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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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
3、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六条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州、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指导性计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补充性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编制一次性计价依据。补充性计价依据、一次性计价依据由州、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颁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参照指
4、导性计价依据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指导性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的编制提供技术服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方法由发包方和
5、承包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额计价法编制投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规定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
6、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以超出取费标准浮动范围或者低于成本价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一)社会保障费;(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工程排污费;(四)工程定额测定费;(五)住房公积金。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约定合同价。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发包人与承
7、包人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计价依据、计价方式;(二)勘察、设计、监理定金和施工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三)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四)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的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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