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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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8日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
2、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对检举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
3、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第二章消毒管理第六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第七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排放符合环保、环卫要求;(二)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三)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五)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六)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存放安全;(七)生产经营人员有
4、健康证明;(八)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二)消毒餐饮具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小包装以及专门运输工具;(四)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第九条公共餐饮具自行、集中消毒必须经过批准。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符合条
5、件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并予以公布。具备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第十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批准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标识不
6、得收取费用,制作标识所需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一条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第十二条从事餐饮经营、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四)不使用保洁柜贮存消毒餐饮具;(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第十三条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事项:(一)食品卫生许可证;(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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