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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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第期V o l ,N o 滨州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B i n z h o uU n i v e r s i t y 年月F e b,【航空文化研究】空难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适用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明辉(),女,河南洛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航空法研究.E m a i l:m h c o m王明辉(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摘要:引入监督过失理论有助于解决存在“多层过失”的空难案件.相对于有扩大处罚范围之嫌的危惧感说,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过失论更适合作为其法理基础.相比于以刑事政策性为特征的偶然因果关系说和有过度自成体系之嫌的客观归责论而言
2、,以相当性作为原因力支撑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值得作为解决实务中处理监督过失案件因果关系认定混乱问题的出路.关键词:空难案件;过失犯罪;监督过失;因果关系;归责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D O I:/j c n k i 现代航空业的有效运转离不开航空器的制造商、运营商等多个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业务分工与协作,若任何一个业务分工者未能在业务范围内履行其注意义务,导致重大航空责任事故,就有可能被论以相应的业务过失犯罪.与传统的普通过失犯罪相比,业务过失犯罪逐渐展现出其独特之处,特别是在航空领域,事故原因往往很复杂,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通常表现为一种“多因一果”的模式,即多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
3、同导致了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航空仪器与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对社会的生产分工的要求愈来愈高,生产分工愈来愈精细化和协同化,进而导致对案件因果关系与归责范围的判断困难.例如,年由于值班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共同过失导致两个插头被插反而没有被及时纠正,最终导致西北航空公司的WH 号航班发生空难.年秘鲁航空的 号航班因地勤人员将胶带遗留在飞机外侧皮托管上且具有检查义务的后续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导致了空难的发生.年 月中国民航安全信息统计报告 认为,除天气影响外,有近/的不安全事件可归咎于人为因素.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实务状况,在人为因素导致的空难中,对于涉案人员缺少适当的惩戒机制,并且由于涉案人员过多,解决该过失问
4、题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尽管依据我国具体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不仅处罚直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追究间接行为人的责任,但实务中依旧难免会出现因缺乏具体的预见可能性或以远离现场没有直接造成危害结果为由而无法对其归责的情形,实务中司法机关常常因认定困难而回避因果关系的判断或者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否定犯罪.如 年的广州建业大厦火灾事件案,检察院指控的名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被法院以被告人未履行职责与事故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否定其责任.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满足民众的“法感情”,也难逃偷懒的嫌疑.一、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分析(一)适用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从传统的刑法立场来看,多重业务过失犯罪滨州学院学报
5、第 卷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只会是最基层、最底端的现场直接工作人员.如秘鲁航空 号航班空难中,技师遗留的胶带经过了十几层的严密检查,都未能被发现,多层人员的共同过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最终法院仅判决犯错的技师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余具有过失的人员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是理所当然且无可争议的.然而,现存的“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现象却是非理性的,且对于预防和抑制事故犯罪是有害的.在类似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日本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责任的概念.在森永奶粉砷中毒的案件中,日本法院裁定,尽管森永乳业公司德岛加工厂未能预知药店会把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钠销售
6、,但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时,应该感到不安,这种不安实际上就是对潜在风险的一种预警,因此,应对工厂的代理厂长以监管失误为理由进行刑事处罚.自此,监督过失登上了法学界的历史舞台,但其法理依据向来存在争议.在危惧感说中,监督过失首次被提出,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监督过失的理论在本质上是新新过失犯罪论的一个分支.然而,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商榷.(二)有扩大处罚之嫌的危惧感说监督过失的法理基础并非仅危惧感说莫属.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过失犯罪理论历经旧过失犯罪论、新过失犯罪论与新新过失犯罪论(危惧感说).这些理论的区分方式依旧为是否具备预见可能性和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监督过失仍然是过失行
7、为的一部分,这与我国 刑法 第 条第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定中的过失论实质上也是一种对监管过失实体的明确划分.监督过失的特殊性在于将“监督责任”作为一种对结果有间接作用的义务纳入过失的归责范围之内.这与注意义务的内容所适用的过失理论并不矛盾.同样,我们可以主张行为人在违反监督义务时需要对结果有具体预见可能性或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才构成犯罪.以危惧感为基础产生的监督过失存在过失认定扩张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且危惧感说所提倡的不安感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被认定,具有实践困难性.西田典之教授也指出:“认为只要具有危惧感即为已足,不具体深入研究行为发生时的预见可能性,而要求行为者采取事后才能理解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8、的措施的做法,这样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追求结果的责任.”尽管在森永牛奶中毒事件中,法院采用了危惧感说来判定当事人的监督过失责任,但这一判决并没有被广泛采纳或普遍应用.原因无他,若要求监督者以“无危惧感”作为行为标准,那么监督者将被严格的责任束缚,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下级工作中,从而无暇顾及其他更重要的职责.这将导致工作的分级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新新过失犯罪论并非监督过失的合适路径.(三)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的最佳理论基础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过失论更适合用来判断监督过失责任.新过失论所主张的“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航空领域具有高危险性和重大性等
9、特征,若行为人已然完美遵守行业规定,以严谨的态度约束其行为,那么即使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应该追求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下,即使不追究其责任,也并非对犯罪行为的放纵,相反这正是对人权保障原则的坚持,是对责任主义的贯彻.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具备风险的,为了社会的发展,容忍一部分风险也是社会发展之需.因此仅注重预见可能性的旧过失论以及采取抽象预见可能性的危惧感说在现代社会中难免会造成扩大犯罪的窘境.如,现代手术的进行都是有风险的,医生在对病人做手术前便能预见手术失败的可能性.如果依据旧过失论,即便是医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手术失败的后果也需要医生来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我国刑法中关于重
10、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也可以看出,对这些监督者定罪的前提是他们对危害结果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兼具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责任的最佳理论基础.二、空难事故中监督过失因果性的认定思路(一)实务中监督过失适用的现状与困境监督过失理论在传入我国之后不仅在刑法第期王明辉空难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适用条文中有所体现,在实务中也不乏相关判例.部分案件中已采纳监督过失并作为一定的出、入罪的依据进行论述.通过使用“监督过失刑事”作为搜索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 份司法裁判文书,这些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若干份,以及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审判监督程序刑
11、事通知书各一份.其中有多份判决中法院使用监督过失作为判决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依据.司法机关在不断实践理论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监督失误的案例往往以因果关系为核心进行论证,主观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或轻信能够避免则被因果关系判断包含.且存在以偶然因果关系说入罪却以必然因果关系说出罪或者避而不谈因果关系等问题.如马某权、曾某涛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马某权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安排工作时,对生产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未进行提醒,在工人作业时疏于监管,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针对马某权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质疑而进行的上诉,二审法院决定,无论事故是
12、否涉及第三方的违规行为或其他相关因素,都不会影响确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维持了原先的判决.法院的论证主要在证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并没有进行说理,或者说实质上将其归纳于因果关系判断中一同判断.有些法院则以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出罪.例如在王某玩忽职守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定王某并不构成此罪时指出,本案涉及两个行为,并存在两个结果.王某不恰当地执行了他的职责,这与非法施工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而坍塌导致的人员伤害则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主要参与者造成的.这一观点揭示了,法庭持有的观点是第三方的行动中断了前后
13、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主张王某的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以此来辅助他的定罪.由于这类案件在出入罪的评判标准上存在不一致性,这无疑会导致裁判结果的混乱和不统一,从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实务中存在逃避因果关系论述和避重就轻的情况.以陈某、雷某修重大责任事故 案为例,检察院认为雷某修预见到高压电线下工作的危险性,却轻信能避免,导致一人死亡,应负管理和监督过失责任.公诉方是采用“具体的预见可能性无结果避免义务”来主张对雷某修归责.而法院认为,雷某修作为组织者选择了有专业资质的陈某作业,可以基于信赖原则信任陈某,陈某需直接对雷某修负责,对于具体操作过程雷某修并无过多干预或监督的必要,最终
14、以雷某修不具备主体资格且基于信赖原则不具备监督责任来出罪.法院在判决中模糊了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说理,不利于法律关系的阐明.国内在航空领域的案件较少,且还未有追究监督者刑法责任的先例,但这并不等于监督过失理论无法适用于航空领域,反而暴露了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的空缺和不足.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监督过失在实务中的应用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困难,这些困难主要涉及处罚责任主体范围的大小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等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这增加了司法机关裁判的难度;在于实务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与依据;在于许多裁判者并没有意识到监督过失因果关系部分的重要性.针对这些原因,笔
15、者尝试通过厘清因果关系,统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来帮助解决上述问题.(二)空难事故中监督过失行为的“直接性”“间接性”并非重点我国 刑法 第 条第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条指出了监督过失的最大范围,其范围之广可见一斑,甚至可以延伸到对投资人的处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新 刑终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 刑终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 刑终 号刑事裁定书.滨州学院学报第 卷罚.但这并非意味只要发生重大事故,就要处罚以上所有的人员.责任主体的范围必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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