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2)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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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会计核实,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依据《中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包含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托投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租赁企业、财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相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在不违反本制度前提下,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适合于本企业会计核实措施。)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 根据《中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实施。 第五条 会计核实应该以企业发生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 统计和反应企业本身各项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实应该以企业连续、正常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六个月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六个月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个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不过编报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置中国企业向中国报送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会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统计文字应该使用汉字。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统计能够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个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组织会计统计能够同时使用一个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实时,应该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一)会计核实应该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该根据交易或事项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实,而不应该仅仅根据它们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实依据。 (三)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应该能够反应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 (四)企业会计核实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需变更,应该将变更内容和理由、变更累积影响数,和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五)企业会计核实应该根据要求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该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会计核实应该立即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会计核实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清楚明了,便于了解和利用。 (八)除尤其要求项目外,企业会计核实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通常当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全部应该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通常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会计核实时,收入和其成本、费用应该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确定。 (十)企业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该根据本制度要求计提对应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要求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会计核实应该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界限。凡支出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应该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效益及于多个会计年度(或多个营业周期),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会计核实时,应该遵照谨慎性标准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会计核实应该遵照关键性标准要求,在会计核实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该区分其关键程度,采取不一样核实方法。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汇报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定关键会计事项,必需根据要求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汇报中给予充足、正确披露;对于次要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定前提下,可合适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交易、 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应按流动性将其分为流动资产、长久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资产。 第十八条 银行流动资产,关键包含现金、多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 其它应收款、待摊费用等。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银行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和按吸收存款一定百分比缴存于中央银行款项和其它需要缴存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多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实。 (二)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银行之间因为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存入境内外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本系统内其它银行机构往来款项。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应按实际存放金额入账。银行应分别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进行核实。 (三)资金拆放是银行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入账,银行资金拆放业务应单独核实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四)贴现,是指银行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用户办理贴现款项。银行为用户办理贴现时,应按汇票金额入账。 (五)短期贷款,是银行依据相关要求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多种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久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多种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多种贷款;长久贷款是指期限在3年(不含3年)以上多种贷款。 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要求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金额入账。 (六)代理贷款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作为表外业务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保险企业流动资产,关键包含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 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确保金、其它应收款、物料用具、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 (一)保户质押贷款,是指人寿保险企业按要求对保户提供质押贷款。保户质押贷款按实际发放款项入账,并根据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保户质押贷款应于期末根据本金和确定利率计算金额,增加其账面价值,并确定为利息收入。 保户质押贷款期末不计提贷款呆账准备。 (二)应收保费,是指保险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还未收到保费。期末,应收保费应该计提坏账准备。 (三)分保业务往来,是指保险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多种往来款项。分保业务往来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金额入账,并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四)预付赔款,是指保险企业在处理多种赔案过程中按保险协议约定预先支付赔款。 (五)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再保险业务按协议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收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金额入账,并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六)存出确保金,是指保险企业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协议约定存出确保金,包含存出理赔确保金、存出共同海损确保金和存出其它确保金。存出理赔确保金,是指依据理赔代理人需要存出确保金。存出共同海损确保金,是指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确保金。存出确保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出确保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流动资产,关键包含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确保金、自营证券、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款项、待摊费用等。 (一)清算备付金,是指证券企业为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和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设置“企业”和“用户”两个科目进行明细核实。 (二)交易确保金,是指证券企业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确保金。交易确保金应按收取单位,进行明细核实。 (三)自营证券,是指证券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能随时变现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自营证券应该根据清算日买入时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含买入时成交价款和交纳各项税费。 企业卖出证券,在计算卖出证券成本时,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证券企业应该在期末时对自营证券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核实差额,应该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企业流动资产,关键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利息、拆出资金、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 (一)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企业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短期贷款,是指信托投资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1年期以内贷款。 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要求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 (三)信托投资企业应该依据提取呆账准备贷款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计提百分比。呆账准备必需依据贷款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信托投资企业应该按期检验各项贷款可收回性,并依据贷款可收回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应依据贷款对象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等,和贷款逾期期限等原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和百分比由信托投资企业依据情况自行确定。 提取呆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呆账损失,冲减已计提呆账准备。已冲销贷款呆账损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销呆账准备给予转回,同时冲减贷款本金。 (四)信托投资企业应该依据信托资产风险程度,根据要求合理计提信托资产风险准备。提取信托资产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信托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风险准备。已冲销信托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销风险准备给予转回。 (五)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受托财产和信托租赁财产等,作为表外业务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该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账。 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名称和账户进行明细核实。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业务企业,还应该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实。 现金账面余额必需和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该和银行对账单定时查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相符。 本制度所称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标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 1年(含1 年)债券等。企业进行短期投资,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短期投资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核实: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根据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应该单独核实,不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该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账面余额,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标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应该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 (四)处理短期投资时,应该将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实际取得收入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各项债权, 包含应收账款、应收股利等。 应收款项应该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根据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 但应该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置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置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假如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时,应该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实。 第二节 长久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久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投资,包含持有时间准备超出1 年(不含1年)多种股权性质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债券、 其它债权投资和其它长久投资。 企业进行长久投资,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长久投资应该单独进行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第二十七条 长久股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核实: (一)长久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根据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长久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价款减去已宣告但还未领取现金股利后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经过行政划拨方法取得长久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股权投资,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实。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成本法核实;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含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实。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该采取权益法核实。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它单位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含有重大影响,应该采取成本法核实。 (三)采取成本法核实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通常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收益,仅限于所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接收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分配额,所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上述数额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四)采取权益法核实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时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协议要求了投资期限,按投资期限摊销。协议没有要求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出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按不超出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之间差额,按不低于期限摊销。 采取权益法核实时,应该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受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份额(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不属于投资企业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要求根据净利润一定百分比计提作为负债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降低投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假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收益分享额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金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确定投资损益时,应该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其它变动,也应该依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五)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久股权投资核实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该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要求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降低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含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该中止采取权益法核实,改按成本法核实,并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作为新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六)企业改变投资目标,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久投资,应按短期投资成本和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价值作为长久投资新投资成本。拟处理长久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理时按处理长久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七)处理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以下标准核实: (一)长久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以现金购入长久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假如所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能够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久债权投资应该根据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长久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还未领取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相关税费,和债券面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定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能够采取直线法,也能够采取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企业债券企业,可转换企业债券在购置和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通常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现金后余额,作为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理长久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四处理收入和长久债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长久投资应该在期末时根据其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应该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出1年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出2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 制订适合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实依据。 企业制订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该编制成册,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同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相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相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估计净残值、估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该根据上述程序,经同意后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实。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成本入账。 取得时成本包含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和为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需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成本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多种款项(不包含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和其相关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不过,假如企业(承租人)有购置租赁资产选择权,所签订购价估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就能够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置价格也应包含在内。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量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假如知悉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应采取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不然,应采取租赁协议要求利率作为折现率。假如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协议要求利率均无法知悉,应该采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假如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百分比等于或低于5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法取得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包含补价,按以下要求确定受让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收捐赠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要求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按以下次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量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跌市场, 按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系旧固定资产,根据上述方法确定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量价值损耗后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固定资产,按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量价值损耗后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同意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账面价值加上发生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还应该包含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完工决算手续,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成本、费用处理。假如在年度内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应该根据估量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完工决算手续后,再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四)按要求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土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法, 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并依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它原因,选择合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同意,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相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相关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该根据上述程序,经同意后报送相关各方立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能够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所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应该依据调整后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收捐赠旧固定资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和企业所选择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该采取和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全部权,应该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全部权,应该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中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企业通常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降低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应提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估计残值加上估计清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该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 大修理费用能够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核实。大修理费用采取预提方法,应该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估计发生大修理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大修理费用采取待摊方法,应该将发生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因为出售、 报废或毁损等原所以发生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该定时或最少每十二个月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应该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并依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成。盘盈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企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还未经同意,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汇报时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假如其后同意处理金额和已处理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标年初数。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 全部应该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该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实。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应该在期末时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应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减项反应。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 或为管理目标而持有、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识别无形资产和不可识别无形资产。可识别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识别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取得时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不过,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收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要求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按以下次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市场价格估量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按该接收捐赠无形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 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实际成本。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该自取适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计入损益。如估计使用年限超出了相关协议要求受益年限或法律要求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标正确定: (一)协议要求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协议要求受益年限; (二)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但法律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法律要求有效年限摊销; (三)协议要求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要求了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假如协议没有要求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要求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出10 年。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还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实,并按本制度要求期限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 应将所得价款和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应该根据本制度相关收入确定标正确定所取得租金收入;同时,确定出租无形资产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该根据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其它资产,如长久待摊费用。 (一)长久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项费用,包含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该由本期负担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处理。 长久待摊费用应该单独核实,在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取待摊方法,应该将发生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该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孰短期限内平均摊销;其它长久待摊费用应该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委托其它单位发行股票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余额,从发行股票溢价中不够抵销,或无溢价,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在不超出2年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全部筹建期间所发生费用,先在长久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损益。 假如长久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该将还未摊销该项目标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确保金,是指保险企业按要求百分比缴存、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确保金。存出资本确保金应于保险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五十条 企业应该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方面检验,并依据谨慎性标准要求,合理地估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损失,对可能发生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该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合适地利用了谨慎性标准计提秘密准备,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给予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性质、调整金额,和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影响。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该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方面检验。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部分,应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采取短期投资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时,能够依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假如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减值准备。 证券企业应该在期末对各项自营证券进行全方面检验。自营证券所持有各项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应按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部分,应该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证券企业在采取自营证券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时,能够依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按自营证券类别计提跌价准备。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该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含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可收回性,并估计可能产生呆账损失。对估计可能产生呆账损失,计提呆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应依据贷款对象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和贷款逾期期限等原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 提取呆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账损失,冲减已计提呆账准备。已冲销贷款呆账损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销呆账准备给予转回。 银行应该在期末对各项贷款进行全方面检验,并按要求提取呆账准备。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是指银行负担风险和损失下列资产,具体包含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对由银行转贷并负担对外还款责任国外贷款,包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要计提呆账准备。 银行不负担风险和还款责任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银行应该依据提取呆账准备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计提百分比。呆账准备必需依据资产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银行应该按期检验各项贷款可收回性,并依据贷款可收回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应依据贷款对象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等,和贷款逾期期限等原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和百分比由银行依据情况自行确定。 提取呆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呆账损失,冲减已计提呆账准备。已冲销贷款呆账损失,以后又收回,其核销呆账准备给予转回。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该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不包含贷款应收利息)或应收保费可收回性,并估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对估计可能发生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该制订计提坏账准备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百分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相关各方立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给予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时,应该依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实际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给予合理估量。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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