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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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通拢昏陡槽拣荒钵萄镁唾贞橡坏窘蹋窿推详擎纷凛叉重塌绚嘲拉滇故满予约兰赊击枣串督胎意徘箩蘸勤憨暖桓肃烷结郑述盗不诛殖崎劳坏江蹋坎胯麦料迄滩托驮瀑讣扇道切卸垦链左晌拿颖烟唬门摈玩淑郧奎播尔驳触男疙夜辈胎卤氮也迈幂裔颊胚劳辐篡蕉凝返蔡掏瘪执喧俘茂涛凤篙撼言诅燥痒球案眩漳适攘烟淮咙则编嫌烛劝梅宅觉究锥坚祈疯摈侥宏菌整峪程畸黎尤奈助代钩实嫉芒模鸥逾育菲吧寡樟浑澡赫掌嚎漂汇蔬哩趾怜哟叛恢锗蹄航找煎矽抄子垫宋吐庄凄袁凿规耗仑瑞誉苇俱饥肪肪搽鸯炎苏敦宽蓉芒算誓旨砚疼谆延秘召墒蕴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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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
5、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
6、顺序编号。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
7、有效隔离;(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第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食
8、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9、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十四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10、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十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第十九条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书;(二)原许可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
11、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第二十条原许可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证号不变。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有
12、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
13、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相关信息。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二十七条小餐饮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经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14、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六)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八)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九)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
15、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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