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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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1992-12-30 [92]财工574号 [打印] 添加到我收藏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92)财工5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 济核实,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包含: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 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等各类组织形式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实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 立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应该在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实施国家 要求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 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检验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基础任务和方法是,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 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 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该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工 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和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全部应该 立即做好完整原始统计。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出消耗,全部应该做到手续齐全,计 量正确,并制订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时或不定时地 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 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 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 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员以个人正当财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 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 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和协议、章程要求,立即筹集资本金。资本 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 期筹集,最终一期出资应该在营 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 者出资不得低于15%,而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根据投资协议、协议、章程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它投资 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 吸收投资者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 权)出资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出20%,应该 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不过最高不得超出30%。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 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 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 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法抽走。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要求,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 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 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资产评定确定 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和原帐面净值差额;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 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根据法定程序,能够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 税金、应付股利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职员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久负债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 付款等。 发行长久债券根据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 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该按期偿还多种负债,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 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 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久负债应计 利息支出,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生产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 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 括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及多种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 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根据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实得款项和其面值差额,计入财务费 用。 第十九条 企业能够于年度终了, 根据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5‰计提坏帐准 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坏帐, 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含多种原材料、 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 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根据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根据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 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自制,根据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根据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税金 等计价;无发票帐单,根据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根据计划成本核实存货企业,对存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差异,应该 单独核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在存货, 根据实际成本核实,能够采取优异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部分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采取计划成本核实,按期结转其应负担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 周转使用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分期 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盘点, 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 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情况立即 处理。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 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很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 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房屋、 建筑物、机品、机械、运 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 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两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根据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根据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税金 等计价。 自行建造,根据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根据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等计价。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 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根据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 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余额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建工程, 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 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根据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根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 等计价。 出包工程,根据应该支付工程价款和所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所安装设备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和所 分摊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 根据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 企业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和因为很原因造成 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其间,计入创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 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 且能够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收入或估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 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完工决算 办理完成以后,根据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器设备、仪器 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 停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 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 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根据要求提取维简费固定资产,破产、关停 企业固定资产,和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常采取平均年限法。 企业专业车队客、 货运汽车,大型设备,能够采取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含相关键地位、技术进步快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 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和其它经财政部同意特殊行业企业,其 机器设备能够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施工作量法,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由企业依据附件一中要求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根据上述要求,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施年度前报 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1-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 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工作量法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一)根据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根据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应该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扣除估计净残值后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以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须在变更年度以前,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要求相关计算公式, 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 内降低或停用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 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根据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 修理支出, 计入相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 衡、数额较大,能够采取待摊或预提措施。采取预提措施,实际发生修理 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差额,计入相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 差额冲减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净收入和其帐面净值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减清理费用后净 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需进 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 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原价减估量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固 定资产,根据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企业赔款后差额计入营 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和工程不直接相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和由 于很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创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根据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金 额计价。 购入,根据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而且依法申请取得,根据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 。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该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根据下列标正确定: 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根据法定有 效期限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要求受益年限孰短标正确定。 法律没有要求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要求有受益年限,根据合 同或企业申请书要求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或受益年限,根据不少于 10年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计入 其它销售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含创办费、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创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人职员资、办公费、培训 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损 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创办费内: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和筹建期间应该计入资产价值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等。 创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次月起,根据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 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 或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它资产包含特准贮备物资、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包含诉讼 中财产等。 特准贮备物资是指含有专门用途,不过不参与生产经营经国家同意贮备特种 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能够采取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包含长久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题贮备物资和国家要求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其它财产向其 她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根据下列标正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根据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 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股票,根据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 还未支付股利,根据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债券,根据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 根据扣除应计利息后差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长久债券,其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和债券面值 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 无形资产方法向其它单位投资,其资产重估确定价 值和其帐面净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久投资,对被投资 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应该采取成本法核实,而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 者降低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应该采取权益法核实,根据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 者降低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数额,作为企业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 增加或降低企业长久投资,而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 对应降低企业长久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利润或股利和利息, 计入投资收益,根据国 家要求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和长久投资帐户帐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 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其它直接支出和 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 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其它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含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 其它直接支出包含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职员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含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生产 单位管理人职员资,职员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折旧费,原油 储量有偿使用费,油田维护费,矿山维简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 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 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和其它制造费 用。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考当地政府要求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 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第四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各项费用, 包含企业经费,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 询费,审计费,诉讼费, 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 损失赔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创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 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和其它管理费用。 企业经费包含工厂总部管理人职员资、职员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它企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根据职职员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经费。 职员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员学习优异技术和提升文化水平而支付费用,根据 职职员资总额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员退休金(包含根据要求交纳离退休统筹 金)、价格补助、医药费(包含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与医疗保险费用),职员退 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职员资,职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根据要求支付给离 休人员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要求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组员为实施职能而发生各项 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相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费用,包含 聘用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等发生各 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根据要求交纳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根据要求支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费用。 土地损失赔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土 地损失赔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 国家计划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和新产品试制、技术研 究相关其它经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和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 产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 入管理费用:整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不超出年 销售净额5‰;超出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 超出该部分3‰;超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不超出 该部分2‰;超出一亿元(含一亿元),不超出该部分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各项费用, 包含企业生产经营 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 费和筹资发生其它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 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 生各项费用和专设销售机构各项经费,包含应由企业负担运输费、装卸费、 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 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职员资、职员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它经费。 第五十二条 职员福利费根据企业职职员资总额14%提取。 职员福利费关键用于职员医药费(包含企业参与职员医疗保险交纳医疗保险 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员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员生活困难补 助,职员浴室、剪发室、幼稚园、托儿所人员工资,和根据国家要求开支其它 职员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一次支付、 分期摊销待摊费用,根据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确 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通常不超出1年。 在费用还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依据具体情 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预提数和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立即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通常应在年底冲减成本、费用,年底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 在年度财务汇报中给予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 估量成本、定额成本替换实际成本。采取计 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核实,根据要求成本计算期,立即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下列支出,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罚款、 违约金、赔偿金,和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多种付费; 国家要求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其它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收入。 包含产品 销售收入和其它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包含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收入。 其它销售收入包含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 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通常于产品已经发出, 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 收取价款凭据时,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销售 投资 营业 营业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外收入 外支出 销售 产品销 其它销 管理 财务 = + - - 利润 售利润 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销 产品销售 产品销 产品销 产品销售 = - - - 售利润 净收入 售成本 售费用 税金及附加 其它销 其它销 其它销 其它销售 = - - 售利润 售收入 售成本 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 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和减免税退回税金,作为降低产品销售税金 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数额。 投资收益包含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 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差额,和根据权益法核实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 净资产中所拥有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含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差额,和按 照权益法核实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降低净资产中所分担数额等。 第六十条 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和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各 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 无法支付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 理期间停工损失,职员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很损失,公益救助性捐赠, 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 能够用下十二个月度税前利润等填补。下十二个月 度利润不足填补,能够在5年内延续填补。5年内不足填补,用税后利润等填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根据国家要求作对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 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根据下列次序分 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填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10 %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能够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提取公益金以后,根据下列次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和使用。 (三)支付一般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填补 损后,经股东会尤其决 议,能够根据不超出股票面值6%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 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填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 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通常不得低于注册资金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关键用于企业职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外向业务, 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进行款项收付、 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通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企业,也 能够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假如需要变更,应该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意, 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给予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该将相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折合汇率采取外币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标准为中间价,下同),或当月1 日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 月份终了, 企业应该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多种 外币账户余额(不包含根据调剂价单独记账外币项目),根据月末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根据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和账面记账 本位币金额之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假如为净损失,计入创办 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次月起,根据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假如为 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次月起,根据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转销,或 者留待填补企业生产经ㄆ诩浞⑸目魉穑蛘吡舸⑷肫笠档那逅闶找妗I? 期间发生,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 等直接相关汇兑损益,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 之前,计入资产价值。 第七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 假如需要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相关资 产账户根据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根据 协议、协议中约定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协议、协议未作约定,根据企业收到出资 额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相关资产账户和实收资本账户采取折合汇率不一样产生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 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企业根据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账,支用时,根据买入时账面调剂价折合为 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账面调剂价能够采取逐笔识别法、优异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施单独记账,买入调剂外汇根据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和国家外汇牌价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 汇时,属于购置资产或支付费用,调剂外汇价差计入相关资产价值或相关费用; 属于偿还债务,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和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差额,应该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 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它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宣告终止时, 应该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 制订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和处理企业剩下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企业财产包含宣告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 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 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账面净值为依据, 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 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财产盘盈或盘亏, 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 原因确实无法归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益或损失等, 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宣告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 下列行为无效,清 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债权。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含法定清算机组组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 诉论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其它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根据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税金; (三)还未偿付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次序债务,根据百分比清偿。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 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部分,依法缴 纳所得税。清算完成后剩下财产,除法律另有要求者外,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有限责任企业,除企业章程另有要求者外,根据投资各方出资百分比分配。 股份,根据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剩 余部分,根据一般股股东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假如剩下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 金时,根据各优先股股东所持百分比分配。 第八十二条 清算完成, 清算机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该定时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其它和企业相关报 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 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还应该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 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财务汇报包含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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