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汇总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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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制造业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组织规程相关条款之要求制订。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任聘、试用、报到、确保、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企业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相关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实施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 本企业除业务实施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实施。其管理悉依本规则实施。 第五条 本企业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含有
2、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含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工人。 第六条 本企业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用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措施另以聘约或协议。第七条 本企业得招收实习生,其措施另定。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除本企业章程要求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第九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及本企业制订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 任 聘第一条 本企业任聘用各级职员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标准,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二条 新进职员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第三条 本
3、企业各级职员应含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给予任聘:(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1. 含有博士学位者。2. 含有硕士学位,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 中国外大专院校毕业,含有实际工作经验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企业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评均列优等者。(二)管理师、工程师1. 含有硕士学位,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十二个月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3任本企业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1. 含有硕士学位者。2.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4、格者。3. 中国外专科毕业,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企业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 中国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十二个月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中国外专科毕业,含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3.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4. 任本企业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十二个月考评均列优等者。(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1. 中国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2. 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含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5、格者。3. 任本企业办事员、员工、技术员2年考评均列优等者。(六)办事员、员工、技术员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2. 曾任本企业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评均列优等者。(七)任用要求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2.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限制。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职员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要求优先升任。第五条 本企业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
6、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企业职员。(一)被剥夺公权还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三)受禁治产宣告者。(四)通缉有案者。(五)贪污公款有案者。(六)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要求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才给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
7、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 本企业新进职员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和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评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第三条 试用职员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觉进入企业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企业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实书、健康检验表、最终服务单位离职证实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办妥报到手续,经企业分配试用工作后,应即
8、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统计卡根据要求时间到职员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第四章 保 证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觅妥确保人,确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办妥确保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责任均按确保书及确保规约实施。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以下简称确保人)以含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企业认为合适者。(一)铺保:资本充实经正当登记有案工厂或商号。(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确保人。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经管
9、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确保人应为相当之铺保。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确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弃职潜逃者。第五条 确保人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确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办理更正。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对原确保人认为不能负担确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确保人。第七条 确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确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由被保人另觅新确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确保书后方得解除确保责任。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
10、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觉有依规约应由原确保人负责事项,该原确保人不得推卸其确保责任。第九条 本企业对职员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发还确保书解除确保人确保责任。第五章 职务派免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第二条 职务派免去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需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第三条 职务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第六章 迁 调第一条 本
11、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员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职员个性、学识和能力,努力争取人尽其才以达成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第三条 奉调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它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职员因为所管事物尤其繁杂,无法准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第四条 奉调职员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措施报支旅费。其随往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实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俱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实报支。第五条 奉调职员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
12、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不然以移交不清论处。第六条 调任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第七章 解 职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六种。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要求给恤。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定。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一)职员因服兵役期间超出30天者可自请停职。(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3、。1.确保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需停职者。2.因病延长假期超出6个月者。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六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给予免职或解聘。(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给予免职或解聘。(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聘,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七条 本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止计。第八条 本企业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相关职员
14、,其措施另定。第九条 违反本企业规章,经本企业职员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聘者即予免职或解聘。第十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第八章 服务守则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实施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能够口头或书面陈说提议。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平日言行应老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企业荣誉。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均应按要求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要求论处。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除要求之放假
15、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当事由外,均应根据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每个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出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出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第五条 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事务必需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对用户或参观贵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态度。对用户委办
16、事项应努力争取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职员有服从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说。第八条 各级职员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办理本企业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企业名义。(二)对于本企业机密不管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五)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对所保管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经营和本企业业务类似商业或兼任本企业以外职务
17、。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十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有违反前条要求,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包含确保事项确保人应负确保相关责任。第九章 交卸手续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交卸分:(一)主管人员交卸。(二)经管人员交卸。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人员。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单位人员名册。(二)未办及未了事项。(三)主管财物及事务。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一)所
18、经管财物事务。(二)未办及未了事项。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企业责任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交接,如发生争吵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要求事项移交完成。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成,检齐移交清册和前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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