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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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企业经营核实正确性和可靠性;不停改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以下简称“企业”或“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分企业及企业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企业各控股子企业在符合本管理措施统一要求标准下,可依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具体财务管理措施,并报企业立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需依法设置账簿,开展会计核实,并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实必需以发生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统计和反应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实必需以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定、计量和汇报,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本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通常采取历史成本法,采取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应该确保所确定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会计统计文字一律使用汉字。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决议机构为企业董事会。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填补亏损方案、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关系重大资金筹措及调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机构为企业经理层。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措施;接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检验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监督等。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企业领导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管理具体领导者,负责宣传落实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审核关键财务事项;协调各单位、子企业和财务部关系;组织制订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实施,并督促财务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评指标;定时检验各单位财务预算实施情况,研究处理实施中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实,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验企业财务;查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会计汇报,营业汇报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觉疑问能够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编制、实施、检验、分析;具体制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相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决议,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验分析财务预算实施情况;要组织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并建立本单位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实施二级管理,财务部全方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各单位为利润中心,全方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对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施下管一级制度。各子企业财务部长或各单位财务科长由子企业或各单位和企业人事部、财务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子企业或各单位进行聘用或解聘。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既要主动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参谋助手,参与经营决议,当家理财,为提升经济效益发挥本身作用;又要为企业严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企业对各子企业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施考评制(十二个月考评一次),由企业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九条 企业全部财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实施年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下岗。财会人员要认真推行职责,勇于行使《中国会计法》所给予权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子企业要接收集团企业内部财务检验和审计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原始统计管理。各单位必需严格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和存货收发、领用、消耗、转移和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各步骤原始统计工作;确保原始统计真实、完整、正确、清楚、立即,健全财务核实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置齐全多种经计量标准局验收合格计量器具,按要求定时向相关部门送检。各单位物资购进、领用,产品入库、销售等步骤全部必需由仓库保管员按制度要求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实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需依据生产特点制订多种产品原材料、能源、工时消耗定额和设备利用率、费用开支标准等;按月或季度对多种定额进行考评,严格按定额完成情况奖惩;定时对多种定额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定时和不定时对多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月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底决算前根据企业统一要求和要求对全部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立即对全部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同意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多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物资制订统一计划价格,作为成本核实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程序 一、董事会依据企业长久计划和近期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一定时期总目标,并下达计划指标。 二、各单位自行编制预算,上报企业财务部。 三、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企业预算。 四、经过总经理同意或驳回修改预算。 五、关键预算指标汇报给董事会,讨论经过或驳回修改。 六、同意后预算,下达给各单位实施。 若在实施过程中,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具体要求,经财务部和相关部门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审定,或由总经理并报董事会同意后,方可修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开展,不停完善经营管理,发挥现有优势,提升经济效益。企业财务分析要依据会计核实及其它方面提供资料,围绕企业财务指标实施和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指标完成原因并提出对策,分清生产经营各个步骤对完成指标应负责任,提出改善方法。 第二十八条 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关键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经过稽核,对日常核实工作中所出现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立即加以纠正和阻止,以提升会计工作质量。所以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实稽核工作。 稽核工作内容: (一) 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计划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数量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 (二) 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正当、合理,依据审核出问题区分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和提议,对违法行为应向本单位领导和企业汇报,方便立即处理。 (三) 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并查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四)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 (五) 检验财产物资收发、保管和结存情况,并和账面统计查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置时,股东能够用货币投资,也能够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出企业股本总额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企业不吸收投资者抵押担保物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三十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应该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定,出具评定汇报,并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百分比依据。 第三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权利。企业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含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数额,和其它需要统计事项。企业能够按相关要求回购本企业股票。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企业溢价发行股票,股东按票面金额享受权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定时进行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分析,选择筹资渠道,确定最好资本结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注册本金差额(包含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资产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差额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根据法定程序能够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付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员薪酬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长久负债是指偿还期在十二个月以上债务,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长久应付款等。 第三十八条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企业债券,各子企业发行债券必需在取得集团企业同意基础上,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文件,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制订发行债券章程或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久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生产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确实定标准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企业通常借款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摊销、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给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需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通常借款发生辅助费用,在发生时依据其发生额确定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本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专门借款,其所发生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在发生时给予资本化;以后发生借款费用,在发生时依据其发生额确定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假如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止,借款利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假如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止,而且中止时间连续超出3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将其确定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购建重新开始。 (二)假如中止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量 (一)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利息费用,减去将还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临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金额确定。 (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占用了通常借款,通常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通常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通常借款资本化率 所占用通常借款资本化率=所占用通常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通常借款当期实际发生利息之和÷所占用通常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通常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通常借款本金×每笔通常借款在当期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根据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出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 第四十条 各项长久负债、应付债券、其它长久应付款等分别核实,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十二个月内到期偿还长久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应。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偿还多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筹集,标准上由企业和子企业各自筹集。企业内部能够相互拆借,按要求计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核实。 政府补助,是指本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全部者投入资本。 本企业取得、用于购建或以其它方法形成长久资产政府补助,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根据名义金额计量。和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确定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不过,根据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企业取得除和资产相关政府补助之外政府补助,根据收到或应收金额计量。用于赔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确定为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赔偿企业已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企业已确定政府补助需要返还,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各单位应严格实施国家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收入现金,必需当日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取现金,必需在第二天送存银行;各单位按现金要求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必需在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实施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现金日志账,逐笔登记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将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实施国家颁发《银行结算措施》。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银行存款日志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付,月末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查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票管理,建立支票登记、领用制度。支票印鉴必需要会计和出纳两人保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经同意签发,必需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和用途,同时,经办人在填写金额时,不得超出财务部门准许限额。领用支票应限期清理,并在支票领用帐簿内逐笔注销。对逾期未清理支票,财务部门应立即督促领用人交回支票。因故丢失支票,要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部应定时对各单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凡违反现金管理要求和银行结算措施,应按要求给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除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置外埠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台账,对其使用情况建立常常性清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时按当期期初市场汇率折合成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余额根据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将外币账户期末金额折合为本位币金额和相对应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金额之间差额;确定为汇兑损益;属于和购建固定资产相关外币借款产生汇兑汇益,根据借款费用资本化标准进行处理。 外币现金和外币结算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方法记账。 第五十三条 现金等价物确实定标准 (一)现金为本企业库存现金和能够随时用于支付存款。 (二)本企业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期限短(通常指从购置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投资。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往来结算款项,应立即逐笔登记,正确反应其形成、回收及增减改变情况,月末各单位对往来款项余额列出分户明细表上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产品销售部门应严格遵守企业赊销政策,主动推进现款现货,严格控制赊销范围和赊销额度,建立应收账款责任追究制。每个月终了,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销售等相关部门对往来款项进行全方面清理分析,对账龄较长,且业务往来发生多应收账款往来户,要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查对。 第五十六条 坏账核实方法 一、坏账确实定标准为: (1)因债务人已经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推行义务,确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 二、本企业对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坏账损失采取备抵法核实,于六个月末或年底,本企业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部分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其它应收款采取余额百分比法并结合部分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为1‰,计入当年度损益。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百分比以下: 账 龄 计提百分比 1年以内 20‰ 1—2年 40‰ 2—3年 60‰ 3—5年 80‰ 本企业对于有足够证据证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和账龄在5年以上应收款项计提100%坏账准备。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协议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和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严格应收票据贴现手续并按制度要求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存货包含多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存货增加计价措施 一、 购入,根据实际成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二、自制,根据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根据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五、盘盈,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 六、接收捐赠,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根据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第六十条 各单位原材料(包含原料及关键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配件、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实施计划成本核实。计划成本由企业财务部会同供给部制订。计划成本除有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通常不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分别根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自制半成品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实,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分类或品种核实,由企业财务部确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差异率按当月成本差异率计算。 差异率计算公式以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 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按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差异率计算公式以下: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100%。 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一、 各单位购入、委托加工完工和投资者投入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各单位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根据发出多种原材料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材料成本差异,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异用红字)。 第六十二条 包装物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措施 依据企业实际,各单位购入(或自制)包装物均属用于包装产品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其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措施,比照“原材料”科目标方法进行核实。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实多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和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包装容器等。 二、各单位在库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标方法进行核实。 三、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单位价值10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使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将全部价值50%摊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报废时,将其摊余价值摊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价值,冲减当月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在库低值易耗品)相互转移,由调出单位填制“内部材料调拨单”,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时计算结转应负担材料成本差异。 第六十五条 水硝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方法 一、依据水硝生产特点,生产水硝单位和各使用水硝单位,对水硝增加、领用、发出,均采取实际成本进行核实。 二、水硝生产单在每十二个月三月末铲硝结束后,根据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和水硝实际产量(按75%折算入账),计算水硝实际成本。 三、调出给各化工生产单位水硝,按实际成本加当年水硝盘转费计价。 四、各生产单位调入水硝,按调入实际成本加装卸费、运输费计价,生产领用采取加权平均法。 五、企业于每十二个月下六个月组织化工工作部、财务部会同水硝生产单位对盐湖存放水硝进行一至两次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盘盈或盘亏,经企业同意后,水硝生产单位应立即调增或调减当年生产量,同时,依据已调出量和调整后单位成本和原结算成本差额,向调入各单位办理冲退或补收差额手续。 六、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除水硝以外)其它自制半成品,采取计划成本核实,按上月成本差异率计算。其增加、领用、发出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标方法进行核实。 第六十六条 产成品增加、发出和销售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多种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实。月份终了,各单位产成品(按品种)实际成本向企业财务部报账。实物由各单位保管。 二、 产成品发出和销售,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需要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企业于每三个月组织生产部、供给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各单位库存产成品、燃料、水硝等大宗存货进行抽查。发生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各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上报董事会同意后,分别情况处理。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很损失部分,扣除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根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生产而持有原材料等,假如用其生产产成品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假如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 本企业对凡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列入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出两年,也列为固定资产核实。同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给予确定: (一)和该固定资产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入账。 一、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含购置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固定资产,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百分比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成本。购置固定资产价款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含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成本以购置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价款和购置价款现值之间差额,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必需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根据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加上可归属于租赁项目标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五、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固定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该项交换含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取得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经过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根据受让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七、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和该固定资产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部分,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矿山资产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二)通常资产采取“平均年限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按估计净残值率和要求折旧年限确定年折旧率以下: 资产类别 估计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估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1.90—4.85 3-5% 通用设备 6-20 4.75-6.93 3-5% 专用设备 12—14 6.79—8.08 3-5% 运输工具 8 11.88 5% 第七十二条 月份内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降低或停用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 对已达成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自达成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以后,根据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发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成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能够确定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能够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内控制度,严格实物保管。购建、调入、调出、出租、出售和报废固定资产,应经企业同意。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理报废变价净收入和其账面净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应该立即查明原因,上报企业董事会同意,分别情况按要求立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期末,因为市价连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久闲置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单项估计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该依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净额和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企业总经理领导下,由技术开发中心和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估计,分析项目标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提出可行性分析汇报。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制订项目提议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报董事会同意。通常性固定资产更新项目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八十条 同意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成立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应依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不一样特点,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编制工程进度、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措施等。实施方案经企业审查同意后,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和企业签署项目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和管理。严格根据工程设计和预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落实编制需外购物资和机器设备计划。土建工程或购置较大型通用机器设备或专用机器设备,应采取招标措施,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各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物资,要和生产用物资分开,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实。工程物资购入和领发,按实际成本核实。并应制订工程物资入库、领发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以下措施计价。 自营工程,根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根据应该支付工程价款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所安装设备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应立即查明原因,上报企业同意后分别情况处理。报废或毁损根据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和因为很原因造成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能够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收入或估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工程借款利息,应依据借款费用准则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程决算审查、完工验收及考评制度。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立即编制工程决算,经企业审查后,由综累计划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程验收。较大工程项目由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组织验收。综累计划部在审查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基础上,根据签署责任书,依据工程完工速度、质量及投资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提出奖罚意见,提请企业同意。 第八十六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时点: 在建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对已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手续固定资产,按估量价值记账,待办理工程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已经计提折旧。 第八十七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定标准和计提方法: 若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久停建而且估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不管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而且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很大不确定性; 三、其它足以证实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章 无形资产、长久待摊费用管理 第八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八十九条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根据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按以下标正确定: 一、外购无形资产成本,包含购置价款、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成预定用途所发生其它支出。购置无形资产价款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含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成本以购置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价款和购置价款现值之间差额,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确定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含有可行性;含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方法,包含能够证实利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该证实其有用性;有足够技术、财务资源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成本,根据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四、经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五、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无形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无形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该项交换含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取得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加(减)收到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以购置日公允价值确定。 第九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确实定及摊销方法 一、使用寿命确实定标准: (一)起源于协议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按不超出协议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期限; (二)协议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延续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续约期一并记入使用寿命; (三)协议或法律没有使用寿命,综合各方面情况判定,如和同行业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聘用教授论证等,以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四)根据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在估计使用寿命期限内根据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通常计入当期损益,但假如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经济利益经过所生产产品或其它资产实现,其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九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定标准和计提方法 一、本企业期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逐项检验各项无形资产估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能力,对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单项无形资产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其它无形资产,在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情况下,根据单项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难以对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量,根据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企业期末假如估计某项无形资产已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将该项无形资产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十二条 长久待摊费用指本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分摊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各项费用,包含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良支出等。 长久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其估计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久股权投资、其它投资等。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久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十二个月投资。 二、长久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投资。 第九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程序和规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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