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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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经过,自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利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阻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治安事件。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场所和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以下
2、简称技防设施、技防产品)单位。 (一)枪支、弹药生产、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三)存放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室、馆(库); (四)金银等珍贵金属、珠宝加工、经营、存放场所; (五)印钞、造币和印制其它有价证券单位关键部位; (六)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关键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含相关键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文物和其它物品场所、部位; (九)机场、火车站和其它需要进行安全检验场所; (十)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应该安
3、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其它场所和部位。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管理,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它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本要求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单位,应该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 第六条 市公安局应该和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技防设施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该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方案,应该包含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 技防工程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其它相关要求。包含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
4、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 第八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将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确需变更设计,应该经原审核公安机关同意。技防工程完工后,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该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 第十条 使用技防设施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管理,降低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该加强对涉密人员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该含有对应资质。对在本要求第三条第(一)、(二)、(五)、(六)、(九
5、)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件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资质实施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 包含本要求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单位使用技防产品,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能够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该定时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相关单位进行检验。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应该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方法落实。 第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由公安机关根据下列要求给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件,
6、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要求,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更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要求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条(目标依据) 为
7、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概念) 本措施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阻止、延缓偷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 本措施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含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验等功效专用设备。 本措施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利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组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
8、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该采取技术防范方法: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要害场所或部位; (三)集中存放关键档案资料馆、库; (四)存放关键计算机数据库场所; (五)金银等珍贵金属、珠宝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和金融
9、信息运行、存放等场所;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珍贵物品场所; (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集中存放场所; (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关键部位; (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应该采取技术防范方法其它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术防范产品管理) 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局在市质量技监局指导下实施。 从事安装、维修技术防范产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该事先报经市公安局核准。 第七条(技术防范工程产品标准) 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技术防范产品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0、;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制订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应该制订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八条(技术防范工程标准和规范) 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该根据国家标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实施。 第九条(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 本市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制订,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该遵守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技术防范工程使用) 使用技术防范工程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技术防范工程正常、有效运行,并接收公安部
11、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技术防范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要求) 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和使用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实施国家和本市保密要求; (二)加强对涉密人员教育和管理,制订安全保密制度; (三)严格限制技术防范工程知密人员范围,并登记注册: (四)妥善保管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五)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经过技术防范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六)不使用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人员。 第十二条(严禁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遵守技术防范工程使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毁坏技术防范工程设备、设施; (二)私自改变技术防范工程用途; (
12、三)泄露技术防范工程秘密; (四)影响技术防范工程使用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措施,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按下列要求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要求,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幅度最高不得超出1000元。 违反本措施要求,应该给治安处罚,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执法保障) 公安人员应该遵纪遵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3、、索贿受贿、枉法实施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要求) 建筑项目中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和本市另有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公安局能够对本措施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已于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施行。市长:李盛霖二OO十二个月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
14、预防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利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活动。 本措施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偷窃、防爆炸等预防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专用产品。 本措施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标,综合利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所组成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
15、防范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关键单位、要害部位应该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法: (一)武器、弹药生产、存放场所;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等存放场所; (三)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场所; (四)金、银等珍贵金属或珠宝经营和集中存放场所; (五)印钞及印制有价证券单位; (六)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
16、它集中存放大额现金部位;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馆、大型图书馆等含相关键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 (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它需要进行安全检验场所; (十)大型商场要害部位; (十一)国家关键科研机构或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要害部位; (十二)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应该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法其它关键单位和要害部位。 第六条 生产技防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必需制订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审核立案。 第七条 对技防产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分别实
17、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生产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该经公安机关同意。 第九条 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该经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单位和个人,应该实施进货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实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同意书。 第十一条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应该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同意书,向本市公安机关办理销售立案手续。 境外产品进入本市销售,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
18、机构审查认证,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或维修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该持公安机关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安装业务单位,须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核发资格证实,依据本措施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配置技防系统单位,应该将系统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确需变更设计,应该经原审核公安机关同意;并交由含有对应资格单位安装。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安装单位不得施工。 技防系统使用前,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设计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19、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公安机关组织相关教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结果能够作为设计、审核和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下列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成,对符合条件,3日内发给同意证书;对不符合条件,3日内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生产、销售技防产品; (二)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资格; (三)申请配置技防系统; (四)申请技防系统验收。 公安机关对同意证书、资格证书和立案手续实施年检制度。年检应在5日内审核完成。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该对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法单位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应该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方法落实。 第十九条 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安全技术
20、特征,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保守秘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技防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单位,严禁雇用身份不明或受过刑事处罚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法单位,应该建立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使用和保护制度,确保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由公安机关责令更正,能够处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公安机关责令
21、限期整改,能够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能够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月1日)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和公民安全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
22、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利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多种正当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行为。 本措施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多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验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措施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利用技防产品,经过科学设计,在特定场所和部位组成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行业管理。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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