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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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股份企业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相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企业及所属职员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企业所属各被雇用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聘 第三条 本企业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企业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评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收解聘,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私自离职者。 2.经本企业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验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正常者。 4.年未满15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还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企业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确保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体格检验表。 3.个人资料表。 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表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聘职员,并依"劳动法"要求发给资遣费。 1.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30天以上者。 3.职员对于其所负担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企业为前条情形解聘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要求: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十二个月者,于10日前预告。 2.继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告。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 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出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要求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要求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半数。 第十条 职员因受处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聘论。 □ 服务守则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企业一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 主管人员指挥,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育。 第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珍惜公物,降低损耗,提升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机密。 第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关键事故,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出15分钟。 第十五条 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 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和公务无关用具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物携出企业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 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据要求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记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标准。 第二十条 职职员作时间以季节改变另定。 第二十一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要求处分: 1.迟到: (1)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2.早退: (1)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 (3)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即予解聘。 □ 工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工资及津贴,采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个月分二次定时发给。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要求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个月不得超出4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依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二小时以内,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每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计给。 第二十六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职职员作时,在不降低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它原有劳动条件并对交通住宿,已经有妥善安排时,职员不得拒绝,如调离企业时应取得职员同意。 □ 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每七天(七日)休假一日,为公休日,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经取得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应另行补假休息。其它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津。 第二十九条 下列政府要求应放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 1.元旦。 2.妇女节(限女性职员休假)。 3.劳动节。 4.国庆节。 5.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 6.其它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 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取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职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职员因故必需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内委托同事、家眷、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时信函,承汇报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要求以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要求者凭有效证件给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1)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在30天以上者,保留底缺年资,股役期间在30天以内者,一律给公假,其时间不满一天者,仍给一日之公假。 (2)依据政府法令参与考试、集会,及其它法令应给公假之日。 2.公伤假,职员因实施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实不能上班者,核给公伤假,工资及津贴除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并由企业补足其原有收入差额。 3.事假:凡因事必需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职员请事假一次,不得超出五天,整年累计不得超出14天,逾期以尤其休假抵充,再超出日数均以旷工论。 4.病假:职员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实确不能工作者,得申请病假,整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十二个月为限,而累计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并得以未请事假及尤其休假抵充,逾期未痊愈给予停薪留职(或可酌给特准病假),病假整年未逾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逾30日不发工资。 5.婚假:职员本人结婚,得申请婚假八天,工资及津贴照发。 6.丧假: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八天,或儿女丧亡时给假六天,工资及津贴照给,或儿女丧亡时给假五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儿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7.分娩假:女性职员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 产者给假四星期,其入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三个月以下流产依病假要求办理。本条第1.5.6款各假得按旅程远近、交通情况酌情核给旅程假,其工资及津贴照给。 3.4款以尤其休假抵充者,仍以尤其休假论,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据下列要求方得离开岗位,不然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它方法,尽可能快速汇报。 1.连续请假未满三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2.连续请假三日以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3.职员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离开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事、病假累计,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百分比递减之。 □ 尤其休假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企业继续工作满一定时间职员,依下列休假天数给尤其休假。工资及津贴照发。 1.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7天。 2.工作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0天。 3.工作5年以上,未满者,每十二个月给假14天。 4.工作以上者,每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总数不得超出30天。 第三十六条 职员尤其休假,应自届满要求工作期间后由劳资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尤其休假给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得意图规避事假而改请尤其休假。 第三十八条 职员如合于尤其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者,本企业均依要求加假期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九条 凡停薪留职期间,均不予尤其休假。 □ 奖惩 第四十条 本企业职员奖励区分为下列五种: 1.嘉奖。 2.记小功。 3.记大功。 4.奖金。 5.晋级。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拾物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年度考绩特优者。 5.著有其它功绩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1.对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提议改善,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置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5.卓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所以降低损害者。 2.维护职员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企业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卓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奖金及晋级: 1.研究发明,对企业确有贡献者。 2.服务满十年者,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曾记大功三次者。 4.对于事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企业表率者。 5.卓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职员处罚区分为下列五种: 1.申诫。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开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得予申诫: 1.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企业出售者。 2.在30天内忘带服务证二次以上者。 3.不依要求穿着企业发给制服,或挂要求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准期完成或处理不妥者。 2.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害她人工作者。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企业参观者。 5.未经许可,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所以所延长工作时间以加班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业务或事务上机密者。 3.在工作时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4.遗失经管关键文件、物件或工具者。 5.借故请事、病假,往她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6.违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企业蒙受损失者。 7.工余材料隐匿不报者。 8.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偷懒睡觉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开除: 1.受刑事判决确定而无易科罚金或受缓刑之宣告者。 2.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3.撕毁企业或主管人员公告或有公然欺侮上级行为情节重大者。 4.有意破坏关键公物者。 5.偷窃企业物件者。 6.在工作时间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她人制造私物者。 7.利用本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企业声誉受重大损害者。 8.在企业内聚赌或有伤风化行为者。 9.在企业内打人或互殴者。 10.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迫她人者。 11.无故连续旷工满三日,或全月旷工累积逾六日者。 12.记大过满三次,经呈准主管机关者。 13.私自携带危险物品入企业不听阻止者。 14.工作上有重大过失,致企业蒙受损失,或工作人员受伤害者。 15.不服从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从合理调遣者。 16.在外从事和本企业利益冲突工作,经劝说放弃不听者。 第五十条 职员降级,得参考前条各款要求酌情处分。 第五十一条 功过抵消要求以下: 1.嘉奖得和申诫抵消。 2.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得抵消记过一次或申诫三次。 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得抵消大过或记过三次。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依据相关法令要求,发给职员年底奖金。 □ 考绩 第五十三条 职员考绩,每十二个月一次,定时办理,考绩期间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考绩项目和评分标准以下: 1.勤务状态占20%。 2.工作考评占80%。 第五十五条 考绩等级区分及利用要求以下: 1.优等:90分以上至100分者,升三级。 2.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升二级。 3.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升一级。 4.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不予升级。 5.不满60分者,降一级。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办考绩: 1.实际工作(含试用期)未满六个月者。 2.停薪留职还未回职者。 □ 福利 第五十七条 凡本企业职员一律加入劳工保险,享受保险给付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企业依法提拨职员福利金组织职员福利委员会,经办各项职员福利,职员福利机构组织章程另订,并依要求向主管机关呈报。 □ 其它 第五十九条 凡本企业职员年满55岁且在企业工作满以上,经申请核准退休,得依要求申请退休金,年满60岁者得命令退休,其相关退休事项,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令要求办理。 第六十条 职员退休应函报相关部门核准,退休金给,自核准之日起30天内给并须于给退休后一星期内检附职员收据副本函报相关部门核备。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依据相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办理本企业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政府相关法令要求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订定后送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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