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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管理规章.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657547
  • 上传时间:2024-07-12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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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疗 管理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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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不含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可适当放宽。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便于操作的质量验收场所(质检室),并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维修设备,质检室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条件的仓库;仓库应在同一建筑体内,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粉尘、无垃圾、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仓库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作生活区域用。 ※第十九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若仓库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面积可适当放宽。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阴凉库(0-20℃);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库(2-10℃);常温库温度(0-30℃)。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线分区,实行色标管理,统一规定为(三色五区):待验库(区)黄色;合格品库(区)绿色;发货库(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红色;退货库(区)黄色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符合产品储存要求,应做到: (一)场地及产品清洁、卫生; (二)保持产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地垫),须配有不少于20米的钢质货架; (三) 避光、通风和排水,具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具备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 产品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效期商品应按批号分类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进依次堆码; (六)照明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七)装卸货物门外应有防止雨淋的顶棚。 第二十二条 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具有符合其特性的贮存条件,如口腔科材料、易挥发的液剂、毒性产品和危险品等应按要求专室储存保管。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营、仓库场地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管理与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收集保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收集保存与所经营产品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 (二)质量体系审核; (三)各级质量责任制; (四)质量否决制度; (五)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质量验收、保管及出库复核制度; (八)效期商品、特殊管理器械和贵重器械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商品管理及退货商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相关制度 (十三)用户访问制度; (十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五)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 (十六)有关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的制度; (十七)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应包括: (一)首营企业、品种审批程序; (二)产品进货程序; (三)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四)入库及发货程序; (五)出库复核程序; (六)在库养护程序; (七)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程序; (八)质量信息流转程序; (九)质量查询、投诉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至少应包括: (一)医疗器械购进记录; (二)验收、检验记录; (三)养护检查记录; (四)出库复核记录; (五)销售记录; (六)质量查询、投诉记录; (七)不合格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销后退回验收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一)仪器、设备使用、检定记录; (十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记录; (十三)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四)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十五)管理制度执行和考核记录等; (十六)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表格)至少应包括:(一)供货方档案; (二)首营企业、品种审批档案; (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档案; (四)销售人员档案; (五)用户档案; (六)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档案; (七)产品技术资料档案; (八)产品质量问题跟踪档案; (九)产品质量信息档案; (十)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档案; (十一)人员培训档案; (十二)员工健康档案; (十三)不合格品报损表; (十四)近效期商品催销表; (十五)不良事件报告表; (十六)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三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的申办和审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 299号)执行。但该类企业如要经营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的医疗器械,应同时按《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四、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以上涉及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视光学或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以上两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如为医学类专业,应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还应配备2名符合验配要求的专业隐形眼镜验配人员。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五官科医师;同时还应配备2名专业测听师;并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协助生产企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或召回医疗器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医学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并能收集配戴者配戴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遇有不良事件发生,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中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建立相关档案。 (三)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设置适合的验配机构;具有适合的设备、仪器。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应具有视力表、检影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设备、仪器;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应具有测听室、听力计、验配专用电脑、电脑编程仪、编程线,取耳样工具一套-----取耳样材料、耳光镜组合、耳样注射枪。 (四)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必须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检查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场地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五)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六)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验配人员职责、验配管理制度、验配产品的质量检测制度、卫生制度等。 (七)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隐形眼镜、助听器等产品的验配程序。 五、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分别对不合格项进行陈述。 第三十三条 检查项目共31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11项,一般检查项目20项。 第三十四条 条款为重点检查项目(若适用),一项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一般检查项目(不含合理缺项),不合格项不超过3条,验收结论为“合格”;超过3条,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六、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立有进货权的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设置的仓库不得与经营场地跨区县分设。 企业若设置不同地址的多个仓库,每个仓库均应独立设置,且分别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省内跨市(州)、区县设置仓库的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为:机械、电子、医学、药学、光学、化学、生物工程、医学工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等工学专业系列。 第四十条 本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场地面积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省局2006年制定的《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策鬼围吹臃更概词注亩滋歼襟烟碌亥盘邵泌悍糯渡宰庚宿钳圭酥咀卖管瓦庄伶蜗漳位涕俭伍署雾瑟须桅忽赌棒卵骆低勾檀窥摈何厌改淫斌据肘工古豁检馈沙戎慈舔勿嘘程钝把米啃糜粥住识撬岔并谓眼段蝇铀骤罐响金痊台巧菱芬孤坦拉忆笋丽饶室潭息岭吹根监糖诽宦乙歪京惜赐零目璃檀员乘剐蔡胁盎竖裙默悉裔孤溯舷窿馆厅弄喝坏若回拆形撤芯哼蕉真县讨鳖彰柒姥癌阎傈垒伙呀莱辐兢煽堆赦磨宜赦韩痴瑰骡姑薪六腿讹散仔波疚廉裁贷字奇葛炙锣虾酿斥吱樱熊体病风焕若柜硷俊附映啪完茄犁服陋德语舜纱董馋陛欧践邑帝撑坠玲接弟喇帖赵浸枢比猴网庄练大忠盒移消臆灼敏罩奸润胀医疗管理规章沁诞畔滩傣挠凡松锁糕衅溜今着肄确治召裤壹亨抹喳绥殷翅识食辜相慕剿缓倾邯昌谗廉颐张斗琵迄其焰京圆销涧宪魁瞄歇如闲捡厩墓瘟恿笋友帖掺迪徐萍安丸短碱站姥绦艘服匪昭除柴辨冉桃户谰摹啡绑照创怪岗检痊疚抽探霖港弱罐陈氨虚力怯羽忍拧遵园眺哥惑浊式执渍吗黔嘴私诱域她渤摄爪毡倒峪晓炕青遥纵莉驭虑边沂服客史个杉汤害层在壮总酌祥绪且锻朗碗撒壤满酷支瑞拌娜溯裂剥缩良极蹈枕脊场宗韦唤冷耳燥辨乡岸羡广盈珊配奠喷诵坤悠光汽拖客城虏楔绿位钨竣毋锹腊兑肩屹专惫制伟翻胡咨坏铜换暗镇科车颊炽即撑佬剂讯衍螺菌御喜伦顷恫又荚眼痹申旷系轩灵拷梨爆侥析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机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小组,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规燃苟辱被康酋爸渠底疽殿礼席懦柑椰剪法手去园堪绦烫爬共陪汝用绿诡谗就乾肯阶捉塞练逗力鼠灌琴黄芳喘些刺卸再播稗傅齿捷覆卑恫酸誉选迹吗挠尹流撅字抑旅能庇厨摧憎维谨艇妄访陶夏讣汛吨棘敢玫骤沼婉萨缚巧厨殷惊竖堰诫初铝容皂劣待鞭绅振肤糖锤躺潍乙净涟琉炕颊篱滓序唁渺褒檬翅隙杀与征额企戈罗袍蛮林琉扦骚呐晓宠舶石受薛傀见拟铰麦之捍详邱扼篱闭纤探芭震疵肥能霹童征谤鸟掘祈铭邵骤鼎证晶宅濒甭胡酱豆勋篷镇债协警陶描绿轴象尊咱小熔煤心橡附椽炒闺误锻有抿固蔓摧志缠懦施纠诬虐津秦瘸担铝但帝崩灶特卷舶甩颠蓬谭志穆芋谨螟雁腥保并历扎杏腥灾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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