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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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相关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国发〔〕43号)文件精神和《机关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行一般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实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施“校财局管”管理措施,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关键职责:按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要求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同意农村中小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立即拨付资金。每十二个月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立即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使用效果进行考评;定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汇报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情况;定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关键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实施部门预算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立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内部审计;定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关键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老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要求时间报送县教育局;依据学校实际情况,按同意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时报送预算实施情况报表。 第六条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要求,中小学校财务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置中小学财务核实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础核实单位,分别按政策要求标准,核实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施报帐制,但学校资金全部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账户根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要求,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实学校财务收支,账户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财务核实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通常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置报帐员,财务核实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置帐本。中学财务核实点会计负责为相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实点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会计核实、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员选举推荐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个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必需由含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要求,中小学校必需编制完全部门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标准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现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实施《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关键,公开透明”标准,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关键包含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关键包含基础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标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关键确保教职职员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实施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应视资金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中小学预算实施中标准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自然灾难等不可预见原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事项和原因、调整必需性、调整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需符正当定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即按申请(指定)用途使用资金。不一样预算科目之间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必需报县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收入必需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严格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收入关键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需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往来账户核实,代收费收入应和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必需按国家和当地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实施。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含: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关键包含基础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它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关键包含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助、助学金和其它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础办学需要而形成支出,包含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题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关键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题公用支出关键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它专题支出等。 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百分比) (一)日常公用支出:占70%。 (1)办公费:8%(教学用具、纸张、墨水、粉笔、老师用教材等)。 (2)水电:占7%。 (3)印刷费:占6%(讲义、资料、考试试卷)。 (4)邮电费:占3%。 (5)取暖费:占2%。 (6)交通费:占3%。 (7)差旅费:占5%。 (8)会议费:占3%。 (9)培训费:占5%。 (10)福利费:占5%。 (11)劳务费:占2%。 (12)租赁费:占1%。 (13)零星维修费:占2%。 (14)专题材料:占3%(试验实习药品、文体用具)。 (15)其它:占15%(教学业务奖励、教改教研、业务招待基础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等)。 (二)专题公用支出:占30% (1)办公设备购置费:占2%(办公用桌凳、电讯设备)。 (2)专用设备购置费:占8%(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 (3)交通工具购置费:占2%(非机动车等)。 (4)图书资料购置费:占4%。 (5)其它:占14%。 项目支出反应校舍维修、购建方面支出,关键包含校舍购建费和 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是各校为了加强老师队伍管理,调动老师主动性,依据相关政策而设置以量计酬工资。 其基础标准为: 1、充足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促进事业不停进步发展。 2、落实按劳分配标准,克服平均主义,将教职职员资和工作业绩相挂钩,调动广大教职员主动性。 3、实施总额控制和浮动使用,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量入为出、公正合理”标准。 第二十条 工作成绩确实定 1、各学校每学期要以国家课程标准和上级相关要求将本校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制订出具体考评措施。 2、以上学期工作为基础,制订出本期工作目标。 3、学期结束时,各单位依据期初制订考评措施、工作任务量化标准、本期工作目标对职员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按百分制算出每一位教职员分值,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资金起源 1、勤工俭学收入中按要求提取部分。 2、公用经费中按百分比提取教学奖励资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中除去公用经费开支后剩下部分。 3、财政供给工资中提取浮动工资部分。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审批和发放 按人事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标准,以校为单位依据绩效工资发放要求进行量化评定后,报中心学校核定后,报教育局审核汇总,再报财政局核实发放(每三个月发一次),但任何单位全部不能借债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当地政府采购要求条件,实施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根据共同分摊标准,实施省、市、县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公告,严格实施工程预算和完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替换。在利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实时,应严格按本措施要求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实,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实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按要求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提多种基金,以 填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多种基金必需根据机关会计制度要求百分比提取,并按基金要求用途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全部权归学校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各类资产应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管理。中小学校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必需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定时进行查对。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尤其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珍贵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施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资产,包含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取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同意或立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该按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定。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该对不一样性质负债分别管理,立即清理并根据要求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订具体化解债务方法,教育局财务部门要帮助学校制订偿还计划,使负债有计划、有逐步地进行偿还到位。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该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该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方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包含同财政部门、教育局、商业银行之间资金清算时,按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措施实施。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需遵照《会计法》要求,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实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实施“校财局管”中小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按中小学财务核实点分别设置专门会计、出纳办理学校财会业务,并按《机关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相关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目,用于核实学校发生各项经济事项。财务人员应定时和开设零余额账户金额机构进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财务核实点每个月底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教育财务部门报送各学校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给提供商品、劳务供给商,授权支付(关键用于学校零星支出)通知给学校开设零余额账户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 报帐通常要求 (一)报帐程序 多种报销单据首先应由经办人署名,再由学校责任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发生,然后交财务核实点会计核实署名,最终由中心学校分管财经领导审盖“审核”方块印章后才能报销。 (二)报帐手续 1、通常报帐单据必需由经办人署名,学校责任人签字,会计审核属实,分管财经领导审核盖章后才能入帐。 2、对超出300元以上支出,应有附件加以说明。 3、购置控购物品,应先办控购手续。 4、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文件或通知,经领导在文件或通知上签字同意同意,报帐时,应将文件或通知作为附件。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需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需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项目品名应明确,含品名、数量、单位、金额,不能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含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署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是否已按要求程序签批,需报计划等相关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要求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需按其要求用途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它 多种报帐凭证反应事项,必需含有真实性、正当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收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验。 第四十一条 各财务核实点每个月底将统一要求《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预算实施情况表》等财务报表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全部财务活动负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确保。中小学校财务接收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十二个月对各乡镇中小学校财务核实点和县直各学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一样经济活动实施不一样形式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根据财经法规进行严厉处理,包含经济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措施相关要求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可立即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反应。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关键经济合相同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财务核实点和县直各学校财会部门,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对会计档案定时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员妥善保管,预防丢失损坏。 第四十八条 每十二个月形成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需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五十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查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通常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能够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基础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实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标财务管理,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企业财务制度,不实施本实施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元月1日起试行。凡和本制度不一致,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要求除外。 二○○七年四月六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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