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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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测绘局前 言伴随建筑设计不停创新,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和建设部相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通知(建住房 74号)已不能涵盖很多建筑形式,且其中部分定义对部分具体问题定义得不够严格。4月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同房产测量规范之间在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上存在一定出入,造成城市建筑计划和产权登记之间面积歧义。 为了保持和国家标准一致,深入规范本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在充足考虑本省城市计划、房屋产权登记等方面管理要求基础上,综合本省各(地)市出现多种新建筑形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测绘局共同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杨振球负责起草。本标准关键起草人:目 录1、总则51.1目标51.2 范围51.3 依据52、术语和定义52.1 面积名词52.2 建筑名词72.3 住宅名词133、通常要求133.1房屋栋(幢)划分和编排133.2房屋层划分和层次编排143.3单元划分和编排153.4户划分和编排153.5分户号编排163.6房屋面积测绘163.7房屋面积测绘内容163.8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条件163.9面积测算要求173.10房屋面积精度要求173.11房屋边长数据起源173.12房屋边
3、长实地采集173.13房屋边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精度要求183.14房屋测量草图绘制184、房屋面积计算194.1计算通则194.1.1计算全部面积范围194.1.2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范围214.1.3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214.2计算细则224.2.1墙体面积计算224.2.2幕墙面积计算234.2.3阳台、露台面积计算244.2.4室内楼梯面积计算254.2.5室外楼梯、台阶面积计算264.2.6进入地下车库车道面积计算274.2.7门廊、雨蓬面积计算274.2.8走廊(檐廊、挑廊)面积计算284.2.9公共(消防)通道面积计算284.2.10通风井、烟道、采光井面积计算294.3共有共用建
4、筑面积计算和分摊294.3.1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确实定标准294.3.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内容294.3.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类314.3.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标准314.3.5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公式324.3.6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324.3.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3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总则1.1目标 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测绘管理,维护房地产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统一全省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保护房屋全部者正当权益,特制订本规范。1.2 范围本规范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城市拆迁赔偿、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等房屋建筑面
5、积预售测绘、完工测绘、现实状况测绘、分割测绘等。1.3 依据下列标准(文件)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组成本规范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全部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改,使用本规范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住房 74号 相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通知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规范。 2.1 面积名词 2.1.1 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含有有上盖,结构牢靠,层高2.20米(含2.2
6、0米)以上永久性建筑。2.1.2 房屋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要求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总和。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不计入使用面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内保温层不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2.1.3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内范围内由产权单元权界线所围成水平投影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通常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2.1.4 房屋套内墙体面积 指套内使用空
7、间周围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面积。其中各套之间分隔墙和套和公共建筑空间分隔墙和外墙(包含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2.1.5 房屋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指阳台外围和房屋外墙之间水平投影面积。2.1.6 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应分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2.1.7 房屋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单套房屋产权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建房产1997第019号,新建房屋整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房屋产权
8、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2.1.8 商品房销售面积 指购房者所购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面积之和。2.1.9 房屋预售测绘面积指依据城市计划部门同意后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并出具房屋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标预售审批和销售。2.1.10 房屋完工测绘面积指依据城市计划部门核准立案建筑施工图和完工房屋现实状况、实地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完工面积。关键用于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等。2.1.11 房屋现实状况测绘面积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关键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评定、办理房屋产
9、权登记等。2.1.12 房屋分割测绘面积依据房屋现实状况或房屋分割协议,将一个产权房屋划分为多个产权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2.2 建筑名词2.2.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2.2.2 楼层净高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垂直距离。2.2.3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由本层地面或楼面到斜屋面板上皮垂直高度2.2.4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米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楼层。2.2.5 标准层 平面部署相同楼层。2.2.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形式局部增设楼层。2.2.7 插层在房屋两自然层之间和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局部楼层。2.2.8 架空层指
10、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敞开空间层。通常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2.2.9 技术层 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空间层(包含设备层、转换层)。2.2.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2.2.11 屋面(顶)层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2.2.12 地上层数 即房屋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 0.00 以上、按楼板结构分层、层高在 2.20米 以上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2.2.13 地下层数 室内层高在 2.2
11、0 米 以上地下室(包含半地下室)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2.2.14 房屋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2.2.15 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2.2.16 走廊 建筑物水平交通空间。2.2.17 挑廊二层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外走廊。2.2.18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屋檐下水平交通空何。2.2.19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回形走廊。2.2.20 架空通廊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走廊。2.2.21 门斗(门廊)建筑物门前突出有顶盖
12、(其顶盖为建筑物)和支柱(或墙)通道。门斗、门廊必需含有和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结构牢靠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过渡性建筑空间。2.2.22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遮雨、遮阳板或篷。2.2.23 公共通道 指作为公众通行通道,或和市政(小区)道路连通穿越建筑通道。 2.2.24 勒脚 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加厚部分。2.2.25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周围墙体、门、窗、栏杆等。2.2.26 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围护结构。2.2.27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
13、幕墙。2.2.28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幕墙。2.2.29 阳台 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和房屋相通、能够活动和利用房屋隶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a) 封闭阳台:指采取金属、塑钢或玻璃等材料(原设计及完工后)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空间。b) 非封闭阳台:指原设计或完工后不封闭阳台。c) 凹阳台:指凹进楼层外墙(柱)体阳台。d) 凸阳台:指挑出楼层外墙(柱)体阳台。 2.2.30 露台(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含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活动空间。2.2
14、.31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供大家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建筑空间。2.2.3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超出该房间室内净高1/2房屋地下使用空间。2.2.3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超出该房间室内净高1/3且不超出1/2者,采光窗在地平面以上房屋。 2.2.34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总称。2.2.35 永久性顶盖 经计划同意设计永久使用顶盖。2.2.36 飘窗 和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突出外墙窗。2.2.37 阁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上部空间(闷顶部分)那部分使用空间。2.2.38 骑楼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临街
15、楼房。2.2.39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楼房。2.2.40 门厅 指建筑物中在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络各关键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交通枢纽空间。2.2.41 大堂 指含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效使用空间。2.2.42 楼梯 指设置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交通设施。2.2.43 室外楼梯 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在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固定楼梯。 2.2.44 坡道 连接不一样标高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斜坡式交通通道。2.2.45 台阶 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一样标高地面或楼层不一样标高处设置供人行走阶梯式连
16、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含和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平台。2.2.46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部署竖向设备管线竖向井道。2.2.47 烟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多种烟尘管道或竖向井道。2.2.48 通风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和输送新鲜空气管道。2.2.49 裙楼、塔楼 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2.2.50 多层建筑指房屋层数小于六层或建筑高度小于24米建筑物。其中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称为低层建筑。2.2.51 中高层建筑 指房屋层数为七层至九层建筑物。2.2.52 高层建筑指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
17、24米建筑物(不包含建筑高度大于24米单层公共建筑)。2.2.53 超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民用建筑。2.2.54 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高层住宅。2.2.55 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关键部署多套住房高层住宅。2.2.56 通廊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经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高层住宅。2.2.57 剪力墙 亦称结构墙、抗震墙。由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组成承受水平作用力墙。2.2.58 隔墙 不承受任何外来荷载,且本身自重还由楼板或梁支撑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构件。2.2.59 山墙 指上部砌成三角形(即山尖)墙,即横墙中外墙称山墙。现平屋
18、顶房屋内外承重横墙亦称“山墙”。2.2.60 水箱间 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房屋,用砼建造水箱或储水池不称为水箱间。2.3 住宅名词2.3.1 复式住宅 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住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2.3.2 错层住宅 指套内部分空间地坪和其它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合面积房屋。2.3.3 跃层住宅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住宅。3、 通常要求3.1 房屋栋(幢)划分和编排3.1.1 栋(幢)划分 3.1.1.1 栋划分为自然栋和逻辑栋。a) 自然栋是经计划行政部门审批后、一座独立、包含不一样结构和不一样层次房屋。b) 逻辑栋是依据房产面积测算需要
19、,对自然栋按结构或功效进行逻辑分割而成房屋。c)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通常以逻辑栋为单位进行。3.1.1.2 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一栋建筑物,各塔楼及其对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伸缩缝或隔墙为显著界线,且相互之间无共用建筑面积,应视为多栋,不然,视为一栋。3.1.1.3 地面上由多个塔楼、裙楼组成建筑物,共用一个大型地下室,且地下室或为停车场或为商业,应将停车场(商业)、各互不相通塔楼及其对应裙楼分别视为独立栋。3.1.1.4 由多个楼联成、且有显著分割界线建筑物,如相互之间没有共用建筑面积,则按分割界线划分为独立栋,不然视为一栋。3.1.1.5 以通廊相连房屋,各为一栋。3.1.2 栋(幢)号编排
20、 栋号编排以丘(或小区)为单位进行,在丘内从左至右,以前到后次序,按S型编号。小区房屋栋号自行编制,宜采取原编号。3.2 房屋层划分和层次编排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房屋名义层是开发商为回避一些数字(如4、13、14)自行定义房屋层号,和房屋实际自然层号不一致。名义层和实际自然层应作对应处理。3.2.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数,通常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3.2.2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半地下室或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计算自然层数,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编号。
21、3.2.3 旋转上升式房屋,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水平投影为一个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自然层次编号。3.2.4 错层房屋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3.2.5 跃层住宅最上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它计自然层。3.2.6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3.2.7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3.3 单元划分和编排单元编排通常以面对楼梯口,从左至右顺时针依次排列。特殊情况单元编排: a) U型楼:面对楼梯口,从左手开始顺时针排列。(图1) b) 口字型楼:由西北角第一单元开始时针排列。(图2)c) 同一栋楼
22、,两侧全部有单元口,依据实际情况,从单元口多开始依次顺时针排列,然后转圈到单元口少依次排列。(图3) (图1) (图2) (图3) (图4)3.4 户划分和编排3.4.1 户划分 户指栋内含有连续空间及边界、含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结构单元,也能够称为套。3.4.1.1 成套房屋通常以套为单位分户。3.4.1.2 房屋特定区域(如:整个单元、一个单元某一层或相邻几套房屋、房屋某层等)同属于一个房屋权利人,可划分为一户。3.4.1.3 整栋楼属于同一房屋权利人,可划分为一户。3.4.1.4 无分隔墙体、但埋设了界址点商铺、车位等,可按明确界址线分户。3.4.1.5 不能被分摊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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