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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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2小额贷款股份章程样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系依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股份。企业采取提议设置方法设置。第三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第四条 企业住所: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七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九条 本
2、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十条 企业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它经同意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二条 企业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第十四条 企业股份发行,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五条 企业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 企业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第十七条 企业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由提议人认购。 第十八条 提议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股份数:提议人姓名
3、或名称认购股份数股份百分比第十九条 提议人出资情况:提议人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能够采取下列方法增加注册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它方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能够降低注册资本,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 企业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
4、得接收本企业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第二十六条 提议人持有本企业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十七条 企业股东为依法持有企业股份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受相同权利,负担同种义务。第二十八条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企业股份依据。第二十九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定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企业股东。第三十条 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5、一)根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二)参与或委派代理人参与股东大会;(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赠和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查阅相关企业文件,取得企业相关信息;(七)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相关企业文件,应该向企业提供证实其持有企业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量书面文件,企业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第三十二条 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一)遵
6、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其它股东利益;(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企业章程要求出资方法、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第三十三条 企业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决定。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股东:(一)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董事;(二)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能够控制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行使;(三)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法在实际上控制
7、企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方法(不管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企业投票权,以达成或巩固控制企业目标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企业章程;(十
8、)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它事项。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以后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三十
9、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该立即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累计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三十九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该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企业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企业各股东。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
10、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以显著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全部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无须是企业股东;(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委托书应该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署名。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书面委托书
11、。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含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六)委托人署名(或盖章)。委托书应该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意思表决。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最少应该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企业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她人签署,授权签署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应该经过公证。经公证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企业住
12、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地方。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署名册由企业负责制作。署名册应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数份一样格式内容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该立即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应该尽可能和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程序相
13、同。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由企业给监事会或股东必需帮助,并负担会议费用。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应所以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累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该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和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要求不相抵触,而且属于企业经
14、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应该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决定持有异议,能够根据本章程要求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受一票表决权。不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能够经过决议,实施累积投票制。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尤其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股东
15、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尤其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尤其决议经过:(一)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二)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企业形式;(三)修改企业章程;(四)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尤其决议经过其它事项。第五十六条 除前条要求以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经过。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书面推荐方法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础情况,并
16、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企业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定提名候选人符正当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名单,并以提案方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依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经过,并应该在会上宣告表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统计。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假如对决议结果有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告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该即时点票,提出异议人能够参与点票。假如主持人不根据异议人要求进行点票或不一样意异议人参与
17、点票,该项审议事项表决结果无效。第六十一条 除包含企业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对股东质询和提议作出回复或说明。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统计,会议统计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占企业总股份百分比;(二)召开会议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讲话人对每件审议事项讲话关键点;(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六)股东质询意见、提议及董事会、监事会回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主持人、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员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并作为企业
18、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留。股东大会会议统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依据相关主管机关要求或要求,企业应该将相关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相关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董事署名。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统计、会议程序正当性等事项,能够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六十五条 企业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企业股份。第六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员代表出任董事,应该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之
19、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推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当其本身利益和企业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该以企业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确保:(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五)不得利
20、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她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侵占或接收本应属于企业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接收和企业交易相关佣金;(九)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取得包含本企业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能够向法院或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要求;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正当利益有要求。第六十八条 未经企业章程要求或董事会正当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21、个人名义代表企业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企业或董事会行事情况下,该董事应该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六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所任职其它企业直接或间接和企业已经有或计划中协议、交易、安排相关联关系时(聘用协议除外),不管相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同意同意,均应立即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相关联关系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董事通知该事项为相关联关系事项,相关联关系董事应予回避。在相关联关系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相关联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统计应予记载。
22、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相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它董事代为表决。第七十一条 本节相关董事义务要求,适适用于企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七十二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 人。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及上市方案;(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选举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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