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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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为使本企业职员管理有所遵照,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企业职员管理,除遵照政府相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企业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企业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用事务处理步骤要求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标准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评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 试用,给予解聘,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验表。 (二)最终服务单位离职证实。 (三)确保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确保。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它必需文件(如其它必需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还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还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还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它代用具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验经本企业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职员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 况应和本企业签署"定时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和职位对照见附表6.1.1。 (二)从业人员晋升措施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应一律办理确保手续。 第十条 填写确保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确保书标准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作行号(铺保)。 (二)企业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确保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确保人: (一)服务本企业职员。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确保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确保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 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企业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确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待被确保人另觅得 确保人,办妥新确保手续后,始得解除确保责任。 第十四条 确保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确保人应即通知本企业更换确保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确保人: (一)确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确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确保人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所以无力确保者。 (五)不欲继续确保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确保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职员应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职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行为。 (二)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业务,或兼任其它厅商职务。 (三)全体职员务须时常锻炼自己工作技能,以达成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升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收招待或以公 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职员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和贵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关键事故必需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出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和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含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责任人许可,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职员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职员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和抽烟,方便促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喧华、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 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职员必需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升质量,才能取得改善及促进福利,以达成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目标。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责任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 共济,提升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职员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关键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标准,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 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 长工作时间以不超出4小时;每个月延长总时间不超出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职员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托打卡,不然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要求处分: (一)迟到、早退 1. 职员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 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 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超出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报备并经主管证实者除外。 5.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实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实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统计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职员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十二个月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聘,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标准,给职员合理待遇(其待遇措施另订)。 第二十二条 职员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表6.1.2 第二十三条 职员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个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 人员薪酬管理措施"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职员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取得员 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是否依政府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员连续工作满一定时限,每十二个月给尤其休假;其日数要求 以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整年给7天尤其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整年给10天尤其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者整年给14天尤其休假。 (四)服务满以上者其尤其休假每增十二个月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职员尤其休假,应自届满要求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 产或业务标准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尤其休假因年度终止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职员留职停薪不予尤其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职员请假分为八种 表6.1.4 第三十二条 职员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要求办妥后方得离厂,不然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快速向单位主管汇报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要求代办妥请假手续,不然亦视同旷工论。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 (三)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 假日期计算均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百分比扣减。 □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职员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善行佳话,足为企业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工作足为标兵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议改善,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五)发觉职守外故障,给予速报或妥为预防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所以降低损害者。 (二)维护职员安全,冒险实施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企业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企业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企业同仁表率者。 (三)十二个月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职员处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30天奖金,并于年底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对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给予解聘。 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给予警告: (一)未经许可,私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要求穿着服装或佩挂要求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准期完成,致影响企业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碍她人工作而不听劝说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她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她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关键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私自变更工作方法,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职员拒不接收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它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30天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含有技术性工具,非常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 自操作者(如所以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要求方法,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给予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企业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企业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企业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和本企业同类业务者。 (七)在企业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十二个月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企业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企业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它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企业)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她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有意泄漏企业技术、营业上机密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企业声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企业声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与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它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要求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职员功过抵销要求 (一)嘉奖和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职员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十二个月度内者为限。 □ 考 核 第四十五条 职员考评分为: (一)试用考评:职员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评,期满考评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评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评: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职员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考评,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人事单位应将职员假勤奖惩随时统计,认为办理年度考评参考。 (三)年度考评:其措施另订。 第四十六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 职员年度考评定每十二个月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评并由考评 小组核定。 第四十八条 办理考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 加 班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职员加班,被指定职员,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五十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 方得加班,并须按要求打卡,不然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一条 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百分比加给工资。 第五十二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 加班时数给予旷工论处。 第五十三条 职员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 出 差 第五十四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和"短程出差"二种,凡当日能往返 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伍拾伍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措施另订)。 □ 训 练 第五十六条 本企业为陶冶职员品德,提升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行多种 教育训练,被指定参与职员,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与。 第五十七条 职员训练分为: (壹) 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备理,内容为: 1. 企业介绍及人事管理规则讲解。 2. 业务特征、机器性能、作业要求及工作要求说明。 3. 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教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职员应不停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异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收专业训练,或邀请教授学者来本企业作系列专题演讲,以促进其本职学 术技能,使利于任务完成。 □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企业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员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合适工 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职员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通常职员应于5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职员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要求支给差旅费,其随行 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实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职员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 员暂行代理。 □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企业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职员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她职经查明属实者,给予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职员福利,特设置职员福利委员 会(规章另定),办理相关职员福利事宜。 第陆拾玖条 职员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和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企业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发给职员年底奖金,职员 在同十二个月度内全部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底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职员一律参与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职员参与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多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企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职员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 付,始还未参与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相关要求给予赔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职员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相关要求办理(措施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30天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降低劳工必需,又无合适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职员资遣前后次序: (一)历年平均考评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职员资遣,通知日期以下: (一)在企业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十二个月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企业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条 职员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 每星期不得超出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据前条要求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要求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职员因受处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职员资遣,依下列要求发给资遣费: (一)在企业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资遣费。 (二)在本企业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资遣费,但剩下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百分比给,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安全和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企业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和卫生设施,以维护员 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二条 职员应遵守企业相关安全及卫生诸要求,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安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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