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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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依据本身情况选择填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企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设置本事务所股东分别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同意注册时间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置,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本章程约定。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汉字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企业英文名称: C.P.A. LTD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2、第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 年(注:提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 董事长(或实施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事务所依法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负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债务负担责任。第十条 事务所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能够设置分所,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同意设置,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要求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十二
3、条 事务所宗旨:事务所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充足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标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含有较高执业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经营范围是:(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审计业务。(二)资产评定: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资产评定;房地产评定;土地评定;
4、依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进行资产评定其它情形。(三)税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计划;税收审计。(四)基建预决算审核。(五)司法会计判定。(六)招投标代理。(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它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八)委托人委托其它业务。第三章 股东出资第十五条 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以下:姓名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注: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百分比不得达成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六条 各股东出资应在 本章程签署(30天内)或新股东加入后(30天内)缴足。事务所应
5、于成立或收到新股东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股东出具出资证实书。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留股东名册。第十八条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九条 事务所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应该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九十以后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和加入、退出第二十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中
6、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其它职业资格证书);(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股东前十二个月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置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撤消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五)年纪条件(年纪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六)其它条件(注:各事务所能够依据本身要求约定其它条件。本章程项下股
7、东必需依据主管机关要求,提供对应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该通知其它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它股东同意,能够由全体股东自行选择并在章程中给予明确。)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股东会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利。第二十三条 吸收新股东须经股东会同意。入股必需签署书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股东以外人依法受让股权,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事务所新股东。第二十四条
8、新股东应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一)上述第二十条约定原股东应该含有条件。各股东认为必需其它条件。第二十五条 新股东加入,原股东应向其通知原事务所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如认为必需,能够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定,以决定新股东出资额及其权益百分比。(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股东出资额确定方法)第二十六条 新股东依据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二十七条 股东(指提议设置时股东)在事务所同意成立起 年内,通常不得主动提出退股或转让股权。第二十八条 在章程约定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能够退股,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一)全体股东同意退股;(二)其它股东不接收其拟转让股权也不一样意其对外转
9、让;(三)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与事务所特定事由如:;(四)其它股东严重违反章程约定义务;(五)同其它股东在事务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必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股东违反前两款要求私自退股,应该赔偿所以给事务所及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作为事务所股东资格,其股权应该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股东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二)股东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股东全部股权依法转让;(四)股东被人民
10、法院强制实施其所持有事务所股东权益全部份额;(五)不再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二十条要求股东资格条件。(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三十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拟被除名股东表决权不计算在内)股东书面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一)未依据章程推行出资义务;(二)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三)违反本章程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它股东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相关要求,丧渎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五)不按要求参与职业后续教育;(六)其它严重损害事务所及其它股东正当权益情形。(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对股东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
11、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股权应该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转让其股权或作为退股处理,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达成章程约定退休年纪;(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三)不能胜任股东应负担专业责任和经营管理工作。(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股东含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股东会将按对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股东转让股权或退股。第三十二条 在上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下
12、,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约定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符合本章程约定股东条件受让人。三个月内不能实现股权转让,按退股处理,进入减资程序,如减资后事务所注册资本将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则其它股东应该受让,但如拒不受让并不影响退股进程。第三十三条 股东退股后,其它股东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财产份额。标准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能够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股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利息。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退股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股东会根据相关要求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
13、价款归退股人全部。但对被除名股东应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它股东造成损失部分。因不推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注:各事务所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股时财产结算事则)股东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计算措施,和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五条 退股时未了结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退股当年退股股东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股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股东变更措施,由各事务所依据
14、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该主动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如拒不办理或有意拖延办理(在事务所提出要求三个月以上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在事务所股东会按上述转让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推行出资义务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自此之时授权事务所当期董事长含有代表原股东签署相关文件权利,包含董事长丧失股东资格,董事或监事取得对应授权。事务所应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一个月内为离所股东办理相关手续。(注:股东亦可约定其它方法)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东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
15、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同意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六)审议同意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填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事务所章程修改,审议同意章程修改草案;(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九)审议同意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十)审议同意分所设置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管理方案;(十一)审议同意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二)审议同意股东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方案;(十三)决定事务所金额或其它标准重大
16、资产处理; (十四)决定事务所对外担保事宜;(十五)审议其它应由股东会决定事项。(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通常于每十二个月时间 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股东会应该召开。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实施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怠于推行职务或拒不召集股东会,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仍不愿召集时,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有权推举一名或多名股东负
17、责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络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与又不办理委托,视为同意此次股东会各项决议。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要求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必需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七)、(八)、(九)、(十)、(十一)事项及其它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决议,必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十二)事项
18、决议,必需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假如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该置备会议统计本。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必需在股东会会议统计本上签到。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形成决议应该记载于会议统计本,会议统计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形成全部文件上署名。第二节 董事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汇报。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19、得担任事务所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一)不是本事务所股东;(二)是国家公务员;(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该负担以下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事务所和股东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在事务所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三)不得挪用事务
20、所资金或将事务所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事务所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四)不得以事务所资产为本事务所股东或她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事务所同类营业或从事其它损害本事务所利益活动;(六)除非经事务所章程约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事务所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七)除非依据法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本事务所秘密;(八)不得在其它单位中兼任职务。(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四十七条 本章相关事务所董事资格条件、义务要求,适适用于事务所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能够不设置董事
21、会,只设一名实施董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及(十)到(十九)项所约定职权由实施董事行使,董事会其它职权由股东会行使,董事长职权由实施董事行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和其它董事 人共 人组成。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从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第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签署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四)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五)行使法定代表人其它职权;(六)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五十
22、一条 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董事长应该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会决议;(三)决定事务所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四)制订事务所基础管理制度;(五)决定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职员职级系列;(六)设置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审议同意事务所内部审计制度;(七)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拟订董事、监事酬劳方案;(八)依据主任会计师提名,聘用或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事项和奖惩事项;(九)负责事务所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十)拟订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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