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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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629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沈子程 董安妍*【摘 要】2023 年 公司法第 54 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下适用法定性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公司法层面均存在制度上的解释路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形成的漏洞系商事漏洞,应在公司法中寻求解决路径。通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九民纪要对比,明确 2023年公司法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
2、期的优势性,并进一步从催缴方式与期限、资本多数决、股东平等原则等角度完善该制度。【关键词】加速到期 认缴制 出资义务法定性 期限利益 公司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2023 年公司法)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公司法既对条文进行了实质修改和增减,同时又注重形式表述。2023 年公司法结合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而创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法律规范,对此应积极肯定。通过表述可知,立法者对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然而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仍应就条文可能引发的争议、司法实践可操作性的强弱等
3、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全面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否以及何种情形能够加速到期,成为商事领域中各主体利益衡平的重要问题。换言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为了保障哪个或哪些主体利益的实现?以加速股东出资的方式来对这些法益进行保护有无必要性?出资加速到期是否无任何限制条件?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缘起、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特征、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冲突体现以及认定加速到期的路径对比与选择等方面出发,结合 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在兼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法益的基础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缘起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缘起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历经实缴制、
4、认缴制。当下根据 2023 年公司法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沈子程:贵州大学法学院 2017 级硕士研究生;董安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019 级博士研究生。沈子程董安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63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五年内缴足”,对全面认缴制又进行了一定改革。1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体现出以公司为主的商事主体在市场营商环境中制度规范的不断优化,凝结了我国的法律智慧,但同时新的资本制度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就是在公司资本制度不断变革中产生的。(一)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摒
5、弃1993 年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 1993 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制度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又称为“严格实缴制”。该资本制度有其重要的时代背景,1993 年前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化。这一过程中,中国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1993 年公司法虽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完成实缴,公司才能成立,但对当时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完成实缴出资并不存在客观障碍;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作为投资人的国家不丧失财产所有权的必然要求。2随着时间变迁,中国在 2001 年加入 WTO,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国有企业存续的同时又激发民营企业焕发自身活力,2005 年我国颁布公司法(以
6、下简称 2005 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变革,规定资本缴纳可以分期,但法律仍对首期出资以及分期缴纳资本进行限制,这一制度变革虽缓和了 1993 年公司法的严格实缴特征,但实践中设立公司依然困难,特别对中小微型企业而言,分期缴纳资本制度仍无法满足其需求。3尤其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也受到实质影响,就业形势低迷,经济下行等情形发生,这些因素反映了 2005 年公司法注册资本部分实缴制已无法满足需要。因此,我国在 2013 年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13 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进行全面改革,确定了全面认缴制度,以满足时代和经济发展需求。综上所述,在资本实缴制背景下,公司增
7、资减资等需经历的程序性规定繁琐,不具有高效性。4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在部分行业中仍需注册资本实缴外,注册资本实缴制在我国淡出了资本制度的舞台。(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变革2013 年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2018 年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 2018 年公司法)延用此制度。认缴制缓解了股东出资的资金压力,在程序上将公司成立化繁为简,同时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然而认缴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认缴制使得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可以约定一个很长的期限,在遵循股东意思自治即公司章程自治的情形下,如何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给予适当的保护?在实行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并非与公司资产实质对等。有学者指
8、出,公司资本是抽象的、精致的、不变的,而公司资产是具体的、动态的,公司的资产始终处于变动状态。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虽可通过工商登记等公示系统查询到与之交易的公司注册资本情况,但第三人并不知悉公司当下资产情况。有学者认为经营中公司真实资产状态反映在公司资产信用中,特别是资产的质量。这是决定相对方是否与公司交易的关键因素。5与此同时,公司在实际经营存续过程中,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也要求有可供使用资金,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过长出资期限,也会客观造成公司无资金可供使用情形发生。在实行资本认缴制时,如何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行以及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十分重要。能否要求未届期的股东加速履行对公司认缴
9、的出资义务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重点关注的课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由此产生。1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和认缴制的表述,1993 年 公司法 资本制度为实缴制,也有表述为严格实缴制,2005 年 公司法资本制度为部分实缴制,但有学者认为其分期缴纳制度属于认缴资本制,2013 年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为注册资本认缴制。2刘凯湘、张其鉴:公司资本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变迁与问题应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 5 期,第 22-36 页。3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14 年第 5 期,第 128-141 页。4张素华、李雅男: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江汉论坛2017 年第
10、 3 期,第 136-144 页。5朱慈蕴: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 年第 3 期,第 48-64 页。64二、出资义务法定性优先原则证成在全面认缴制下,探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在讨论股东出资在什么情形下能够加速到期之前,厘清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优先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此为根源问题。股东出资义务既具有约定性,又具有法定性,在特定情形发生时,应采用“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优先原则”对未届期的股东加以适用,即出资义务的约定性即期限利益应让位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一)出资义务的约定性和法定性根据公
11、司法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表述,股东作为发起人抑或增资进入公司的股东对资本份额或比例均只需完成认缴。由此,公司法实质赋予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期限利益。公司在成立初期,生产经营规模多数并不庞大,经营交易行为不多,此时盲目地让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可能会造成公司资金堆积,并导致股东自身可利用资金减少,并且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司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应具有自身活力,立法和行政不应对公司自主经营进行过多限制,程序上应“化繁为简”。缓和资本制度规则的理由,在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对于一切公司行业和规模而言,强制性规则的统一适用不具有针对性,实践中无法达到保护债权人的预期目的,也不具备符合市场自由诉求的理论基
12、础,不具客观效果,甚至是无效的。6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记载股东出资事项,系组织性契约,此类协议涵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7若股东违反协议约定,则须承当违约责任。因此,出资义务的约定性特征,表现为股东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特征体现于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中。2023公司法第 4 条规定依照文义解释,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是财产所有权人,股东以认缴资本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此条文应有之义应涵盖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人格。与自然人主体不同,公司独立人格必须依附于对财产的所有权。可见,塑造公司独立人格须股东对公司出资,公司独立人格的产生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即法定性要求。有
13、学者认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应视作公司责任财产,在认缴资本制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认缴出资额并未实际缴纳,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认缴出资,公司对于这些具体形态的财产都未取得所有权。换言之,股东的有限责任此时在公司层面应体现为能够以货币计量的财产价值形态。8本文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是以公司自持资产范围来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公司所有财产即为责任财产用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其次,股东出资是公司责任财产的来源,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期限虽可作不同约定,但对公司应承担的认缴出资具体数额即资产价值是确定的;最后,公司责任财产不能随意进行更改或变更,具体而言,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
14、不能随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以协商等方式免除对公司应付的出资义务,这也是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综上所述,出资义务兼具约定性和法定性。(二)法定性优先原则的证成当前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否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出资加速到期,争议如下:一方面,以保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采用牺牲股东出资义务约定性的期限利益手段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在公司存续期间,若公司自身经营存在资金需求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对未届期的股东享有的出资债权,公司若不能主张加速履行,则会客观造成公司经营受阻,从而影响公司自身发展。本文6SeeBaylessManning&JamesJ.Hanks,Jr.,LegalCapital,4th
15、Edition,FoundationPress,2013,p.91.转引自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2 年第 2 期,第 75-92 页。7蒋大兴:“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现代法学2015 年第 5 期,第 33-48 页。8钱玉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14-127 页。沈子程董安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65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认为,在公司经营存在资金需求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未届期的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实质是确定了法
16、定性优先原则,亦可表述为出资义务约定性让位于法定性。关于“出资义务法定性与约定性竞合”的表述,本文认为通过对义务性质的分类而界定竞合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意义。诚如有学者所言“对既定的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没有绝对的或者仅有一种的分类。因为从非完全严格的角度来说,只要选定某一角度或者方向,就能够对既定对象给出分类,并适用于认识和理解研究对象。”9因此,出资义务法定性优位,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应肯定公司注册资本能够以货币进行价值衡量,公司是以全部财产作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责任财产,具体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其次,在公司责任财产概念下,公司法赋予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合理期限,即出资义务约定性所体现的
17、期限利益。然而有学者认为,认缴制下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是改革的积极成果体现,股东期限利益是未届期股东享有的兼具自治性与契约性的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的权利。10但相反观点认为,这种期限利益并非是刚性的,法律上的利益刚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或者行为以及场景而发生改变。11对此本文认为,股东期限利益仅是对法定出资义务的期限缓和,股东可通过约定放弃享有的期限利益,然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司法中,亦有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对资本进行认缴,但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缓缴,而不是对出资义务永久免除。”12若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于未届期的股东适用加速
18、到期,实则是出资义务约定性所体现的期限利益与法定性体现的公司责任财产充实的竞合,以公司经营存在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竞合判断标准,确定此时法定性优先从而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利于保护以公司为中心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股东以未届期的期限利益来对抗公司债权人,客观上只能局限于给予协议等约定的契约义务的范畴,而不能以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作为股东的抗辩理由,从而拒绝履行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是有边界的。综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及债务清偿中的适用,是出资义务约定性让位于法定性的体现。三、当下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体现当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首先,股
19、东出资加速到期其法律依据为何?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应依据公司法还是民法典对请求权基础加以分析?其次,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否足以应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司法中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否正确?最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具体内容是什么?2023 年公司法的修订是否涵盖了立法者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拟解决问题的内涵与外延?对上述问题本部分重点加以论述。(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首要体现在请求权问题中。为了厘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有学者在论述时分别从一般法和特别法角度进行了细致解读,并提出可采用以合同法路径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来解释或通过公司法具体条文的解
20、释与适用等方法,以寻求多种法律依据即请求权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31.民法典的请求权路径评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虽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应畸长。有学者指出“合同权利”不能滥用,作为帝王规则的诚信原则要求股9钱大军:法律义务冲突的类型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 3 期,第 56-59 页。10刘凯湘: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否定,荆楚法学2022 年第 2 期,第 46-58 页。11蒋大兴: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商业逻辑股东/董事作为履行者与监督者责任之差异,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 年第 6 期,第 42-59 页。12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 29 民终 555 号民事判决书。13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 年第 9 期,第50-56 页。66东在契约中对股权进行认购时,若规定过长出资期限,则在公司不清偿债务时,会造成鼓励股东滥用缔约的权利情形。14司法中,有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市场主体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应当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在保护股东享受自由出资期限权利与维护债权人权益发生冲突时,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5因此,公司或者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
22、化情形。但也有学者指出,公司法规定全面认缴制赋予了股东期限利益,股东约定多长期限完全是其享有的权利,不构成“权利滥用”。其主要理由在于股东通过认缴承诺给自己设立了一个关于未来出资的负担,这一负担即是当下股东获取期限利益的对价。但本文认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出资义务的约定性特征,应适用法定性优先原则,即对股东约定过长期限不构成“权利滥用”的观点,本文认为值得商榷。债权人代位权说,首先建立在承认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义务视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公司就认缴出资享有对股东的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 535 条的规定貌似为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预留了适用空间。对此,有学者指出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或未全面
23、出资可适用代位权观点,但仍具有局限性。对股东出资未届期而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未得到满足。对此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须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务虽已届清偿期,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仍享有期限利益,此时以代位权理论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与代位权制度规定相悖。不仅如此,本文认为我国民法典第 535 条第 1 款规定“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更能说明债权人代位权说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权基础的不足。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形成的对公司债务不能等同于民法上的一般债务。司法中,有法院指出“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关系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24、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而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系普通债权,二者性质不同。”16其次,公司对股东享有债权不能像民法上的一般债权一样适用抵消;对此有学者指出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出资债权与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具有对称性。再次,从诉讼时效来看,公司对股东的出资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是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的应有之义,与民法中的一般债权不同。综上,本文认为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出资债权应具有专属性特征,此时公司债权人不具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前提。担保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可以选择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向未届期的股东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股东对公司负有认缴出资义务是对公司对外债权的保证。司法中,
25、有法院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通过公示手段明确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而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除了是对公司承担义务的承诺,也是对债权人的承诺。”17本文认为,担保责任说不能请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的请求权基础,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 2023 年公司法第 4 条可知,股东基于认缴出资而对公司负有的债务,其债务履行期限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设定的,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等进行公示,因此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对此知悉,且此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与公司的财产本质相同,应视为是公司资产信用,而非股东个人信用的体现。司法中,有法院认为“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具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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