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操作手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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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 车辆管理操作手册 为了深入规范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控制降低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邮政速递物流通信生产安全通畅,便于车辆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依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车辆管理措施》要求,制订本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 车辆管理 第一章 机动车辆分类 第一条 企业机动车辆可分为道路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场内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等)。 第二条 企业机动车辆按使用属性可分为:通信生产车辆、非生产车辆和通勤车: 一、通信生产车:是指企业配属其下属单位,直接用于邮政速递物流生产和用于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检验、后勤保障及生产设备维护各类机动车辆。按具体用途分: 1、省际邮路(长途邮运):上海邮政速递物流枢纽和外省各级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邮路。 2、局站运输:机场、火车站、码头、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邮路。 3、市内转趟: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和市内各揽投部作业点之间邮路。 4、速递揽投:邮政速递类邮件揽收和投递邮路。 5、物流运输:邮政物流业务省际运输、省内运输、配送等邮路。 6、设备维护:用于各类后勤保障、设备维护、抢修(包含发电车)等用途。 7、场内作业:用于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机场、车站、码头场内邮件拖拉、装卸等作业。 8、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检验。 9、其它:用于除以上用途之外其它速递物流业务。 二、非生产车辆:是指市企业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关键会议、外事活动及接待贵宾、企业领导工作、各分企业和直属单位领导工作、企业机关及各单位机关工作、救灾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各类机动车辆。 三、通勤车:是指企业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职员上下班乘坐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机动车辆基础管理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机动车辆实施分级管理。采取市企业、各分企业和直属单位及基层车辆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车辆管理措施》要求,设置车辆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并推行对应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车辆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必需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车辆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通信生产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一、《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人职员作职责》; 三、《机动车辆维护制度》; 四、《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定时上报制度》; 五、《机动车辆检验评定制度》; 六、《机动车辆维修费、燃料消耗核定及考评制度》; 七、《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十、《机动车辆日常使用交接班制度》。 第二节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技术情况等级评定 第七条 机动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划分: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采取年限、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衡量,分为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三个等级: 第八条 机动车辆技术情况等级评定 一、企业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对各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技术情况等级评定检验; 二、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应抓好车辆技术维护质量,按《机动车辆维护质量评定标准》定时对机动车辆逐辆进行技术情况等级评定,每六个月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统计在技术档案中。 第三节 机动车辆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建立和管理 一、机动车辆一经使用,必需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至报废全过程,统计机动车辆本身所含相关键静态技术性能数据和在运行、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动态资料。 二、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反应车辆整个技术情况,对车辆使用和管理有着关键作用,应逐车建立或按各类统计项目汇总建立,由使用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 三、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由各直属单位依据原始资料认真统计,仔细填写,妥善保管。车辆调出使用单位时应随车移交,接收方应沿续填写,以确保多种管理数据记载完整性和连续性。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应包含以下多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2) 第十条 各级单位应制订和实施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定时上报制度。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应在每个月5日前向市企业车管部门上报《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汇报表》(附件7)、《机动车辆月报表》(附件10)。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对车辆运行档案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将上十二个月机动车辆使用情况填入《机动车辆年度使用和各类费用消耗情况汇报表》(附件9)上报企业车管中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 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应综合考虑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原因,按上海地域平均优异水平制订;经济运行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指标并将实施情况统计上报。(关键经济运行指标见附件31) 第三章 机动车辆前期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辆选型、购置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选型基础标准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满足企业和车辆使用发展计划要求;尾气排放指标符合上海地域环境保护要求;技术性能较为优异、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列入国家发改委车型目录定型产品。 二、选择车辆应含有良好适应性、可靠性、优异性、经济性和方便性,满足邮政通信生产和车辆发展计划需要。 三、车型规格(装载容积和载重量)选择以运能需求为依据。 四、依据车辆用途,尽可能选择本单位常见车型。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购置前必需从技术、经济和实用等方面进行选型论证: 一、车型合理,适用性强,能满足速递物流生产需求。 二、技术性能优异,技术资料齐全,故障率低,安全可靠,配比合理,载质量利用率和容积利用率较高。 三、使用舒适,操作灵活方便,便于装卸。 四、维修方便,含有较完善售后服务,在正常使用周期内有正规配件供给起源。 五、经济合理,含有相对较低燃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定额。 第十四条 新车接收 一、企业在接收供货商送交新车时,应按国家标准、车辆购置协议、车辆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对照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对未达成出厂标准或协议要求应给予拒收。 二、各车辆配属单位在接收下发新车时,应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将车辆相关关键凭证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 三、各单位接收新车后,应立即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纳入当月车辆管理专业统计报表给予统计上报。 四、机动车辆在质量确保期内发生损坏时,应立即作出技术判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由厂家负担保修(包修)责任。造成损失,应依法按要求程序索赔。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应注意立即搜集新车投放使用后相关技术性能和适应性等方面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走合期运行 新车及发动机总成修理后机动车辆在走合期内运行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减载运行: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0%--25%。 二、严格实施驾驶操作规程,限制车速,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三、加强日常维护,常常检验、调整各类外露紧固件。 四、认真做好走合期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常常检验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声响和温度改变,立即进行调整。 五、走合里程通常不少于1000公里,走合期满后必需进行一次走合期维护,作业项目按制造厂要求或结合二级维护作业进行。 六、进口车及场内车辆按原车制造厂走合期要求实施。 七、新车必需按生产厂家要求,到指定特约维修单位做首次强制维护保养并登记立案。 第二节 机动车辆配置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机动车辆数量和车型结构控制。逐步调整车型结构,使企业机动车辆车型结构组成更趋合理。机动车辆配置,必需坚持集中管理标准,即以各分企业、直属单位为核配单位。邮政机动车辆应在尽可能提升装载容量利用系数、合理套用标准下,按邮路条数,结合邮运频次及邮路长度核配。(具体各类用途车辆核配标准见附件30) 第十八条 按标准核配邮政速递物流生产车辆,严禁转为非通信生产车辆。非通信生产车辆本着严格控制、努力争取压缩标准,从严控制新增。各单位应依据通信生产发展改变,按市企业相关要求,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利用率汇报信息,方便立即在市企业内部进行合理调剂,提升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机动车辆更新、新增和报废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更新应以高效率、低消耗、性能优异新型车辆更换在用车辆。机动车辆新增要依据车辆配置标准,依据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发展情况而确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更新、新增投资计划确实定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编制应在合理调剂、充足发挥现有车辆潜力前提下,结合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尽可能满足企业实际需要。 二、企业车管中心依据各分企业、直属单位机动车辆需求情况,编制机动车辆更新、新增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资计划实施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实施由车管中心负责。 二、机动车辆采购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降低中间步骤,充足发挥集团采购优势,以达成维护企业利益目标。 三、机动车辆采购按计划集中实施,实施招投标制。由相关部门成立车辆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机动车辆采购项目标评标工作及相关商务、技术谈判。 四、因为投资计划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对已同意报废并列入投资计划作更新处理车辆,在新车还未到位情况下,若车辆暂不办理报废,各单位必需做好该批车辆年审或延缓报废申请工作,确保车辆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报废标准 一、车型破旧、性能低劣;车型特殊,同类型数量极少,经长久使用,关键零件损坏严重、无零配件起源,无法修复,又不宜进行技术改造; 二、车辆经整体修理,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技术情况下降,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 三、经长久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严重超标,继续使用不经济; 四、因为多个原因,造成整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整体修理费用为新车购置价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回收净值为新车购置价百分之五十以下; 五、尾气排放或噪音已超出国家要求标准,经采取技术方法后,仍无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报废和更新实施 一、上报更新报废车辆经企业审批同意行文下达计划后,由企业车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车管中心应填写相关车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作技术判定意见后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给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车管中心,方可实施报废。 二、车辆在报废待批期间,必需保持各总成件完整,不得随意拆卸。 三、除了按国家相关要求应予强制报废车辆必需送拆车厂外,在国家要求车辆使用年限内,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现行相关车辆转籍政策要求机动车辆,可委托经市企业核准含有资质机动车交易机构办理转籍手续。 四、被更新报废通信生产车在移交指定拆车厂处理或转籍前,必需清除全部邮政标识。 五、在取得相关回收部门出具车辆报废或转籍相关证实后,应立即在邮政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中实施“报废”操作。 第二十四条 凡属保管不善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需申请报废车辆,各单位在上报报废申请表时,应随附书面说明,说明损坏原因、处理情况和以后防范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新增、更新、报废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机动车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使用要遵照“专车专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提升效率、节省成本”标准,努力提升车辆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为提升机动车辆利用率,车辆可实施昼夜、多班运行等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投入运行,其常常性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要求》(GB4785-199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相关要求要求,如需改装、改造及重新标定载质量应经车管部门同意。需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等总成件,相关使用单位应前往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邮政标识喷涂要求 一、邮政通信生产车辆车身外部必需喷涂邮政标识,邮政标识样式和喷涂要求应符合《中国邮政徽标》(YZ/T0035-)和《邮政专用汽车标识》(YZ/T0036-)标准要求。 二、非生产车辆车身不许可喷涂邮政标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新车下发后必需编制归属识别代码(以下简称“自编号”),自编号编制规则和喷涂要求见附件11。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确定用途做到专车专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利用企业机动车辆违法运输多种违、禁、限运物品。 第三十二条 非生产车辆应用于各级管理部门事务工作处理,不得专员专车,各单位领导班子组员较多,应经过拼车合乘形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车辆调度制度或出车派车制度,有效管理和监控车辆运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年检工作 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必需按公安车管部门要求机动车辆年检月份,按时安排车辆进行年检,以确保车辆车况性能良好,同时确保《机动车辆行驶证》上检验统计合格有效。 第三十五条 场内车辆使用要求 一、场内车辆必需领取相关部门核发车辆牌证方能在生产作业场地内或指定道路区域内行驶,如确因实施任务需驶入除指定道路区域以外场外道路,必需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核准时间、路线行驶。 二、场内车辆在生产作业现场行驶时,严禁违章行车,违章作业。 三、许可叉车在额定负荷限量内负担货物举升及必需短距离载运作业,但不准替换牵引车拖带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因人为原因或机械失灵造成车辆损坏(关键指车辆发动机、车架等关键总成件),应将情况定时汇总,在《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汇报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必需随季节改变或使用条件改变采取对应方法,确保车辆正常运行。汽车空调器必需合理使用,长时间停车或装卸作业时应关闭汽车空调器。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外)必需随车配置足额有效灭火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时要遵守相关要求(见附件12)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燃、润料应选择符合汽车制造厂要求型号和规格,难以购到时可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择对应替换产品;不一样牌号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一样牌号润滑油或季节换油时,必需做好机件清洁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停放 一、各单位要严格实施机动车夜间集中停放制度。有集中停放条件应尽可能实施集中停放。车辆停放点标准设在各基层车辆使用单位场地内,若因场地无停放条件应在基层单位周围选择停车场地集中停放。各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实施车辆回单位后检视、交接责任制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车辆钥匙和要求上缴证照必需集中保管,并做好交接统计。车辆停放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方便于管理和确保停放安全。 二、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需将全部机动车辆车牌号、车型及夜间停放地点以《机动车辆夜间集中停放地点统计表》(见附件13)形式报市企业车管部门审核,若因车辆在单位之间借用或在本单位内部调剂等原因使停放地点发生变动超出7天,应填写《车辆夜间停放点变更表》(见附件14)报企业车管部门;7天(含7天)以内停车点发生改变,各单位应自行做好统计备查。车辆停放期间必需落实各类安全方法,加强检验和管理。 三、车辆在实施任务中临时停放时,要将车辆停放在合适位置(如传达室周围、视线可及或有些人看管等较为安全地方,夜间应停放在有灯光照明处)。人离车时,必需关闭车辆门窗,上锁并确定安全后,方能离车。摩托车必需上方向(龙头)锁和U型锁。 四、若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窃,所在单位必需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采取一定方法开展寻求工作,同时最迟在2小时内向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封存 各单位对于技术情况良好,但因多种原因预期需停驶3个月及以上机动车辆和技术情况差已无法正常使用但还未列入报废更新计划机动车辆,可办理封存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机动车辆封存申请表》(见附件15)报市企业车管部门审核,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实施封存。封存期间要保持车辆完好,有专员负责管理,并按要求进行定时维护和年检;启封使用前,也应推行上述审批手续,并作一次二级维护,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借用 一、各单位确因生产需要而临时借用企业内其它单位机动车辆,须经市企业车管部门审核并协调落实供车单位后,由供需双方签署《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车辆借用协议》(见附件16);经双方单位认可加盖公章并经市企业车管部门核准、各方经办人签字后借车协议生效。 二、车辆借用期间,借用单位必需按要求周期对车辆进行各类维护、年检保养和正常修理,保持车况良好。 三、车辆借用期满应准期归还。若需延期使用,应重新办理申请借用手续。 四、严禁将通信生产车私自外借、出租、承包;不得外借给非邮政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须上报市企业网控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调拨 企业全部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仅拥有车辆使用权。车管中心依据各单位生产需求合理调配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开具《车辆调拨通知单》(附件8),相关单位配合办理机动车辆移交手续。 第六章 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检测诊疗 第一节 机动车辆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维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标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态,预防早期损坏、降低消耗、立即发觉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延长使用寿命,确保车辆在多种条件下正常地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运行到要求周期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需按期实施强制维护。 一、机动车辆维护按作业范围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实施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实施驾驶员帮助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和紧固为主,并检验相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必需按期实施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和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轻易磨损或变形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验调整发动机工作情况和排气污染装置等。具体作业内容必需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疗技术规范》(编号为GB/T18344—)国家标准。 二、在作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疗和技术评定,依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三、汽车各级维护具体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7-19),其它车辆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维护周期 一、机动车辆维护应严格遵照车辆生产厂家要求间隔周期、工艺规范和技术要求实施。 (一)汽车各级维护周期(依据车辆生产厂家要求结合下列标准) 1、日常维护:天天出车前、途中、收车后进行; 2、一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成5000千米或行驶满二个月进行一次,间隔里程或时间间隔许可误差小于±10%; 3、二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成15000千米或行驶满六个月进行一次,间隔里程或时间间隔许可误差小于±10%。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各级维护周期 1、日常维护:天天出车前、途中、收车后进行; 2、一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成-3000千米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每行驶里程达成8000-1千米进行一次。 二、场内车辆由相关直属单位依据生产厂要求,结合本单位使用情况,参考同类道路行驶机动车辆维护作业规范,确定维护作业内容及周期。全部场内车辆每十二个月必需经过本市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需限期修复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周期和技术情况,按月编制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依据本市气候情况,提前做好防寒、防暑等装备准备,适时组织实施季节性维护作业。季节性维护作业可结合定时维护作业进行。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修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辆修理是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关键手段,应落实视情修理标准,即依据车辆检测诊疗和技术判定结果,根据国家要求修理技术标准,视情按不一样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确保修理质量,既要预防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预防提前修理或盲目扩大修理范围造成浪费。 第五十条 机动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为整体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体修理: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疗和技术判定,用修理或更换机动车辆任何零部件方法,完全或靠近完全恢复机动车辆完好技术情况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修理:是车辆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含基础件)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情况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方法,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运行性修理,关键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觉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一条 各类机动车辆整体修理要求(详见附件29) 第五十二条 车管中心负责组织车辆整体恢复技术性能修理技术判定工作,审核后按企业车辆修理相关要求施修。 第五十三条 汽车整体恢复技术性能修理送修、完工验收、完工后车辆走合期使用应符合国家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中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辆维护、修理完工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完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并将维护等级或车辆整体修理相关资料立即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修理实施 一、企业机动车辆统一到经过企业审定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企业车管中心要加强对定点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车管中心应组织对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专题检验。 二、维修费用由车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先由各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管理员对修理清单进行审核,提交企业车管中心复核后结算。 三、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报修、验收、交接制度,并做好对定点修理单位维修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地跟踪,每十二个月对其进行评价并作好统计,按优胜劣汰标准若需调整选择新单位,应立即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申请、变更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0)上报企业车管中心审批。 四、长途车辆在外省发生故障抛锚,可就近联络专业修理单位修复或拖回上海修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检测诊疗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辆检测诊疗是检验车辆维修质量、判定车辆技术性能、降低车辆故障,确保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立即发觉和排除故障隐患,有效地控制车辆排放污染物关键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机动车辆视情修理关键确保。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维护、检测、诊疗技术规范应符合国家制订《汽车维护、检测、诊疗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机动车辆检测诊疗是在机动车辆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情况,以查明故障或隐患部位和原因。检测诊疗关键内容包含: 一、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信号等; 二、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 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情况等; 四、经济性:燃油消耗; 五、环境保护:噪声、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第七章 机动车辆检验评定和奖罚 第一节 检验评定目标、内容和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评定工作是对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工作综合检验和考评,是促进车辆维护质量、改善车辆技术情况、提升车辆使用寿命、最大程度发挥车辆效能、确保邮政通信生产安全通畅有效手段。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辆使用检验 一、企业车管部门应采取不定时抽查形式,对各单位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验。全部检验必需做好统计并留存,对检验出问题必需立即落实整改方法。对检验出问题将给予通报或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 二、各单位每六个月最少安排一次对所属全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检验,每个月要进行随机抽查,基层车辆使用单位必需定时对本单位机动车辆使用、停放等情况进行检验。 第六十条 机动车辆巡视检验工作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工作,促进车辆维护质量,改善车辆使用情况,确保邮政通信生产通畅和安全,各分企业、直属单位必需建立机动车辆巡检制度,按《机动车辆巡检工作检验评分表》(附件21)要求,每六个月组织对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巡检。企业车管中心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对各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巡检。 第二节 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各分企业、直属单位要建立机动车辆管理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机动车辆管理奖惩制度,定时组织开展车辆检验和评选活动,对车辆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很好经济效益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要求,不重视机动车辆管理工作,造成机动车辆早期损坏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追究各单位主管领导责任,作为年度考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由分企业、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依据其贡献大小,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一、主动推行现代化车辆管理方法,使车辆技术情况不停提升,取得显著效益。 二、立即发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重大事故。 三、车辆操作、使用、维修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含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正确使用机动车辆,安全行车、节能降耗等工作成绩显著。 五、主动使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车辆数据齐全完整、正确可靠,更新维护立即。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分企业、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或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为超负荷运行,不实施维护、修理要求等造成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或发生重大行车事故; 二、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未正确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通信生产; 三、发生车辆机械事故、失窃等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四、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基础台帐数据混乱,管理报表未按时正确填写上报,未按要求使用好集团企业车辆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损坏不立即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或车辆技术情况严重下降; 五、未按要求周期制订机动车维护计划或未按期实施车辆维护计划,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年检; 六、违反各类车辆使用、停放等要求,造成车辆失窃、损坏; 七、相关领导或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违规操作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方法给予阻止,或对上级部门检验指出故障隐患不立即整改、而发生事故。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 第八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施“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新进驾驶员必需申领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发放、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 一、基层单位为新进驾驶员办理准驾证,应报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证新增、调动、撤消申请表》(见附件23)向企业车管中心申请办理准驾证;同时填写《驾驶员情况记录表》(附件22)该记录表由各单位作为驾驶员基础档案留存。 二、持有“准驾证”驾驶员离开本系统或因工作需要调离驾驶员岗位,原单位应将“准驾证”收回注销。 三、凡驾驶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除应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需同时持有有效准驾证。 四、驾驶员不准驾驶和“准驾证”所列准驾车型不相符本企业机动车辆。“准驾证”不得交付她人使用。 五、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准驾证管理要求。不准私自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企业机动车辆。如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应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并按要求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分企业、直属单位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激励机制,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标兵评选活动。 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统计 一、为了真实反应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为各类激励制度实施提供真实统计依据,驾驶员领取正式驾驶证并开始单独驾车后,必需开始统计安全公里数。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终止累计安全行车公里数,从零开始,重新统计: (1)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且本企业损失5000元以上者。 (2)隐瞒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者。 三、以上所包含企业损失费用以事故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扣除保险企业理赔费用。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省市运输要求 除正常省际邮路外,因工作需要机动车出省市,应事先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跨省市汽车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4),经分企业、直属单位申请并报车辆管理中心审核立案。配置驾驶员须含有2年以上企业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当日往返行程在500公里以上,需配置2名驾驶员。 出车前应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和车辆例行保养工作。 第九章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汇报 第六十九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上报 各单位在收到各类交通违法通知单后,必需立即督促违法驾驶员前往指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将交通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统计在案(附件25),并依据统计情况填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6),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 第七十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台帐,形成控制各类交通违法发生频次、数量管理机制,依据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情况,立即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订和落实预防方法,以降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和数量,提升交通安全控制程度。 第十章 交通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 第一节 事故确实定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是指因交通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和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上述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十二条 发生在生产作业场所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人身伤害,还应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节 事故分类 第七十三条 依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通常事故和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事故。 通常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事故。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所包含人员伤亡程度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 死亡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场死亡或伤后7天抢救无效而死亡。 重伤和轻伤分别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人体重伤判定标准》和《人体轻伤判定标准(试行)》实施,伤残等级按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非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处理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实施。 第三节 事故责任划分 第七十六条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应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1、无责事故。 2、有责事故——全部责任、关键责任、相同责任、次要责任。 第四节 事故汇报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需立即停车、报警,主动寻求目击证人,实施通信任务人员还应保障车上邮件安全。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应汇报本部门责任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各级责任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需依据事故概况,填写《行车事故即时汇报书》(附件27)按下述程序逐层上报,在很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轻微事故:基层单位责任人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汇报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安全或安全保卫部门,各单在48小时内书面上报企业车管中心。 二、通常事故:应立即汇报分企业、直属单位责任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企业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三、重大事故:应立即汇报分企业、直属单位责任人,并在1小时内分别报市企业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报后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简况,并立即向总值班室、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汇报。 四、特大事故:各部门、各单位立即汇报。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交通事故汇报正确性和立即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汇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给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在实施事故汇报程序时,各单位还应依据本单位投保情况和保险条例立即向投保保险企业报案。 第五节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和责任认定,各单位车辆安全部门应派员主动帮助。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本企业和本企业当事人正当权益。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 对于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事故处理、赔偿责任和保险理赔等工作事项必需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要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条款实施。 一、轻微和通常事故处理:分企业、直属单位车辆安全员负责处理轻微;通常事故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应派员参与调查和指导处理。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 1、企业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到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上报后,应立即派员一同赶赴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事故处理工作小组,首先主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其次做好事故伤亡者家眷抚慰工作,预防出现家眷上访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等现象;还应立即向企业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续报事故处理最新进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发生机动车相擦且单车损失费用在元以下轻微事故应根据《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赔偿处理措施(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快速处理。 第六节 事故结案 第八十四条 属于快速处理轻微和通常事故等级交通事故结案,由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在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给予责任认定后,要立即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报企业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交通事故基础台帐,应将全部事故情况统计在案,并依据统计情况填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交通事故月报表》(见附件28),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当月未发生事故,也必需填写“无事故”进行上报)。各单位行政责任人应对报表正确性和立即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无故迟报,除责令补报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给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过程中,各单位还应依据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抓好事故处理“七不放过”,即事故情况、情节、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段落不落实不放过,认识没有提升不放过,整改方法没有制订不放过,整改方法落实不见效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员没有教育不放过,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处理不放过,预防类似事故反复发生。事故处理完成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关奖惩措施相关管理要求,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车管中心立案。 第七节 事故赔偿和惩处 第八十七条 凡因违-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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