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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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 主编部门: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同意部门: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公 告 第885号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公告 现同意《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自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12月24日 前 言 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相关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 (建标[]102号)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相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坚固践经验,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优异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关键技术内容包含总则,术语,基础要求,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关键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和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关键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底起陆续颁布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要求; 4 修改和补充了采取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础要求”,取消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相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关键起草人和关键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全部木原建筑设计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 广东省高教建筑计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关键起草人:黄 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 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 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 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 彤 王 珏 邢金利 刘幸坤 刘占军 李志民 朱 明 林 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 慧 何梅珍 杨 轶 马 军 刘 剀 赵建平 关键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 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1 总 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要求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需要,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标计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标准: 1 满足教学功效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含有国家要求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连续发展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基础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省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标准。 1.0.4 中小学校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 9-year 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 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包含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多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 safety 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含教学活动安全保障、自然和人为灾难侵袭下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避难条件等。 2.0.9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给予系统安全属性,因为去除多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确保系统和设施可靠运行。 2.0.10 避难疏散场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难时受灾人员疏散场地和建筑。 2.0.11 学校可比总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用地,和学生总人数成百分比增减。 2.0.12 学校可比容积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 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和学校可比总用地面积比值。 2.0.13 风雨操场 sports ground with roof 有顶盖体育场地,包含有顶无围护墙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场馆。 3 基础要求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3 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和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和初级中学相同。 3.0.2 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发明良好环境。 3.0.3 接收残疾生源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3.0.4 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和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时建设,并宜先行施工。 3.0.5 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校园安全要求,并应和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含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设计。 3.0.6 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3.0.7 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建筑和场地。分设多个校址学校可依教学及其它条件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建筑和场地。 3.0.8 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足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及建筑。 3.0.10 中小学校设计应和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应。 3.0.11 环境设计、建筑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 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 地 4.1.1 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宜建地段。校内应有部署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条件。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难及人为风险高地段和污染超标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和污染源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1.3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 4.1.4 城镇完全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宜为1000m。 4.1.5 学校周围应有良好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学校计划布局应和生源分布及周围交通相协调。和学校毗邻城市主干道应设置合适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学校教学区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相关要求。学校关键教学用房设置窗户外墙和铁路路轨距离不应小于300m,和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隔声方法。 4.1.7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经有邻里建筑处噪声级不应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相关要求限值。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围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方法应符合相关要求。 4.2 用 地 4.2.1 中小学校用地应包含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 中小学校计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省用地。 4.2.3 中小学校计划设计应提升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定并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4.2.4 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用地;有住宿生学校建筑用地应包含宿舍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 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 设备和设施用房用地。 4.2.5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应包含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 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含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种植园及小动物喂养园。 1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2 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喂养园用地应按各自外缘围合面积计算。 3 多种绿地内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4 铺栽植被达标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5 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6 绿地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部署。 4.2.7 中小学校校园内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含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广场及地上停车场。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外缘。校门外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面积应计量为学校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4.3 总 平 面 4.3.1 中小学校总平面设计应包含总平面部署、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部署应包含建筑部署、体育场地部署、绿地部署、道路及广场、停车场部署等。 4.3.2 各类小学关键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关键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4.3.3 一般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 中小学校最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试验室室内能在冬季取得直射阳光。 4.3.5 中小学校总平面设计应依据学校所在地冬夏主导风向合理部署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4.3.6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围同一高程上应有对应安全防护空间。 2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多种球类场地长轴宜南北向部署。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3 相邻部署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安装条件。 4 中小学校设置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 5 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取满足关键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材料及结构做法。 6 气候适宜地域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围合适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隶属设施。 4.3.7 各类教室外窗和相正确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距离不应小于25m。 4.3.8 中小学校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接口。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 通常要求 5.1.1 中小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含一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辅助用房。 5.1. 2 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含下列用房: 1 小学专用教室应包含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宜设置史地教室; 2 中学专用教室应包含试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 5.1.3 中小学校公共教学用房应包含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老师办公室。 5.1.4 中小学校一般教室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间应联络方便。老师休息室宜和一般教室同层设置。各专用教室宜和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部署。教研组老师办公室宜设在其专用教室周围或和其专用教室成组部署。 5.1.5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设置给水排水、供配电及智能化等设施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要求。 5.1.6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 5.1.7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隔墙设置及水、暖、气、电、通信等多种设施管网布线宜适应教学空间调整需求。 5.1.8 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长度不应小于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 5.1. 9 教学用房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教学用房中,窗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相关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要求; 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取彩色玻璃; 3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及第10.1节通风换气要求; 4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外窗在采光、保温、隔热、散热和遮阳等方面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5.1.10 炎热地域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可在内外墙设置可开闭通风窗。通风窗下沿宜设在距室内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 5.1.11 教学用房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门均宜设置上亮窗; 2 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 5.1.12 教学用房地面应有防潮处理。在严寒地域、严寒地域及夏热冬冷地域,教学用房地面应设保温方法。 5.1.13 教学用房楼层间及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走道顶棚宜进行吸声处理。隔声、吸声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相关要求。 5.1.14 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小学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2 各类中学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3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5.1.15 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黑板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学不宜小于3.60m; 2)中学不宜小于4.OOm; 2 黑板高度不应小于1.OOm; 3 黑板下边缘和讲台面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学宜为0.80m~0.90m; 2)中学宜为1.00m~1.1Om; 4 黑板表面应采取耐磨且光泽度低材料; 5 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宜为0.20m。其两端边缘和黑板两端边缘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0m。 5.1.16 关键教学用房应配置教学基础设备及设施应符合表5.1.16要求。 5.1.17 安装视听教学设备教室应设置转暗设施。 5.18 任课老师办公室 5.18.1 任课老师办公室应包含年级组老师办公室和各课程教研组办公室。 5.18.2 年级组老师办公室宜设置在该年级一般教室周围。课程有专用教室时,该课程教研组办公室宜和专用教室成组设置。其它课程教研组可集中设置于行政办公室或图书室周围。 5.18.3 任课老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 1 行政办公用房应包含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 6.1.2 关键行政办公用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校务办公室宜设置在和全校师生易于联络位置,并宜靠近校门; 2 教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任课老师办公室周围; 3 总务办公室宜设置在学校次要出入口或食堂、维修工作间周围; 4 会议室宜设在便于老师、学生、来客使用适中位置; 5 广播室窗应面向全校学生做课间操操场; 6 值班室宜设置在靠近校门、关键建筑物出入口或行政办公室周围; 7 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宜设在校园次要出入口周围,其运输及噪声不得影响教学环境质量和安全。 6.1.3 中小学校设计应依据使用和管理需要设安防监控中心。安防工程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相关要求。 6.1.4 网络控制室宜设空调。 6.1.5 网络控制室内宜采取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取无导出静电功效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取地板采暖时,楼地面需采取相适应结构。 6.1.6 卫生室(保健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室(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并方便抢救车辆就近停靠; 2 小学卫生室可只设1间,中学宜分设相通2间,分别为接诊室和检验室,并可设观察室; 3 卫生室面积和形状应能容纳常见诊疗设备,并能满足视力检验要求;每间房间面积不宜小于15m2; 4 卫生室宜附设候诊空间,候诊空间面积不宜小于20m2; 5 卫生室(保健室)内应设洗手盆、洗涤池和电源插座; 6 卫生室(保健室)宜朝南。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包含饮水处、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包含食堂、淋浴室、停车库(棚)。寄宿制学校应包含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饮水处 6.2.2 中小学校饮用水管线和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距离应大于25.OOm。 6.2.3 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人~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数量。 6.2.4 教学用建筑每层饮水处前应设置等侯空间,等候空间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牢间。 Ⅱ 卫 生 间 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老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围教学环境卫生。 6.2.7 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和最近卫生间距离超出90.OO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服务人数可依学牛总人数15%计算。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条件。 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数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1 男生应最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最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2 每40人~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3 卫生间内或卫生间周围应设污水池。 6.2.9 中小学校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 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6.2.12 中小学校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含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6.2.14 中小学校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方法。 6.2.15 中小学校应采取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Ⅲ 浴 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风雨操场、游泳池(馆)附设淋浴室。老师浴室和学生浴室应分设。 6.2.17 淋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Ⅳ 食 堂 6.2.18 食堂和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距离应大于25.OOm。 6.2.19 食堂不应和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下风向。厨房噪声及排放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6.2.20 寄宿制学校食堂应包含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6.2.21 配餐室内应设洗手盆和洗涤池,宜设食物加热设施。 6.2.22 食堂厨房应附设蔬菜粗加工和杂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间。各空间应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园次要出入口。 6.2.23 厨房和配餐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Ⅴ 学生宿舍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和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和教学用房适用建筑同一个出入口。 6.2.26 学生宿舍必需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包含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和居室门间距离不得大于20.OO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出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m2。当采取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 OOm;当采取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取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取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方法。 Ⅵ 设备用房 6.2.32 设备用房包含变电室、配电室、锅炉房、通风机房、燃气调压箱、网络机房、消防水池等。中小学校建设应充足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设置,降低设备用房建设。 7 关键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7.1 面积指标 7.1. 1 关键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 1要求。 7.1.2体育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应按选定体育项目确定。 7.1.3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工艺要求、工位要求、安全条件等原因确定。 7.1.4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6节要求。 7.1.5关键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要求。 7.2 净 高 7.2.1 中小学校关键教学用房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要求。 7.2.2 风雨操场净高应取决于场地运动内容。各类体育场地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2要求。 8 安全、通行和疏散 8.1 建筑环境安全 8.1. 1 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学校应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相关要求。 8.1.2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 8.1.3 学校设计所采取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相关要求及国家相关材料、产品、部品标准要求。 8.1.4 体育场地采取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要求。 8.1.5 临空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需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需牢靠,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微弱处承受最小水平推力应大于1.5kN/m。 8.1.7 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取防滑结构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 1 疏散通道; 2 教学用房走道; 3 科学教室、化学试验室、热学试验室、生物试验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游泳池(馆)等有给水设施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4 卫生室(保健室)、饮水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给水设施房间。 8. 1.8 教学用房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上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门; 2 各教学用房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临空外窗开启扇不得外开。 8.1.9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域建设试验室不宜采取管道燃气作为试验用热源。 8.2 疏散通行宽度 8.2.1 中小学校内,每股人流宽度应按0.60m计算。 8.2.2 中小学校建筑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 8.2.3 中小学校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2.4 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樘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 8.3 校园出入口 8.3.1 中小学校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需要,出入口部署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8.3.2 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和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和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关键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8.4 校园道路 8.4.1 校园内道路应和各建筑出入口及走道衔接,组成安全、方便、明确、通畅路网。 8.4.2 中小学校校园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 8.4.3 校园道路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宽度不宜小于3.00m。 8.4.4 校园道路及广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8.4.5 校园内人流集中道路不宜设置台阶。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 8.4.6 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小于200m2,人数不超出50人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出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 教学用房在建筑关键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和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5.4 在严寒或风沙大地域,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8.5.5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预防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方法。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道路。 8.6 走 道 8. 6.1 教学用建筑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总人数,根据本规范表8.2.3要求计算走道疏散宽度;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门窗扇等设施。 8.6.2 中小学校建筑物内,当走道有高差改变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取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8.7 楼 梯 8.7.1 中小学校建筑中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关要求。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出0.15m摆幅宽度。 8.7.3 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 楼梯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方法。两梯段扶手间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楼梯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最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要求; 4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5 中小学校楼梯栏杆不得采取易于攀登结构和花饰;杆件或花饰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6 中小学校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预防学生溜滑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楼层平台和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中小学校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隔墙。 8.7.9 教学用房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1. 1 中小学校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相关要求。 9.1.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相关要求。 9.1.3 当采取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各关键房间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9.1 3要求。 9.1. 4 中小学校设计中必需对建筑及室内装修所采取建材、产品、部品进行严格择定,避免对校内空气造成污染。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相关要求。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要求估算。 9.2.2 一般教室、科学教室、试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关键采光面。 9.2. 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没施外,其它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要求,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室内各表面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要求。 9.3 照 明 9.3.1 关键用房桌面或地面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要求,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关键用房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相关要求。 9.4 噪声控制 9.4.1 教学用房环境噪声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相关要求。 9.4.2 关键教学用房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要求。 9.4.3 教学用房混响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相关要求。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10.1.1 中小学校建筑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系统设计应满足舒适度要求,并符合节省能源标准。 10.1.2 中小学校采暖和空调冷热源形式应依据所在地气候特征、能源资源条件及其利用成本,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采暖地域学校采暖系统热源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无条件时宜设置校内集中采暖系统。非采暖地域,当舞蹈教室、浴室、游泳馆等有较高温度要求房间在冬季室温达不到要求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施。 10.1.4 中小学校热环境设计中,当含有条件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冷热源。 10.1.5 中小学校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采暖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85℃。 10.1.6 中小学校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有分区或分层控制手段。 10.1.7 中小学校内多种房间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10.1.7要求。 10. 1 .8 中小学校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有效通风方法,确保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及服务用房室内空气中C02浓度不超出0.15%; 2 当采取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本规范表9.1.3要求; 3 在多种有效通风设施选择中,应优先采取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4 采取机械通风时,人员所需新风量不应低于表10.1.8要求。 10.1.9 除化学、生物试验室外其它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严寒和非严寒地域整年,严寒和严寒地域除冬季外应优先采取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方法; 2 严寒和严寒地域于冬季,条件许可时,应采取排风热回收型机械通风方法;其新风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10.1. 8要求 3 严寒和严寒地域于冬季采取自然通风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外围护结构下部设置进风口; 2)在内走道墙上部设置排风口或在室内设附墙排风道此时排风口应贴近各层顶棚设置,并应可调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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