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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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个人。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企业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并依法登记注册商业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推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感人员应该经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含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 报名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实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申明。经过保险企业集体报名,保险企业应该对报名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有下列条件且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3、力;(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告在一定时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些人应该在资格证书使用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三)无有意不推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行为
4、。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情况相关证实;(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情形个人申明。第十五条 持有些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同意换发,核发新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应该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持有些人应该持变更事项证实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持有些人能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
5、换。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应该提交被毁损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持有些人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应该提交亲笔署名遗失申明和发表遗失公告证实材料。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给予变更、更换或补发。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些人保管,保险企业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给予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取得所属保险企业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款所称所属保险企业是指
6、直接和保险营销员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企业。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收保险企业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实。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企业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发放展业证前,应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些人展业证登记注册。展业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订。第二十二条 保险企业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人员发放展业证。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企业申请领取展业证,应该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7、(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企业应该对保险营销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实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企业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使用期。展业证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企业经营许可证上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属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
8、影响使用,由所属保险企业补发或更换。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一)和所属保险企业解除委托协议; (二)展业证未经过年度审核;(三)资格证书被注销。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在所属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收所属保险企业管理,推行委托协议约定义务。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出示展业证。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客观、全方面、正确地向用户披露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信
9、息,应该向用户明确说明保险协议中责任免去、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候期、退保等关键信息。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应该明确通知用户这类产品费用扣除情况,并提醒购置这类产品投资风险。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将保险单据等关键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署名确定。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和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二)私自印制、发放、传输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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