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集团财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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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遵守制度人 是一个不可靠人! 目 录 财务管理指导纲要………………………………………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 内部贷款管理要求……………………………………… 外部贷款管理要求……………………………………… 全方面预算管理要求……………………………………… 会计核实措施…………………………………………… 应收款项管理要求………………………………………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统计管理措施…………………………………………… 会计档案管理措施……………………………………… 财产清查制度…………………………………………… 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要求………………………………… 中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基础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财务管理指导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发展需要,深入明确财务管理中心地位,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古井集团遵照“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关键”管理理念。财务管理应深入到企业管理方方面面,在各个步骤发挥反应、监督、管理、控制关键作用。 第三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适度集权管理,集团财务部门负有对各子企业财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考评,各子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必需主动接收集团财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考评。 第四条 古井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指导下和总裁直接领导下财务总监负责制,对集团企业及各子企业财经制度、会计核实、财务人员和资金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古井集团总部设置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六条 财务总监是集团企业行政领导组员,帮助集团企业关键领导人工作,全方面负责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实工作,负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调配,推行全方面预算管理,参与集团企业重大决议,直接对集团企业关键领导人负责。 集团企业关键领导人应该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实施集团会计核实、资金集中管理、全方面预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服务等工作,对各子企业经济运行正当合规性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验。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集团企业董事会负责,对各子企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促进各子企业规范管理和经营目标实现。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主动互动协作,建立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强化内控制度,监督检验各子企业制度实施情况,保障财务工作正确运行,不停提升集团企业整体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施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责任人。财务责任人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戚关系。 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实施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和所在企业行政管理并行双重管理制度,以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为主。各子企业财务责任人接收集团财务部门业务领导,集团企业依据需要对各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实施定时轮换。(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各子企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责任人和会计人员,以确保经济核实工作和集团各项经济制度切实施行。各子企业依据企业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确定会计人员配置方案,对人数、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报集团企业财务总监咨询该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后设置。 第十三条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在子企业管理机构中处于关键地位,帮助子企业责任人工作,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努力发挥参谋作用。子企业财务责任人由集团企业统一委派,子企业按相关要求聘用。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考评措施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需遵纪遵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含有对应学历(通常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热爱本职员作,能严格实施集团企业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企业财务责任人除应含有以上会计人员基础要求外,还应含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熟悉行业情况,含有会计或经济类中级通常会计人员配置和招聘由集团企业及各子企业按摄影关制度实施以上职称,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及相当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日常培训、考评、调整等由各子企业自行组织,引进竞争机制,发明主动向上气氛。 第十七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合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并建立健全对子企业财务责任人考评制度,定时对其工作业绩、专业技能、政策利用、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指标进行全方面考评,选拔优异会计人才,促进整体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提升。 第三章 制度和监督 第十八条 集团企业依据国家要求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在集团企业范围内落实实施。集团企业定时开展对子企业制度实施情况检验和评定,确保集团企业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和实施。 组织实施制度评审和检验具办部门是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集团企业经过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交叉、综合监督网络,从而全方面监督各子企业在制度建设、财务情况、经营结果、财务管理、资金收支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真实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充足利用现场检验和非现场检验,重视过程审核和结果审核,强化对子企业制度实施审查、财务责任人考评管理、会计工作检验、预算考评管理、资金控制等方面动态监控和督导,预防资产虚增、负债漏计和收益高估,保障集团企业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子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子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时或不定时评定并披露各子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风险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该经过对子企业开展年度绩效审计、经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各类审计,揭示各子企业在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关键风险,从而实施对子企业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据集团企业需要,做好专题审计调研工作,为集团企业正确决议提供支持性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集团企业需要,对子企业派出审计巡视员,定时或不定时巡视,加强现场检验,了解、监督各子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及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子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在集团企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标准下,制订具体规章制度,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实施。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子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牵制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并由集团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鉴证,从而确保财务数据和非财务信息正确、完整、合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子企业必需依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四权”分离,发挥规模优势;建立销售和收款管理制度,利用资信系统,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子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经过项目标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后续跟踪等程序确保投资合理高效;建立全方面预算管理制度,经过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等,表现预算结果,提升计划能力和市场掌控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子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需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各项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果断抵制有损集团利益事项发生,特殊事项,应立即向集团汇报;各子企业应建立财务预警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立即发觉和处理经营中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可连续发展, 第三十条 各子企业必需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企业相关制度要求,接收集团企业财务机构监督、检验,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各类财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消极配合、拒绝、隐匿、谎报、销毁,甚至阻挠报复。 第四章 会计核实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集团企业整体会计核实工作,设计、制订、完善统一会计核实制度,并组织各子企业施行。同时依据不一样行业业务特征,结合集团实际,出台适合集团内部具体会计核实措施和相关实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子企业会计核实实施统一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要求,实施统一会计政策、会计核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子企业会计核实进行检验、指导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现场检验、指导,对子企业会计核实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企业及各子企业必需统一财务软件。各子企业应努力提升会计核实电算化水平,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和控制。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做好集团范围内各子企业会计信息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子企业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正当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片面及不合适或遗漏会计陈说负部分或连带责任。集团企业对弄虚作假者记入黑名单,严重弄虚作假者永久禁入财务系统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子企业要根据集团企业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业务需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汇报,立即提供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各类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子企业需在集团企业统一会计制度所许可范围内,选择确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成本核实方法,并一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会计政策,应该取得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同意,谨慎核实,正确反应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调剂当期利润,高估收益,虚增资产。 第三十八条 各子企业必需按《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严格管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档案销毁必需报集团企业审查同意,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各子企业应定时依据会计核实情况,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内部管理、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撰写分析汇报,分析汇报应以专题分析汇报为主,尤其是要分析新投资项目标运行情况和企业运行风险关键步骤,上报企业责任人和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各子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及企业相关要求,按时向集团企业相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会计汇报、财务分析和预算实施情况汇报等资料,不得不报、迟报、虚报和瞒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团企业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工作,对集团内资金实施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依据需要建立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子企业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信息反馈等方面互动,并将经营现金净流量作为对子企业关键考评指标之一。 各子企业必需服从并严格实施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集团企业财务总监负责集团整体资金调控和管理,并负责集团整体资金预算管理。各子企业应在集团统一管理标准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本企业资金管理,并服从集团企业统一调度和计划。 第四十三条 集团企业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对集团范围内全部资金筹集、使用、调度、存放进行严格预算控制,以达成最好资金效率和最高资金效益。各子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生产经营性资金筹集、使用、调度,确保日常需要。 第四十四条 集团企业充足利用集团总部和各子企业信贷资源,集中支持关键企业、关键项目标资金筹集和投放,实施以古井集团为主大用户综合授信额度筹资管理,降低资金筹集成本。 第四十五条 集团企业对各子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施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各企业依据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需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各企业不得私自开设基础结算户、通常结算户和临时结算户和将存款存入其它类型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 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资金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各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集团企业核定,超出额度资金立即有偿划入集团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日常经营资金缺乏时,可由集团企业统一调度、有偿处理。各子企业资本性投资、大额经营性投资及项目融资,应按投资程序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并报集团企业审查同意后,由集团企业统一负责资金筹措,各子企业帮助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子企业财务部门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做好现金流量估计,做好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及投资项目标资金需求计划,立即有效地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防范资金风险。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预算实施情况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各子企业必需强化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不准不经同意对外担保;不准对外借物借款;不准盲目动用大笔资金;不准公款私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纲要由集团企业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导纲要自集团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工作水平,规范经 济运行,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古井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适度集权,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各子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考评责任,各子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必需主动接收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三条 古井集团实施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由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 各子企业能够依据本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财务管理措施,报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条 集团各子企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置对应会计人员。各子企业依据企业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确定会计人员配置方案,报集团企业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集团各子企业会计机构应该依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对应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 第六条 各子企业财务责任人职位设置应和企业规模相适应,大型子企业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中型子企业设置财务经理、小型子企业设置财务主管。 第七条 各子企业财务责任人由集团企业统一委派。 第八条 各子企业财务责任人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集团企业财务总监审核、同意。 其它财务人员考评由各子企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按季报财务管理部门立案。 第九条 各子企业必需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需遵纪遵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含有对应学历和资格,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员作,能严格实施集团企业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施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责任人。财务责任人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戚关系。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该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该单位财务责任人监交;财务责任人办理交接手续,由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责任人监交,必需时可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该单位责任人进行监交。 第十五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必需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搞好财务人力资源开发。 第三章 财务会计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会计核实体系,根据国家及集团企业制度要求,结合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会计核实应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要求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保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会计指标计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实,其软件及其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也必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汇报。 第十八条 发生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在依法设置账簿上统一登记、核实,不得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实。 第十九条 定时将会计账簿统计和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查对,确保会计账簿统计和款项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统计和会计凭证相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统计相符、会计账簿统计和会计报表相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 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责任人应该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推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责任人应该确保财务会计汇报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并进行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措施》要求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企业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各子企业资金筹集及使用必需服从并严格实施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该严格根据《古井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对货币资金业务实施严格授权同意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批人应该依据授权审批权限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该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审批人同意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立即向审批人上级授权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该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出库存限额现金应立即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必需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业务和结算起点以上应该经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严禁个人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九条 各子企业应设置收入专户,现金收入立即存入集团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本身支出。 第三十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要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调整相符;如调整不符,应查明原因,立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该加强和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管理,明确多种票据购置、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步骤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统计,预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三条 应该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员保管,个人名章必需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债权包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项等。债务关键包含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和其它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该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取总价法入账。 第三十六条 各子企业应建立用户资信评价系统,依据信用等级确定信用额度。应该按用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立即登记每一用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久往来用户应该建立起完善用户资料,并对用户资料实施动态管理,立即更新。 第三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实施坏账准备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标准见《古井集团应收款项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集团企业对银行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各子企业如需资金,应首先向集团企业集团资金中心申请内部资金贷款;或在集团企业审批后向外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三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外部贷款应依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争取信用贷款,确需担保或抵押必需报集团企业审批。 第四十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加强对银行贷款管理,时刻关注贷款期限和到期日,提前做好贷款归还计划按时归还到期贷款。 第四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应充足利用商业信用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在不影响企业信誉前提下,尽可能地推迟应付款支付期,充足利用供货方所提供信用优惠。 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包含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存货包含多种原材料、燃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对于代销商品,受托方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存货采购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请购和审批; (二)询价和确定供给商; (三)采购协议审核和签订; (四)采购和验收; (五)付款审批和付款实施。 各程序由不一样部门来完成,做到相互牵制,权力分离,堵塞经济漏洞。 第四十五条 存货具体核实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部分计价法。各子企业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方法进行核实,报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周转材料包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企业(建造承包商)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能够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对周转材料管理,集团及各子企业周转材料应分别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下包装物和企业(建造承包商)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上包装物和企业(建造承包商)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采取“五·五摊销法”进行核实,并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于使用时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必需建立实物备查账,具体登记名称、购入时间、单价、使用单位、质量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对存货实施永续盘存制。财务部门对存货购进和领用要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管理情况进行反应和监督,汇报目前存货水平,提供存货决议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子企业应加强对存货入库和领用管理,完善签字手续,对于手续不完备,财务部门能够拒绝付款或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 建造承包商临时设施,和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未单独计价软件,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成本入账。取得时成本包含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和为使固定资产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需支出。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子企业间固定资产转移,按转出资产账面价值或双方确定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归口负责措施,依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标准,逐步落实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五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在购建或有偿调入、处理固定资产时全部要办理申报、审批、预算、移交、完工验收、决算等手续。 各子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之前按相关要求报集团企业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子企业应该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资本化条件,记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五十七条 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试运转过程中形成、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估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五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在建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可依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不得超出承包协议价值70%,完工决算后付总造价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且未发觉质量问题前提下一次或分次结清。 第五十九条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应该自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依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完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 第六十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标准为平均年限法,对于特殊业务子企业能够采取加速折旧法。 各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要报集团企业审批。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实物资产要进行定时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应该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报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集团企业研究同意后按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检验,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标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提取,计入当年损益;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章 投资及其它资产 第六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进行投资时必需按《古井集团投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包含为交易目标所持有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 第六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该根据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当期收益,者差额计入利息调整科目。 第六十六条 处理投资时,按实际取得价款和投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六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第六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二者兼有而有之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包含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已出租建筑物。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房地产。作为存货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十九条 长久股权投资,是指经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股东,按所持股份百分比享受权益并负担责任。应该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实。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长久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实,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该根据权益法进行调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含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长久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实。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含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久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实。 第七十条 长久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久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久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久股权投资成本。 第七十一条 长久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第七十二条 长久股权投资处理时,其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取权益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将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其它变动而计入全部者权益,处理该项投资时应该将原计入全部者权益部分按对应百分比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可识别非货币性资产。 可识别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七十四条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如为有限,应该估量该使用寿命年限或组成使用寿命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该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应该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七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还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实,并按要求进行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七十六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其它资产,如长久待摊费用等。 长久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3年以上(不含3年)各项费用,包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筹建期间创办费应于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十七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会造成全部者权益降低、和向全部者分配利润无关经济利益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多种花费。 第七十八条 各子企业产品制造成本和费用实施预算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制订成本费用预算计划,层层分解,并附具体成本费用控制方案。 第七十九条 各子企业每个月应对成本费用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材料(预算实施情况通报)报到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各子企业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管理,挖掘潜力,重视连续系统低成本运作。应付职员薪酬应严格根据《古井集团企业管理职级绩效薪酬方案》、《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对子企业经营业绩考评措施》要求实施;各子企业应制订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等管理要求,并报集团企业立案。 第八十一条 各子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量成本、定额成本替换实际成本。采取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核实,根据要求成本计算期,立即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八十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会造成全部者权益增加、和全部者投入资本无关经济利益总流入。 收入不包含为第三方或用户代收款项。 企业应该依据收入性质,根据收入确定标准,合理地确定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三条 销售商品收入,应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给予确定: (一)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上关键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全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交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四条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量,应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确定收入和费用方法。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量: (一)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四)交易中己发生和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八十五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收入包含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给予确定: (一)和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二)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 各子企业依据以上收入确定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自收入确定细则,上报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逐月结转产品成本,计提多种税费,正确核实企业利润。 所得税计提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八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按当期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第八十九条 各子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由集团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九十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应该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汇报。 第九十一条 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该在财务会计汇报中披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最少应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部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九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应该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该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及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责任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企业,还应该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 第九十三条 各子企业每个月必需于5号前将会计汇报电子版报送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子集团企业和有子企业子企业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要求》编制合并报表。 各子企业会计汇报书面版必需于每个月15号前上报。 第九十四条 各子企业应编制季度财务分析,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报送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各子企业应将季度财务分析书面版必需于15号前上报。 季度财务分析应关键包含以下内容:各经营指标改变和对比情况,对经济指标改变较大要作深刻分析,重视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行能力、发展能力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症结,提出改善方法,使财务分析真正对企业经营者有参考价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从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 资金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内资金统一调度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提升集团抵御风险能力,依据《古井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及《古井集团投资管理要求》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集团企业对集团内资金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各子企业必需服从并严格实施古井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主动配合集团企业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接收集团企业监管。 第二章 经营活动资金管理 第三条 集团企业对各级子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审批立案制。 各级子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前应将开户申请(关键包含拟开户银行、银行联络方法、开户用途及理由)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未经同意私开账户,不得隐瞒不报逃避监管。 银行账户开立后,应立即报财务管理部门立案。 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子企业全部银行账户建立档案,并有权随时查询余额及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条 子企业日常经营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应分别经过开设收入专户、支出专户进行结算。 收入专户专门用于收取各类款项,不得直接用于开支。 支出专户用于开支,不得收取各类款项。具体按《古井集团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实施。 第六条 集团企业对各级子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实施额度监管。具体按《古井集团组员企业备用金及保留额度管理要求》及《古井集团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实施。 第七条 各子企业超出额度资金应立即划入集团,以利集团企业统一调度和计划。额度内资金由子企业自行管理。 第八条 各子企业超出额度划入集团资金,集团实施有偿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息、按季支付。 第九条 各子企业经营资金不足时,应先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企业统一计划,实施集团内部贷款或向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具体按《古井集团内部贷款管理要求》及《古井集团外部贷款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子企业经营资金使用行使监督权。 监督路径关键包含监控银行账户、开展专题财务检验、和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各子企业应主动主动配合监管,立即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汇报资金流向,尤其是大额资金流向。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和子企业往来资金管理工作。对子企业做好资信评价,并依此作为再贷款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子企业应认真做好经营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具体按《古井集团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子企业应加强日常经营资金管理,定时和相关单位对账、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各子企业应完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提升防范风险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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