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重点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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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287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重点问题探析康 赞 朱羽丰*【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逐步向深水区推进,相关理论研究方兴未艾,渐呈百家争鸣之势。随着改革进程与理论研商的交互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再局限于检察工作,逐步从起诉阶段延伸至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如何推进成为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法检协作模式中首先要明确主导权问题,需明确在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启动由法院主导,对企业合规的考察评估则视情况分为检察院主导和法院主导两种方式。审判阶段案件审理与企业合规工
2、作的程序衔接,现阶段宜采用轻罪案件适用“延期审理”、重罪案件适用“中止审理”模式。企业合规作为宽缓量刑情节,可以搭“认罪认罚”的便车作为权宜之计,但从实现合规激励的正当化与法治化角度来看,将有效合规整改纳入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方为长期的因应之策。【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审判阶段 法检协作 合规激励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式开启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的新探索。此后,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办理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案,1江苏省、黑龙江省、天津市等各省级检察院和
3、法院相继联合出台会议纪要、工作意见,探索检法协作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意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在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面临着诸多制约和棘手问题,譬如法检之间如何做好分工与协作、审判与合规程序如何妥善衔接、如何实现合规激励等诸多关键问题,亟待研究明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以问题为导向,尝试对审判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创见,以期对办案实践有所裨益。一、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主导权问题在既往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大多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开展直接由检察院主导,即由检*康赞
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朱羽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https:/ 年 1 月12 日访问。康赞朱羽丰: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重点问题探析29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评估、审查成效。随着改革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在审判阶段,法院与检察院如何共同开展企业合规、法检如何协同配合,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明晰主导权配置、确定主导机关则是首要问题。(一)现行的主导模式目前,我国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大致形成了“检察主导”“法院主导”“法检协作”三种模式。2“检察
5、主导”是指在审判阶段前,检察院自行启动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和合规考察;“法院主导”是指在审判阶段开始后,法院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法检协作”则是一种混合模式,法检两院对于合规整改的启动与考察相互配合。(二)“法检协作”模式的缘起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企业合规的发源地美国,检察机关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与涉案企业签订不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与美国不同,但中国化涉案企业合规的开展同样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的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批捕、起诉、提出检察建议等职能,为激励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督促企业合规
6、整改提供了有力保障。自 2020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合规不起诉”为完成有效合规的涉案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出罪路径,是涉案企业整改的理想目标。但“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刑事激励机制,也面临诸如法律依据缺位、破坏法检力量平衡、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风险等质疑。因此,不少学者呼吁,法院应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充分发挥作用。法院参与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是对检察机关主导模式的一次完善与补充。一是企业合规拓展适用于审判环节,将有力扩展制度适用的时间跨度和案件范围。一方面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在审判阶段可接续进行整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批准合规申请但法
7、院认为符合机制启动条件的案件,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符合合规整改的要求但在审判阶段符合要求的案件,均可被纳入合规整改的范围,丰富了合规激励模式,有助于激发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的积极性。二是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与我国刑诉法法检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相契合。法院审判权在企业合规中不缺位,法检两机关互相配合和制约,能够更好把握合规整改标准,提升合规激励机制运用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三)审判阶段“法检协作”模式的主导权确认在“法检协作”模式下,法检两机关可以通过充分沟通协调的方式来共同启动、监督、考察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但“沟通协调”机制语义宽泛,面对合规中众多有待确认的细节与问题,
8、不易落到实处,执行效果可能因案而异。因此,即使是在“法检协作”的背景下,审判阶段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也应确定主导权。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法检协作”的主导权问题可从合规启动与考察评估两大环节进行细分,综合来说,主要存在三种模式3:第一,法检共同启动合规考察模式,即法院与检察院在审判阶段一同审查合规考察申请、启动合规考察活动,并由检察机关组建第三方评估组织、监督合规全流程。第二,法院独立启动合规考察模式,即在企业提出合规考察申请后,由法院独立审查和决定是否启动考察程序,并组建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第三,法院独立评估模式,即在检察机关拒绝企业合规考察申请后,企业主动开展合规整改,法院对企业自行整
9、改的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参考验收结果,综合评判是否给予从宽刑事处罚。综合合规启动与考察两方面,有专家学者提出的中间路径是“对于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案2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的三种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 4 期,第 92 页。3陈瑞华:法院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制度模式,中国应用法学2023 年第 4 期,第 44 页。30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启动合规考察的,应当商请检察院同意。对于法院商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开展合规整改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不再考虑合规启动问题”,但“对于合规整改过程,包括是否采用第三方评估、如何考察、评估、验收等过程性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主导”。4
10、笔者大致认可上述观点,但需要补充的是,即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过涉案企业的合规申请,则法院亦可以决定启动合规整改,而且此种情况下应由法院作为合规考察评估的主导方。具体分述如下:1.合规启动。笔者认为,不论是“法检共同启动合规考察模式”“法院独立启动合规考察模式”,还是“法院独立评估模式”,审判阶段的启动主导权均应属于法院。一是随着诉讼环节的改变和诉讼系属的产生,涉案企业合规启动权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合规的主导权在检察院,然而“案件一旦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环节,便产生诉讼系属”,5应由法院来主导整个审判环节。因此,刑事合规的主导权也应该由检察院转移至法院。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11、被检察院拒绝合规申请的案件,当法院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若明确法院的启动主导权,则法院在审判阶段可基于主导权,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合规整改。据此,笔者认为,在法检协作的基础上,诉前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启动的主导权在检察院,而一旦案件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审判环节的合规考察启动权应由法院决定和主导。如果法院虽具有所谓的“主导权”,但是否启动整改仍需征得检察院同意,无异于检察院主导,对于扩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适用范围并无助益。2.合规考察。对合规的考察可以分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和以法院为主导的考察、评估。笔者认为,在“法检共同启动合规考察模式”模式下,对合规的考察、评估,尤其是组建第三方评估仍应
12、由检察院主导。对合规的考察应保持以检察院为主导的模式。第一,自企业合规试点开始以来,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合规考察的评估作用,也一直探索、完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试点改革,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中也承担着重要的牵头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会同其他部门印发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涉案
13、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6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组建中起着核心主导作用。第二,在审判阶段继续保持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方面的主导作用,也不悖于法检两机关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主导合规考察,有利于与法院保持分工协作,保证合规考察结果的独立性。而在法院独立验收或者法院独立启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多出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拒绝了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申请,因此,“对于涉案企业在审判环节的再次申请,那些不同意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检察机关,通常会持有非常鲜明的反对立场,一般都会拒绝在审判环节对同一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7因而,在“法
14、院独立启动合规考察模式”“法院独立评估模式”中,合规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直接由法院承担更为合理。同时,检察院如出具意见,应作为法院进行评估的重要参考,发挥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专业优势。4程雷: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第 53 页;前引 2,李奋飞文,第 92 页。5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128 页。6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推 进 涉 案 企 业 合 规 改 革,重 在 落 实 第 三 方 监 督 评 估 机 制 ,https:/ 年 1 月 12 日访问。7前引 3,
15、陈瑞华文,第 46 页。康赞朱羽丰: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重点问题探析31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二、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程序衔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将企业合规整改纳入启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撤回起诉三种程序的法定理由,而司法实践已有先期探索,如湖北谷城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审判阶段刑事合规第一案就采用了中止审理的方式。三种衔接程序的灵活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较短的法定审理期限与较长的合规整改时间之间的矛盾,但均面临着诸多弊端和抵牾之处。(一)三种衔接程序的利弊分析1.适用合理性。不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开展合规整改始终要受到法定办案期限的制约
1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15 日,一审审限为 3 至 6 个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案企业进行有效整改并接受评估所需时间可能远超上述期限,如“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内某水果龙头企业案件中,涉案公司通过合规成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用时长达 21 个月”。8“目前检察机关采用两退三延的办法,一些地方绞尽脑汁,对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取保的方式,尽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但是较短的审查起诉期限在合规考验期面前显得捉襟见肘”。9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及前期探索实践,在审判环节的合规整改中,有论者建议结合适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与撤回起诉三种程序,作为程序衔接的过渡方案。“一是延期+撤诉,
17、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先决定延期审理,商请检察机关是否适用,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或通过延期审理的方式开展合规整改;二是中止+延期或撤诉,法院认为符合整改条件的先决定中止审理,商请检察机关是否适用,检察机关审查评估合规整改后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或撤回起诉。前者大多适用于轻罪案件,后者大多适用于重罪、疑难复杂等案件。”10涉案企业合规程序衔接的方式因案而异。中止审理多用于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开庭且难以确定开庭时间的情况,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更为适配;对于轻罪案件,恢复庭审日期往往可预见,延期审理更为适宜。在审判阶段适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撤回起诉三项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案件审限与合
18、规整改在时长方面的矛盾,能够为企业合规整改争取更长的合规考察期。2.存在的质疑。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撤回起诉三项程序也面临诸多质疑。中止审理适用于被告客观上无法出庭等原因,延期审理适用于诸如新证据调取等因素导致的可预见的庭审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第 206 条,适用此两程序的法定事由中,均不包含企业合规整改。且延期审理的时间仍需计入审限,若合规整改流程过长,仍面临审限与整改时间冲突的问题。在三种衔接程序中,撤回起诉制度的适用面临质疑最多。一是撤回起诉制度本身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企业合规在法律
19、层面并非撤回起诉的法定事由。二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前提是企业涉嫌犯罪,且涉罪事实清楚;而撤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不构成犯罪,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三是撤回起诉主要针对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而目前企业合规案例的不起诉多是基于酌定不起诉制度作出,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11简言之,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和撤回起诉的法定事由均尚未包含合规整改,有待后续改革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同时,三种衔接程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和审限与合规改革考察期的矛盾,但因其始终无法规避审限问题,难以支撑改革的进一步发展。8梁健:论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从宽机制之构建以审判阶段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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