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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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起源: 作者: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公布单位】80103【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律师业发展,规范律师业会计核实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多种类型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工作进
2、行指导、监督和检验。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置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需含有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置合格专职财务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企业代理记帐。第七条财务责任人、主管会计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标准,而被错误处理,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纠正;玩忽职守,丧失标准,不宜担任财务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撤换。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立案。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在责任人监督
3、下,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时,能够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会计核实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应该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年度根据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月日至月日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现金单位,应分她人民币、多种外币设置现金日志帐,进行明细核实。外币收支,应该按收款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第十一条会计核实工作,应该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统计正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该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一)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二)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三)财产、物资收发
4、和增减;(四)各项基金增减;(五)各项收入计算和分配;(六)经费收支和成本计算;(七)财务结果计算和处理;(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实事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该依据权责发生制标准记帐。通常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费用,不管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全部应该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入帐;通常不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计算应该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收入和和其相关联成本、费用,应该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核实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假如有必需变更,通常应该自新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
5、并在变更年度会计汇报中给予说明。 第四章记帐和帐簿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采取借贷复式记帐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全部应该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多种原始凭证必需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该设置日志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关键帐簿和多种必需辅助性帐簿。多种帐簿应该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立即,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多种帐簿中统计,如需要更正,必需严格根据会计人职员作规则进行。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取电子计算机记账,其软件应该满足本制度要求,并含有案件、保密功效。由磁性或其
6、它介质存放多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时打印成书面形式保留。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要求收支,不予办理。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需接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流动资
7、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和低值易耗品。第二十六条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该设置日志帐,根据业务发生次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根据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少许低值易耗品,能够采取一次摊销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能够分期摊销。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包含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原值在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其它设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原价登记入帐。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税金作为原价。需要安装,其安装费用应该一并计入原价。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
8、实际支出作为原价。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参考同类实物中国或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系旧固定资产,应该根据原价和估量累计折旧之间差额入帐。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量折旧。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以协议要求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税金作为原价;协议要求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固定资产,根据新发生相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该自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
9、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不补计折旧。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通常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取分类折旧率,也能够采取部分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率依据固定资产原价、估量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量残值通常应该不低于原价。累计折旧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独反应。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另行核实。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该定时盘点,每十二个月最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假如和帐面统计不符,应该于查明原因后立即进行会计处理,通常在年底止帐前处理完成。盘盈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
10、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投资投入无形资产,根据协议、协议中所列金额和应负担提相关费用入帐。购入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入帐。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应该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根据要求期限平均摊销。没要求期限,根据估计受益期或不少于年期限分期平均摊销。第三十五条占国家编制律师事务所资产按全民全部制机关管理。兼职律师事
11、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资产按集体全部制单位管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资产按个人(合作)全部制管理。第七章长久投资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长久投资,是指向其它单位投出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资金,包含直接向其它单位投出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和购入不准备在十二个月内变现股票和债券。长久投资应该单独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立即收回长久投资,应该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应。向其它单位投资,应该根据实际缴付金额或投资协议、协议等约定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入帐。股票投资,应该根据实际支付款项或投资协议、协议等约定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加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款
12、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经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实。债券投资,根据实际支付款项入帐。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经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实。对于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其实际支付款项和债券票面价值之间差额,应该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对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久投资帐面价值。摊销方法能够采取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第三十七条向其它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核实,通常采取成本法。长久投资股利或利息收入,长久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款项和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应收股利或应计利息之间差额,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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