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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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平稳运行,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包含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隶属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要求是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要求,通常企业在用特种设备制造(组焊)、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验,应该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适适用于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工程技术部是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业务归口部门。 其关键职责: 1.负责宣传、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特种设备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 2.负责参与企业新购特种设备选型、招标。 3.负责企业在用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定时检验和考评,制度建设、注册登记、建档统计。 4.负责审定企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审定特种设备修理、改造技术方案。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报废技术判定,审批特种设备报废申请。 7.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本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其关键职责: 1.使用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制度建设、台帐和技术档案建立、新投用特种设备登记办证,并做好特种设备使用证、检验汇报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3.参与特种设备选型招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并组织试车工作。 4.负责在用特种设备日常检验、监测、维护、保养等管理。 5.负责依据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检测计划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批,并帮助检验部门完成现场特种设备定检。 6.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十二个月年末将当年特种设备数量变动情况、定时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存在关键问题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技术部。 7.负责闲置、报废待处理特种设备妥善保管。 第六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关键职责: 1.负责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 2.负责制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且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方面负责。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定时检测、校验等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4.参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报废等技术方案审定工作。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试验检测中心锅检所是特种设备检验部门。 其关键职责: 1.负责企业在用特种设备日常检验工作。需自治区锅检所和喀什锅检所帮助检测部分,由工程技术部及塔西南锅检所负责联络协调,现场工作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给配合。 2.锅检所要依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切实安排好检验工作,并督促进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验准备工作;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验,立即正确地签发检验汇报。存在关键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应立即向工程技术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汇报。 3.检验人员应经资格判定考评合格并接收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根据同意和授权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负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第八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负担认可项目范围内业务,且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需持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到所在地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通知手续。施工完成,施工单位应向喀什地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验收申请,并由实施当次验收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汇报,合格,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单位必需在30天内将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并存入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中“技术文件”是指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工程项目中使用各类技术文件,如施工方案、设备使用说明书、配套土建工程技术图纸等;“资料”是指产品及部件随机文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汇报和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需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需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需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特种设备。 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需到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3.使用单位必需制订并严格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关键,包含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验、维修保养、定时报检和应急方法等在内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必需确保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完整、正确。 4. 使用单位必需对特种设备开展常常性检验,经检验发觉有异常情况时,必需立即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验应该做具体统计,并存档备查。检验通常包含年检(年度检验)、月检(月检验)、日检(天天首次运行前检验)。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操作、检验等人员)必需经专业培训和考评,取得地域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够从事对应工作。 第五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技术性能定时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需在每十二个月3月30日前将本年度检验期将要届满特种设备排出检验计划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联络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出使用期未检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寿命期限要求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该按摄影应要求给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2月1日前向工程技术部提交申请报废特种设备计划,由工程技术部审核汇总后,向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销。 第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特种设备,除实施本要求相关要求之外,还必需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本章要求适用范围以下: 1.本规程适适用于同时含有下列条件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表压)大于等于O.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2;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容器内关键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O.025 m2,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要求适用范围。 2. 本章要求适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3. 本章要求适用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含: (1) 压力容器和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第一道环向焊缝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和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焊接接头。 4. 本章要求不适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压力容器。 (4)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直接收火焰加热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压力容器(包含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压力容器,不包含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承压部件(包含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含压缩机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验收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最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完工图样。完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单要求在完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签字及修改日期。完工图样上应加盖完工图章,完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完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实书及产品铭牌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强度计算书内容,最少应包含: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6.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7.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给力分析汇报。 8.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择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应在协议中注明。 9.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制造单位,应根据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实书相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质量证实书。 10. 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完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质量验收,应有当地质量技术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与。 11.制造单位对原设计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书面证实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具体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要求除外)。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装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需是已取得对应制造资格单位或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含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经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培训和考评,持证上岗。 2、安装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完工交接时,压力容器必需经过锅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接,不然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和使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1、新投用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需填写《压力容器使用记录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安全情况定级等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实书; (3)产品完工图(总图和必需部件图);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汇报》。 2、 新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单位所设计、制造压力容器。 (2)按《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划分和含义》要求,安全情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实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 3、 压力容器使用证发放标准 (1)安全情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情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情况等级核定为4级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许可在满足检验汇报所限定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情况等级达成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安全情况等级核定为4级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情况等级核定为5级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办理注销手续后,给予报废。 4、经注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发放使用证,将使用证编号喷涂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下方或其它显著位置,(喷涂底色为兰色,字色为白色,字体为宋体,字号依据设备大小而定),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号码,由液化气罐车检验单位负责喷涂。 5、压力容器使用证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情况等级不能达成1级或2级,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在用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判废压力容器应由企业统一报废处理,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应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出检验期限、不按相关要求检验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在用压力容器,在要求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方法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依据相关要求,重新核定安全情况等级,并在检验汇报上写明。如安全情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记录表》和检验汇报,立即到发证部门办理安全情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过户变更应遵照: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记录表》,立即向原使用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部门确定后,在《压力容器使用记录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识,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识。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和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实书、检验汇报、图样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5、变更改变压力容器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设计资料、同意文件和《压力容器使用记录表》和检验汇报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 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时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最少应包含: (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工作介质等); (2)压力容器岗位操作法(开、停车注意事项等);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关键检验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异常和防范方法和紧急情况汇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 1.使用单位必需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时检验,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实施检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进行监督检验。 2. 压力容器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定时在线检验,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在线检验,要求以宏观检验为主,必需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验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 外部检验内容包含 : 1).压力容器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和相临管道或构件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安全附件检验; 7).支承或支座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稳定情况; 10).安全情况等级为4级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4.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检验。内外部检验由检验单位有资格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为1、2级,每6年最少一次;安全情况等级为3级,每3年最少一次。 5.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超出最高工作压力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最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最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6.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通常为3年。以后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依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确定下一个检验周期。 7.投用以后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依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8.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必需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单位安全总监(监督)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方可延长,但通常不应超出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 1、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关键受压元件更换、矫形、挖补,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连接环向接头,和封头拼接接头焊补。 2、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关键受压元件结构或改变锅炉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3、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单位,必需含有必需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对压力容器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4、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后,必需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接,不然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和使用。 5、采取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通常应采取挖补或更换,不应采取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参摄影关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责任人同意。 2).缺点清除后,通常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定缺点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定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修补部位,必需磨平。焊接缺点清除后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关键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6.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需按下列条件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1).必需将内部介质排除洁净,用盲板隔断全部液体、气体或蒸汽起源,设置显著隔离标志。 2).含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必需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成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取样分析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相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要求。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需注意清除全部可能滞留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需时,还应配置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含有易燃介质,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或其中有可动部件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表面,尤其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点部位,应根本清扫洁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要求。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员监护,并有可靠联络方法。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判废 1、经检验确定判废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汇报同时报送原使用登记部门立案。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书面汇报、该台容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表》立即向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注册手续。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阀芯和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第二十七条 压力表选择要求: 1.选择压力表,必需和压力容器内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 压力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相关要求。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二十八条 进口压力容器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实施措施》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需将压力容器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证统一存档管理。并应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应包含: 1.压力容器注册记录表 2.容器出厂随机技术资料 3. 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统计,和相关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统计,和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实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安全阀、呼吸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校验、修理和更换统计。 8.相关事故统计资料和处理汇报。 第七章 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本章要求适适用于承压以水为介质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电力系统及并网自备电站发电锅炉和以电能为热源锅炉。 第三十一条 锅炉出厂时,必需附有下列和安全相关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关键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锅炉); (4)水步骤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实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锅炉安装 1.从事锅炉安装单位必需是已取得对应制造资格单位或是经自治区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安装单位。 2. 锅炉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喀什地域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锅炉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完工交接时锅炉必需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接,不然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和使用。 3.锅炉总体验收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最少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锅炉安装开工申请表; 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3).施工技术方案; 4).锅炉安装统计和检验统计; 5).锅炉安装设计变更通知书; 6).承压原材料(含焊材)原始质量证实书和必需复验汇报; 7).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资料(由监检单位提供); 8).锅炉试运行(包含开启调试各阶段)统计; 9).锅炉水处理调试汇报。 4. 锅炉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该将锅炉安装质量证实及相关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并办理锅炉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签发和管理 1.锅炉使用单位,必需逐台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将使用证编号喷涂在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下方或其它显著位置。 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二份《锅炉注册记录表》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和安全相关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汇报;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3.在用或移装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许可以下列资料替换: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实强度受压部件图; (2) 锅炉哭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计算资料; (3) 锅炉检验汇报。 4.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1kgf/cm2)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 4Kcal/h)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实书或检验汇报。 5.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注册记录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还使用单位保管。 第三十四条 锅炉修理和改造 1.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是指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和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 2.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 1).对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大于100mm圆角。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取贴补方法修理。 2).在锅筒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需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许可委托外单位做。 3).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补焊以后,应对焊缝按相关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4).修理经热处理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3、修理和改造锅炉单位,必需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对锅炉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修理、改造完工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实书、修理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十五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确保安全运行而报废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没收《锅炉使用登记证》: 1、 超出定时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 有危及安全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 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 经检验确定,必需报废锅炉。 第三十八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锅炉使用 1、使用锅炉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关键内容各项规章制度。 2、从事和锅炉相关操作人员,如: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锅炉水制监测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从事对应作业。 3、使用锅炉单位必需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水处理方法,使锅炉运行时锅水、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相关要求。 4、使用锅炉单位应认真实施排污制度。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排污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依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汇报确定。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预防产生汽化。 5、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需先将锅炉及除污器内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方法,并定时对锅炉内部进行检验,以确保防腐方法有效。采取湿法保养锅炉,还应有防冻方法。 第四十一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需先隔断燃料气源,隔开和其它运行锅炉连接热水、排污等管道,将锅筒内水放净,且确保锅筒内部有良好通风。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些人监护。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烟道和燃烧室内必需进行通风,并将和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烟道相连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出12V;在比较干燥烟道内,而且有妥善安全方法,可采取不高于36V照明电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二条 在用锅炉检验工作包含运行状态下定时外部检验、定时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通常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除定时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十二个月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 3、发生重大事故后; 4、依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需进行检验时。 第四十三条 每台锅炉选择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正确度不应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依据工作压力选择。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1.5--3倍,最好选择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确保司炉工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公称直径大于100mm. 第八章 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管状设备,其范围要求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管道。 第四十五条 压力管道检验周期依据其安全情况等级不一样而不一样。1级检验周期为6年;2级为3-6年;3级为1-3年。 第四十六条 气瓶是指盛装工程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表压),切压力和容积乘积大于等于1.0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气瓶。 第四十七条 氧气瓶、氮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为4年。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机电设备,其范围要求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电动葫芦等。 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需附有制造企业相关该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相关键参数外,还应该标明关键部件型号和编号。在用起重机械定时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五十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输人、货物机电设备,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感人行道等。 第五十一条电梯出厂时,必需附有制造企业相关该电梯产品或部件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相关键参数外,还应该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关键安全部件,必需含有有效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在用电梯定时检验周期为十二个月。 第五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标,承载乘客游乐设施,其范围要求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五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需附有制造企业相关该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相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四条 在用游乐设施定时检验周期为十二个月。移地重新安装游乐设施,必需进行验收检验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五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行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需进行试运行和对应安全检验。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需立即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验确定;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立即阻止游客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需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显著位置上。 "安全注意事项"是指游客搭乘每台(套)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参与其娱乐活动时,为确保游客本身安全应该注意或应该协同做好事项。通常最少要提醒:该娱乐项目有可能不适合于哪种身体条件人,何种年纪以下(上)游客不宜单独搭乘或不宜参与,许可搭乘总人数,入座后系好安全带或检验安全装置,运行中提醒游客不能出现行为等。 第五十六条 游乐设施全部者和运行单位,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配置适用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监护或救护人员。必需制订救援预案,并定时进行救援演练。在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预防事态恶化,立即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要求由塔西南勘探开发企业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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