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适用限缩的必要性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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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566行政犯适用限缩的必要性研究何 燕 万雨馨*【摘 要】伴随着产业化程序、全球化程度等提高,各类充满着风险的事件不断发生。诸多风险使得公民的不安感随之增强,面对风险社会环境下诞生的新类型的违法行为,刑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在立法层面呈现出犯罪化趋势。行政犯的扩张是刑法犯罪化的表现之一,尤其是实践中引发广泛争议的诸多司法案例出现,不可避免地动摇了刑法法益保护功能以及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等理论。基于刑事立法层面已经扩张行政犯的状态,有必要从司法适用环节限缩行政犯。【关键词】行政犯 行政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一、现状
2、:立法与司法层面的不当扩张刑法为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而进行调整,并通过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行政犯进行扩张,这成为刑事领域的常态。然而,行政犯扩张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刑事立法层面过度刑法化现象并由此导致刑法存在过分工具主义的倾向,且受刑法工具主义影响,刑法修正过程中存在大量情绪化立法等问题,刑事司法层面则表现为将缺乏法益侵害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等同以及前置合法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等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等快速发展,现阶段诸多风险使得公民的不安感随之增强,面对风险社会环境下诞生的新类型的违法行为,刑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自 1979 年刑法颁布到 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3、)的通过,我国刑法历经 40 多年立法过程。由 1979 年仅存在 129 个罪名到 1997 年全面修改刑法,罪名达 413 个;后历经多次修正,形成1 部单行刑法和 11 部刑法修正案,罪名也多达 483 个。11 部刑法修正案针对刑法分则部分共有变动 210 处。过度刑法化是指,“刑法管了不该其管理的事务”。1刑法修正过程中部分犯罪的增设存在着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大量犯罪的增加与调整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尤其是受民意煽动而增加的犯罪属于典型的过度犯罪化趋势。情绪化立法现象是近年来刑法修正的动向之一,也是造成行政犯数量不断扩张的原因。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刑法关注重点在于惩罚犯罪人,忽视被害人权
4、益。近年来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均体现了情绪性立法特征。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部分恶性交通事件的发生使得民意沸腾,大量媒体和舆论的炒作使得刑事立法受制于人现象突出,从而导致刑修八模糊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将危险驾驶行为以犯罪处理,以及刑修*何燕: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助教;万雨馨:湖南大学法学院 2023 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BFX061。1谢望原:谨防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法学家2019 年第 1 期,第 91 页。何燕万雨馨:行政犯适用限缩的必要性研究572024年第 1 期北
5、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九 对该罪进行扩张。情绪化立法也使得立而不用,条款增多,尤其是金融领域刑法空置化现象突出。金融犯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罪名,随着刑法的修正不断增加或修正。根据相关数据统计,除部分犯罪处于活跃状态外,部分新增罪名则甚少被适用。除情绪化立法现象外,近年我国刑事立法过度犯罪化还表现为大量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尤其是将仅通过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惩处目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法益保护功能要求刑事立法必须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然而,刑事司法扩张行政犯过程中将没有缺乏法益侵害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违背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以陆勇销售假药案为例,社会各界对于检察院最初认定陆勇构成销售假药罪进行了广
6、泛讨论。随着刑修八对该罪的调整,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罪处罚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仅违反秩序的行为且对人体健康有益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其中以陆勇案最为典型。此前,理论界通说主张,该罪既保护秩序也保护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陆勇代购的药物对于患者是救命的良药,并不会给患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侵害结果或危险,陆勇的行为仅违反行政法规,尚未达到以刑法进行规制的标准。此外,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混同的做法既是行政犯司法适用层面扩张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认定的内容照单全收,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将有损司法的公信力。二、检视:适用层面的消极效应刑法为满足现实社会的
7、需求而进行调整,并通过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行政犯进行扩张,这成为刑事领域的常态。然而,行政犯扩张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弱化刑法法益保护功能行政犯司法扩张过程中存在着法益易变的特征,传统法益包括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三个层面。受风险社会影响,诞生了环境法益等新型的法益。刑事立法增加的部分抽象危险犯旨在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新法益。抽象危险犯的增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一部分犯罪增设存在必要性,一部分则是受民意影响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刑法法益保护功能遭受冲击的主要原因是刑事立法层面将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入罪,以及刑事司法适用过程中将缺乏法益侵害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动摇了法益侵害说理论,
8、从而弱化法益所具有的批判立法与规范诠释机能。法益被认为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刑法所追求的是保护法益,法益具有划定刑法界限的功能。“无法益侵害即无犯罪”,2法益被认为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刑法所追求的是保护法益,法益具有划定刑法界限的功能。为了降低风险,刑事立法层面所增设的部分犯罪存在着模糊法益甚至是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做法,若任由该趋势发展而不加限制,必将引发对法益本身的质疑,与法益限定刑事处罚范围的初衷相矛盾。因此,应通过司法适用环节限制作用来防止行政犯的不当扩张。(二)混同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行政犯具有刑事与行政双重违法性,而实践中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存在着只要行为违法就直接动用刑法处理,不考虑行
9、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陆勇案、赵春华案的发生是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违法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的缩影,该类案件发生的背后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缺失;该缺失模糊了行政违法性判断与刑事违法性判断二者之间存在的质与量的关系,冲击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实质。行政法与刑法二者之间存在着质与量的区别意味着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实践中将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是属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缺失,是典型的混同行政法与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此外,司法实践中将不存在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是行政犯行政违法性判断缺失的典型体现。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在侵害的2陈璇:法益概念与刑
10、事立法正当性检验,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3 期,第 53 页。58客体方面完全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是行政秩序和行政利益,后者所侵害的是普遍的社会利益。因此,行政犯入罪应当以行政违法的成立为前提,且在处理行政犯过程中刑事违法性判断与行政违法性判断二者之间缺一不可。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前置是处理行刑交叉案件的第一步,除了刑事立法将不具有上述违法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外,司法适用中最为显著的不良扩张则是直接忽视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判断环节。行政犯若摒弃行政违法性,将导致大量行政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对于行政犯违法性的判断,若仅考虑是否违反刑法规范而忽视行政规范,将导致大量行政违法性的犯罪化
11、扩张,扩大国家刑罚权,侵蚀公民个人权利。(三)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主义作为舶来品,最初经由日本传入我国。我国诸多刑法学者在日本学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本土化解读。目前,学界针对刑法谦抑主义存在以下共识:刑法谦抑性以刑法所处的补充性地位为基础,考虑刑法调整范围的保守性、权衡刑罚权发动的经济性以及刑罚权发动所带来的影响等方面,主张刑法的效力是有限的。近年来,行政犯不当扩张所造成的困境之一,就在于冲击了刑法的谦抑主义。且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功能由惩罚调整为风险规制导致刑法的处罚范围不断扩大,极端工具化倾向容易导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失衡。刑法以严重的违法行为为规制目标,对于不具有严
12、重社会危害性的轻微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仅纳入前置法规制范围内,将其上升到刑法高度使得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模糊,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污染环境罪为例,我国刑事立法针对该罪的调整导致刑法将属于行政法规制的行为纳入刑法体系。虽然上述举措缓解了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防止环境受到真正的损害而无法修复的结果的发生,但上述行为越过行政惩处,直接采取刑事手段的做法也有违谦抑性。司法实践中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可能起到震慑行为人的效果,我们不应忽视上述可能性的存在而一味的从严处理。此外,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受风险等因素影响该刑事政策存在重刑主义与泛道德主义倾向导致近年刑事立法
13、呈现重刑化倾向,使得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思想复苏。在不断变革的风险社会中,重刑主义之风卷土重来,在刑事立法层面表现为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以及刑法介入的提前。受重刑主义影响,行政犯在刑事立法层面呈现上述趋势。风险社会环境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呈现的重刑主义与泛道德化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之间处于失衡状态。三、回溯:负面效应产生的根源(一)法秩序统一性的误解行政犯扩张存在的问题背后是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法秩序统一性存在理解偏差;法秩序统一由德国学者恩吉施提出,学界在讨论行政犯相关问题时频繁使用法秩序统一这一概念。此前对于该概念的理解是,“不同法部门法之间应该统一协调,而不是彼此之间存在着不相适应与矛盾之处
14、”。3法律制定、修改、废除应当遵循法秩序相统一的理念,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矛盾的地方,将会给公民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若作为公民行为准则的规范本身就存在着矛盾,那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坚持的“法无规定即可为”的理念将受到冲击,公民将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混同等现象的出现属于机械理解,法秩序相统一所要求的刑法、民法等不同的法域之间不应作出相矛盾的解释。4按照上述理解,如果行政法认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刑法也只能将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否则与统一性的要求相违背。但是真正的法秩序相统一原理意味着,“不能将统一性机械的认定刑法必须从属于前置法,但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需要顾及前置法”。5
15、行政犯司法3吴镝飞: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法学评论2019 年第 3 期,第 47 页。4聂立泽、张开锐:法定犯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20 年第 5 期,第 180 页。5周光权:论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政法论坛2021 年第 5 期,第 38 页。何燕万雨馨:行政犯适用限缩的必要性研究59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适用环节对于刑法谦抑的法益保护功能的坚守建立在对法秩序统一性的正确理解基础上,法秩序统一性的理解是防止行政犯不良扩张的重要原因,“法秩序统一性的实质内涵在于目的的统一性,即利益保护层面的统一”。6对于目的性的理解应当突破规范层面
16、,关注隐藏在不同规范背后的共同价值。上述内涵允许不同的部门法根据自身保护目的的不同而做出评价,因行政法与刑法二者所保护的目的不同,且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其适用应当谨慎认真。因此,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并不等同于该行为一定属于犯罪行为,刑法需基于自身的目的和所保护的法益作出违法性的独立判断。(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司法擅断,贯穿刑法适用的全过程。7我国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入罪与出罪原则,入罪谨慎与出罪宽容是罪刑法定原则深层内涵,该原则具有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二者均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刑法修正过程采取增设大量行政犯来回应社会变迁的方式弱化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尤其是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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