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培训资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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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应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不予生产许可。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出质量分数0.5%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产品,具体包含: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
2、体饮料和其它饮料类。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文件、标准经过引用成为本细则内容。通常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细则。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 许可范围第五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它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含有一定量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它成份,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方法避免污染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
3、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水为生产用源水,采取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合适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泉水或经钻井采集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自然起源水为水源,制成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自然起源水为水源,制成包装饮用水。其它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水为生产用源水,经合适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其它食品配料加工制成包装饮用水。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 生产场所通常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
4、仓库。采取可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置周转容器检验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通常分为:通常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验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取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效吹瓶、灌装、封盖(
5、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第十条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时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成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成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成1000级。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依据实际工艺需要配置,通常包含: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严禁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依据工艺需要配置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置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
6、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添加必需采取自动化控制设备,严禁人工直接添加。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预防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第十二条 水处理设备应包含: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含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它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最少达成0.45m规格。第十三条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置周转容器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置拔盖设备、桶口热塑
7、膜包裹密封设备。周转使用空桶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最少包含: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取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含有杀菌装置;采取自立袋等灌装,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第十四条 检验设备通常应含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取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对应检测特征性指标设备(出厂
8、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第十五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步骤设计,通常包含:对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还包含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电渗析法、反渗透、蒸馏等)。其它饮用水还可包含配料等工艺。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步骤生产,但其工艺步骤必需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要求。饮用纯净水许可采取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它合适水处理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许可采取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理化指标等基础物理化学特征水处理工艺。第十
9、六条 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应定时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第十七条 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时监测和统计,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依据过滤效果定时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时反冲洗和清洗。第十八条 去离子净化控制。饮用纯净水及其它饮用水有该工艺,应定时监测并统计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需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九
10、条 配料控制。有该工艺,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查对和统计,配料装置应定时校准;配料应复核确定。第二十条 杀菌控制。采取臭氧消毒工艺,应在确保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降低溴酸盐产生。采取紫外线消毒工艺,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时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要求要求以下时,应立即更换。采取过滤除菌工艺,应定时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时反冲洗和清洗,检验滤膜性能等。第二十一条 灌装封盖(口)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对应异物控制方法,根据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情况进行检验。第五
11、节 人员核查第二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该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给商进行审核,并定时进行审核评定;应在和供给商签署协议中明确双方负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对应产品标准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有取水许可证(依据各地政策实施);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汇报、采矿许可证(依据各地政策实施)、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汇报;其它饮用水添加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
12、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要求。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预防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方法,预防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置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合适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经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取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预防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周转使用桶应符合相关要求,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需检验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处理、配料(有该工艺
13、)、杀菌、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步骤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水处理应要求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要求,制订处理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统计。有配料工艺,需复核确定。杀菌应要求杀菌方法、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口)应要求封盖(口)方法、设备和材料,确保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生产过程中应定时检验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统计。周转桶清洗应设置合理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和产品或包装接触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
14、4)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订检验管理制度,包含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管理要求,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包装饮用水企业检验能力最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需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标测定。企业能够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确保检测结果正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时和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方法
15、进行确定。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品种和实施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试制产品中抽取含有代表性样品检验。如产品包含桶装饮用水,应优先检验桶装饮用水。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检验汇报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要求进行。第三章 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 许可范围第二十九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碳酸饮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含由发酵本身产生二氧化碳气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含: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它
16、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关键香气成份,含有少许果汁或不含果汁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香精为关键香气成份碳酸饮料。其它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第三十条 生产场所通常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取可周转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置周转容器检验、预洗间。第三十一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通常分为:通常作业区(水处理
17、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验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第三十二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三十三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豁免前述要求:采取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效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口)全部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灌装设备。第三十四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确保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第三节 设备
18、设施核查第三十五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依据实际工艺需要配置,通常包含: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依据工艺需要配置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置周转容器清洗消毒设施。第三十六条 检验设备通常应含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对应检测特征性指标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第三十七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步骤设计,碳酸饮料通常包含:原料(包含生产用水)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
19、等。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步骤生产,但其工艺步骤必需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含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成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统计各项指标。常见原辅料假如汁、甜味料、酸度调整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质量,依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发凝聚,造成沉淀。有调配工艺,应控制并统计投料种类、数量和投料次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过滤器或其它等效除杂方法;依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应监控和统计相关工艺参数。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统计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时检验;冷冻设备
20、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统计料液温度。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方法,控制灌装温度,根据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情况进行检验。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三十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该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四十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给商进行审核,并定时进行审核评定;应在和供给商签署协议中明确双方负担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对应产品标准要求。以来
21、自公共供水系统水为生产用源水,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预防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采集点应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方法,预防源水以外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置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合适防护设施,地下水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经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取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预防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要求并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许可证。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
22、品标准要求。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要求。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使用依据和要求使用量;所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对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要求。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步骤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有水处理工艺,应要求水处理过滤装置清洗更换要求,制订处理后水控制指标并监测统计。调配应有复核,预防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要求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第四十三条 应参考食品
23、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四十四条 应制订检验管理制度,包含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管理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碳酸饮料企业检验能力最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标测定。企业能够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确保检测结果正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时和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进行确定。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第四十五条 按所申报碳酸饮料品种(优先抽取次序依次为其它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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