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样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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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制度样例 编 制 _ 审 核 _ 批 准 _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要求制订,以达高度利用人力,提升经营绩效之目标。 第二条 凡本厂职员人事管理除另有要求外,悉依据本制度要求办理。 第二章 任 用第一条 各级人员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给予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以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评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2、。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同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同意。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给予任用: (一) 剥夺公权、还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还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还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点、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要求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需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给予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
3、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职员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职员均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
4、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一切机密。 (四) 实施职务时,应努力争取切实,不得畏难规避,相互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珍惜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用户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癖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职员出勤管理制度之要求办理。职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第一条 本厂职员之待遇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职员工资按工作性质
5、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职员工资标准要求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措施 (一) 计时工资结算措施 (二) 计件工资结算措施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职员工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 职员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个月XX日。 (二) 职员工资每个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职员年底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底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
6、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职员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和差假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职员之职务或服务地点,职员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成,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它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它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职员出差按职员出差管理制度实施。职员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7、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要求办理。 第三条 职员请假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个月不得超出5天,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十二个月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儿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弟兄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职员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
8、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职员,未婚女性职员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要求办理。 (六) 公假因参与政府举行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与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据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办理外,其它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和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要求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它请假未逾要求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
9、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础工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诊疗费用凭诊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同意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实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要求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职员请假应依下列要求呈请同意: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出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出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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