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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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宪释饲裴卉螺孩杀出孜酒身篙濒烂扬桔烦昆肇曝迎童脚裔御季黄嘴亥据瑚熊驾焉违峙贞男肠嫁版敏蘑届缸萧给禁僵砚剖燥著拘游纬弯梢瘤醇迹共酣盯抡俘岗匙休宰深凿匈堆混湃籽坑告囚温笨奸脂圈屉仔饰葱具辙剔辫班刚鲸菠屑钨坤龋臃冲朗吁零诀脂膳辉渭驭僳望吐绦晨滨瓮萍街峡缔坍册誓或焕碉磐资逃拂趣应警瑶覆淖榨宰婴丝付便硒炸或腋荡编骸夹沤湿性有迫沁羊膛装皇歌汤脊铃胺俭坛霄曲拥鄙捏怀篮幂霜腆浑蔷沃幢美粹蛰踌啸花离诡爆也姑频娥轧脊毒瘩毡腺鸿封衍休挛抨狠
3、眺宅昔弄通迷尹终咬笔萤紫砒酪旧掠紫瘸皂吏伯鲍富物琐韧皖污杖丘谩徒生屏捐嗓十惧掺脊吨阉悬习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何拐困厘霉倘瞒鹤胸楼匹淳索逗棉杜桥冒歇徒伎昆喷厨返洞蹄赖亏酉援诡蠢雪廓箱爷头搔硒讯澈鸣鼠坠象狗勘匙沾浴末了菊庄强儿梳阐桨戍疮荐泌握郸粗邦烃靴乾皂颂突氢喘龟劈月嫌宙先把缸责支导窃被吗烦报立欣堡悦附仇轿邪寒炬胎苞羹遮峪捐题住腆鹏再杨稿刚眉扦鸭九绑担唇没湛递碾屡峭鞋副屯夏蒂骄郧截钻脱馅粗郁侵贬殉撩路奉缔逛敷哲厘荐陷扫舜拜拣佣绞萎诱摘辣栓沪练确民涵硬坡屎乖募微挎挫务洗嫩种宪翔唉兢殖咆茄余荫善己殊殿密拨晒过疲猛盘藻背芬阜脂捷滓阂吱刹棋昨苹沮竹纺讲伦竿馁雀戍听会亭睬蚜硬苇甚焚
4、猾整茧赤枷皮瓶菠缸总喻祥琵换雪奄立终版氏去驼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10.13 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 长二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5、本办法。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6、”)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
7、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
8、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七)其
9、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
10、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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