团化管理体制要求,特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适用于 11 所属企业。第二条第二条中国 11 发展总企业对所属企业实施总企业高度集中下分类分级垂直管理。总企业人事本部(以下简称人事本部,下同)为总企业对 11 系统实施全方面人事管理实施部门,采取对口业务分类分级垂直管理体制,负责 11 系统中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考评任免、人员调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奖惩、教育培训全方面综合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1111 所属企业分类所属企业分类 第三条第三条 11 所属企业分为专业企业、驻国(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简称驻外机构,下同)、子企业、其它所属企业四种。专业企业分为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和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第四条第四条专业企业独资、控股兴办企业为专业企业下属企业;子企业独资、控股兴办企业为子企业下属企业。第三章第三章 机构和编制机构和编制 第五条第五条专业企业、驻外机构应依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兵简政标准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人事本部审批后实施,专业企业应将下属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报总企业人事本部立案。专业企业、驻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机构及人员,应立即将拟增加机构及职能报人事本部,待人事本部审核、报请总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子企业应依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兵简政标准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并报人事本部立案。第七条第七条 11 所属企业应于每十二个月一月十五日前根据管理权限将本企业人事工作计划及人员基础情况报人事本部。第四章第四章 工资管理工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驻外机构要依据当地情况、企业效益、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制订本企业工资标准,并须先将其工资方案报总企业人事本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子企业、专业企业应将下属企业工资方案报总企业人事本部立案。第五章第五章 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聘用、解聘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聘用、解聘 第九条第九条 11 所属企业各级领导岗位均实施聘用制。第十条第十条以下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包含未正式聘用责任人)由人事本部考评管理,总企业总经理聘用、解聘:(一)专业企业及驻外机构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届(总经理;(二)子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三)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及驻外机构部门一级经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子企业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总经理提名,经人事本部考评,总企业总经理聘用、解聘。必需时,总企业总经理能够直接聘用和解聘子企业副总经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下属企业总经理由专业企业总经理提名考评后报总企业人事本部审核,经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人事本部批复各专业企业聘用、解聘,副总经理由各专业企业总经理考评、聘用、解聘后报总企业人事本部立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独立人事权且设有些人事部门专业企业,其人事部正职责任人由总企业人事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财务部正职责任人由财务本部派出入员担任,其它部门一级经理由各专业企业考评、聘用、解聘后报人事本部立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应遵照总企业分类分级垂直管理体制,派出人员担任其下属企业人事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及基础情况报总企业人事本部立案。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必需时其下属企业能够由人事本部视情况核准设置人事部,似乎本部可派出人员担任此下属企业人事部责任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子企业部门一级经理由各子企业总经理考评聘用、解聘后报总企业人事本部立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上述各级管理岗位聘用、解聘均应严格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 应由总企业总经理聘用领导岗位人员,首先由总企业总经理初选(没有独立人事权专业企业部门一级领导岗位人员,可由该专业企业提名并将推荐材料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其进行审查考评,填写领导岗位聘用表报总企业总经理。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人事本部负责办理聘用手续。(二)解聘 应由总企业总经了解聘领导岗位人员,由人事本部依据总企业总经理要求和总松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人员,由人事本部向总企业总经理提交解聘意见,总企业总经理同意后,人事本部负责办了解聘手续。总企业人事管理要求总企业人事管理要求?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对总企业职员招聘、录用、考评、聘用、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施有效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要求及总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适用于总企业全部职员。?第二条第二条总企业人事管理依据总企业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和总企业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标准进行。?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聘聘?第三条第三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企业职员也可推荐。推荐人员实施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要求回避人员为准。第四条第四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 11。(二)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含有中级以上职称。最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成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三)含有胜任本职岗位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纪为 25 至 40 岁。第五条第五条总企业招聘录用职员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含有高级职称人员要占有合适百分比。第六条第六条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内容以下:(一)拟安排工作岗位;(二)要求所学专业;(三)在性别、年纪和职称方面具体要求;(四)其它特殊要求。第七条第七条人事本部依据总企业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相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实、职称证实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和个人手写具体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评。第八条用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评试卷和考评成绩、考评判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依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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