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范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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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基金管理 财务制度 经XX基金管理XXXX年 七月十三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目 录 第一章 财务制度-------------------------------------1 第一节 总则------------------------------------------1 第二节 财务预算--------------------------------------2 第三节 全部者权益和负债------------------------------3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久投资----------------------------4 第五节 固定资产--------------------------------------5 第六节 其它类资产------------------------------------8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9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1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17 第十节 财务汇报及财务分析---------------------------18 第十一节 企业清算-----------------------------------20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22 第一节 总则-----------------------------------------22 第二节 资金管理-------------------------------------23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24 银华基金管理 财务制度 第一章 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以下简称“企业”)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升会计核实质量,维护财务纪律,保护股东权益,提升经济效益,依据财政部《企业财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标准;企业系统内部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层核实”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总经理统一领导全企业财务工作。综合管理部在企业领导下管理企业系统内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制订企业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负责日常财务收支审查核实;考评经营结果,定时进行财务分析及财务检验。 第五条 企业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确实定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凡属于本期收入和支出,不管款项是否在本期实际支付,全部应确定为本期收入和支出;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实际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以提升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做好财务收支和预算、核实、控制、考评和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利用资金,努力增收节支,不停改善经营管理,追求最好经济效益。 第二节 财务预算 第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是指导企业财务活动关键依据,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编制、实施、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 财务预算关键内容分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权益分配四部分。按时间分为年度财务预算和季(月)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计划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经同意下达财务预算,各级应采取方法组织实施。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财务预算,应按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节 全部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企业全部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含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第十一条 企业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北京首全部创业集团、南方证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共同出资设置,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应足额缴付出资协议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全部缴款出资后,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企业据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十二条 在企业经营期内,股东对其投入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 第十三条 股东对企业全部者权益按其出资百分比享受全部权,并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企业对股东投入资本依法享受经营权。 第十五条 企业负债包含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应付和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企业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入帐,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面值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采取直线法进行摊销,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各项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费用较大时,可在债券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企业以负债形式筹建资金,应按要求利率按月计提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久投资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标准。安全性指资金筹集、利用、调拨制度安全、结算安全及利用安全。流动性指立即满足利润分配、调整资产结构对资金需求,合理调拨,尽可能避免资金闲置;效益性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管理包含资金起源和资金利用,资金起源包含全部者权益和负债。资金利用包含国债买卖、货币资金及其它国家要求短期投资。企业资产利用和基金资产利用必需分帐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购置持有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国债列入企业流动资产管理,买卖国债,采取实际成本核实,国债卖出时采取移动平均法结转成本,和帐面差额计入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业务要求购置持有期超出十二个月国债计入长久投资,购置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利息,应根据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利息计价。长久投资分得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作为基金提议人投入资金计入长久投资,该长久投资按实际投入计价。长久投资依据协议、协议要求到期收回时,收回投资金额和帐面价值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收益。 第五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元(含元)以上,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一)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二)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 (五)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依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 (六) 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吞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类别及其折旧年限,估计净残值率以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估计净残值率 1、办公用房 40 3% 2、通讯设备 (1)单、双向卫星站等10 3% (2)其它通讯设备 5 3% 3、电子设备 5 3% 4、办公设备 8 3% 5、电器设备 5 3% 6、运输设备 10 3% 计算公式以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估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各类设备; (三) 修理停用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四) 提前报废和淘汰固定资产。 (五) 国家要求其它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时,能够采取预提或待摊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入、出租或转让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报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实施。因使用不妥,保管不慎发生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六节 其它类资产 第三十四条 现金资产包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和同业款项和其它形式现金资产。 企业应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必需做到帐面金额和库存金额相符。发生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应按要求报经同意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汇买卖业务,因价格、汇率变动和帐面原值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按所付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经得到法律认可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该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计入其它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其它资产包含创办费、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出十二个月其它待摊费用。创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工作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选题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创办费: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该计入工程成本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创办费用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摊入成本。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摊销期超出十二个月其它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九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关键内容,其基础任务是加强成本核实、监督、控制和考评,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成本费用包含: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营业支出包含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它业务支出等。 (一) 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措各类资金,按国家要求适用利率支付利息。 (二)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指企业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利息支出。 (三) 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手续费。 (四) 营业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直接和经营相关各项费用。 1、 职职员资:在职职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 2、 职员福利费:按职职员资总额14%计提,用于职员集体福利方面开支。 3、 工会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4、 职员教育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1.5%计提,用于职员教育方面开支。 5、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要求缴纳住房基金。 6、 劳动保护费:根据相关要求用于职员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发给出纳人员、电脑人员、司机津帖;按相关要求标准发给职员服装费等)。 7、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员退休金、价格补助、医药费(含离退人员参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员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职员资、职员亡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要求支付给离休干部各项经费,和实施社会统筹措施情况下按要求提取退休统筹基金。 8、 保险费:指为财产或职员安全生产等投保而支付保险费。 9、 待业保险费:指根据国家要求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10、 车辆使用费:指购置或租赁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 11、 公杂费:指购置办公用具、清洁用具、订阅公用书报杂志、刻制印章等项费用。 12、 低值易耗品摊销:本企业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性摊销法,购置时一次性列入项目成本。 13、 水电费:指营业用水费和电费。 14、 会议费:指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所开支费用。 15、 差旅费:按相关文件要求列支出差人员交通、住宿费及各项补助。 16、 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确保计算机、磁码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置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发生费用。 17、 安全防卫费:指出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防护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和经同意其它防卫费用。 18、 研究开发费:指为开发业务新品种及进行项目研究等发生费用。 19、 邮电费:指因业务需要支付邮费、电报费、电话费、月租费、电传费、传真费和安装费、线路租用费等。 20、 外事费:按相关要求支付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相关费用及招待外国人员相关费用。 21、 印刷费:指印刷相关业务凭证、帐册、帐表等及资料文件费用。 22、 租赁费:指为租入固定资产或其它财产物资而支付租赁费,融资租赁费不包含在内。 23、 修理费:指为维护、修理房屋及建筑物、器具、设备等而支付费用(不含车辆修理费)。 24、 诉讼费:包含律师聘用费、法院诉讼费和在办案过程中所支付其它必需费用。 25、 公证费:支付给公证机构公证费用和在公证过程中发生必需费用。 26、 咨询费:支付给咨询机构各项费用。 27、 取暖费(降温费):指取暖期间发生燃料等各项取暖支出,和按要求标准发给职员冬季取暖费(南方:按要求标准发给职员夏季防暑降温补助)。 28、 审计费:指聘用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等发生各项费用。国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金融主管机关对本企业实施审计过程中,本企业所花费必需开支,也包含在本项内。 29、 绿化费:指为绿化办公环境而发生费用。 30、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其组员实施职能而发生各项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 31、 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要求应在成本中列支税金。 32、 长久待摊费用摊销:指创办费等按要求年限进行摊销。 33、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4、 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费用。 35、 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掌握使用。 36、 坏帐准备: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提取,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推行偿债义务超出3年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 37、 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十二个月按上年末投资余额3‰提取,当年末余额达成上年末投资余额1%时,实施差额提取。 (五) 汇兑损失。指企业进行外汇业务发生汇兑损失。 (六) 其它业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但又属于管理费用性质支出。 第四十二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和本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支出。包含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很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费用,由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和收入配比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摊销期通常不超出1年。 第四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利润。 (三)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滞纳金、罚款、罚息和赞助、捐赠支出。 (四)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多种付费。 (五) 国家要求不得在成本中开支其它支出。 第四十六条 企业成本核实,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成本和收入核实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需一致。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七条 企业收入包含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一) 营业收入包含管理人酬劳、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1. 管理人酬劳:核实企业管理基金收取管理费收入。 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企业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含企业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利息收入。 3. 其它业务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外营业收入。 (二) 投资收益包含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长久投资取得利润、股利和利息,企业长久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多于或低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价值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差额,按权益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中所拥有数额等。 (三)营业外收入是指和本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包含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投资收益应视不一样情况分别处理: (一) 当证券利息按国家要求属于免税范围,或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已在对方纳过所得税,且对方所得税率高于或等于我方,则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计税利润总额应剔除此项收益。 (二) 当对方所得税率低于我方时,按国家相关要求差额补交。 当分回利润是从对方税前分来时,则这部分利润和我方其它利润合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条 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用下十二个月度利润在所得税前填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填补,可逐年延续填补,但填补期最长不得超出5年。 第五十一条 利润总额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作对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填补亏损)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成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10%提取。公益金关键用于职员集体福利及其它需在税后留利中开支费用。 (四)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每十二个月按董事会决议要求百分比提取。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未分配利润参与本年税后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填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后留存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 第五十五条 资金和财产发生盈缺,直接影响到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必需严厉对待,分清情况,认真妥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财产盈缺处理权限 (一) 财产盘盈:应依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要求估价,经总经理同意后入帐。 (二) 财产盘亏:应由综合管理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同意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三) 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它灾难、事故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1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资金盈缺权限 (一) 出纳长短款、错帐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同意,1万元以上报企业董事会同意。 (二) 交易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同意,10万元以上报企业董事会同意。 (三) 贪污、偷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同意。1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同意。 第五十八条 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资金损失,在按上述权限审批报损同时,应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经济责任,并给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节 财务汇报及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汇报是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含资产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企业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 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改变原因。 (二) 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 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四) 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 一些关键项目采取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资产负债表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对企业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事项;为便于正确了解财务汇报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六) 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汇报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及企业关键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汇报。企业年度财务汇报于年度终了后按要求期限,连同含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对经营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评。 (一) 经营情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期末余额/资产期末余额×100% 权益负债率=全部者权益期末余额/负债期末余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 长久投资百分比=长久投资期末余额/全部者权益期末余额×100% 固定资本百分比=(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实收资本×100% (二) 经营结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2]×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费用率=营业费用/收入×100% 成本率=成本/收入×100% 利润率=净利润/收入×100% 第十一节 企业清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根据章程要求解散或破产和其它原因宣告终止时,应该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订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出资;结清纳税事宜和处理企业剩下财产等。 第六十五条 被清算企业财产包含宣告终止时企业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法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宣告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企业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清算机构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和清算过程中所必需其它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根据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 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 (二) 应缴未缴国家税金及其它款项。 (三) 还未偿付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债务,按百分比清偿。 第七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二条 企业清算终了后剩下财产,除法律和企业章程另有要求外,应该根据投资各方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完成,清算机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汇报和收支报表必需经含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以下简称“企业”)是根据《中国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置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条 企业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北京首全部创业集团、南方证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共同出资设置,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为加强企业自有资金管理,依据《银华基金管理企业章程》中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实施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经营管理严格分离标准;企业自有资金使用和基金资产使用严格分离标准; (二) 企业实施投资分析、决议和操作相分离制度; (三) 企业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自有资金只能用于: (一) 提议设置基金; (二) 企业日常营运; (三) 国债投资。 第六条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企业应确保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要; (二) 企业作为基金提议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最少十二个月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基金单位份额应达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要求最低百分比限额。 第七条 董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第八条 董事长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董事会工作; (二) 审阅企业资产负债表、财务分析汇报等。监督企业总经理对企业自有资产利用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情况; (二) 对企业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在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总经理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二) 负责审核企业自有资金利用情况; (三) 在日常工作中处理或利用企业股本金超出10%以上百分比资产时(除按中国证监会要求作为基金提议人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以外),应事先取得董事长或董事会同意。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营运资金中,费用支出应填写《银华基金管理付款申请单》,审批及报销程序按《银华基金管理费用管理暂行要求》中相关条款实施。 第十二条 作为基金提议人认购基金份额投资及股本金10%以下百分比国债投资,资金调拨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填写《银华基金管理付款申请单》,部门经理复核后交企业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依据对应指令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三条 超出股本金10%以上资金利用,应事先取得董事长或董事会同意,经办人员须持上述同意文件和对应付款申请单,交由综合管理部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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