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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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处罚20元; 6.3.3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计算; (五)旷工:未经批准私自离岗或不到岗的,时限达到30分钟以上的,便算作旷工。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6.4.1 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旷工半天工资扣除按:基本工资÷30天÷2×3=应扣除的工资。 6.4.2 4小时以上为旷工全天,旷工全天工资扣除按:基本工资÷30天×3=应扣除的工资。 6.4.3 凡旷工者,无全勤奖,且按相关奖罚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6.4.4 每月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且不结算任何经济形式的报酬或工资。 一、 每月5日前综合管理部考勤负责员公司本部考勤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 第七条 考勤形式/办法 本公司考勤采用手工签到的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因故未签到的,必须在考勤表上注明原因。 一、 二、 严禁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八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 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由总裁批准。 二、 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一天以上需经总裁批准。 三、 其它员工请假,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裁批准。 第九条 请假程序 一、 一般员工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附件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须报经公司总裁批准。 二、 部门经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裁批准。 三、 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直接报总裁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A. 领导外出或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先电话与领导申请加班,同意后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人力资源部,同时与其领导电话确认。 1.6.1.1. 补休的规定 补休仅适用于加班而未能正常休息的情况;补休的时间以《加班单》上的时间为准。无《加班单》的加班不计补休。 A. 补休须事先填报《请假条》并经批准,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按事假处理; B. 补休前须办理工作交接,若中途因公返回,其未休之时间可累积到下次; C. 连续补休时间不得超过2天; D. 因个人问题需要请事假时,补休可抵事假,但必须先按请假手续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报批无效。 E.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年终时补休未休完,该情况将作为一项考核增分指标进入年终考核中。 四、 第三章 缺勤管理 第十条 迟到、早退 一、 员工无故上班时间在8:30之后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17:00之前的视为早退。 二、 员工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含)按一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一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 二、 二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请假,请假当日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 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并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二条 事假 一、 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员工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天,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二、 请假当日扣除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 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请假工资扣款标准以当月应出勤天数为基数计算。(不包括当月休息日,包括法定假日)--------请假一次以半小时为单位,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事、病假扣法以固定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主管津贴+专业津贴)除以当月应出勤天数。 四、 病假持有市(县)级以上(含)医院开具之病假单者,固定工资按上述标准乘以40%扣款。超过五天之病假另案处理。 五、 由于突发事件发生,无法事先申请加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以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取得批准后加班,加班后应及时补办加班手续。 第十三条 旷工 一、 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二、 旷工一次扣除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月累计二次(含二次),年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津贴部分; 4.3.1交通津贴以实际出勤日计算。请假一天者,当日无交通、津贴;请假数小时仍有到班者交通津贴照发。 4.4绩效奖金; 全月请假天数,事、病假超过三天以上,当月绩效奖金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之比例发放。 三、 4.5旷职按事假标准三倍金额扣款。 第四章 假期管理、假别和假期 2.1国定节日休假如下: 2.1.1元旦(一月一日),休假一天。 2.1.2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休假三天。 2.1.3妇女节(三月八日),限妇女职工,休假半天。 2.1.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2.1.5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日。 2.1.6其它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节日。 以上法定假日期间,工资照给。如遇休息日加班,除妇女节不补假外,其它节日则予补假一天或按本人日薪资的200%计发加班薪资。具体假期依公司发布之假期安排统一执行。 2.2 职工人员之请假分为以下8种,分别规定如下: 事假 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事假以0.5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0.5小时以0.5小时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公司可予以相关惩罚或劝退。 病假 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年休假 年资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给予年休假二天; 连续工作满二年者,给予年休假三天; 连续工作满三年者,给予年休假四天; 依次类推至多不超过七天; 公假 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之集会、训练或其它活动; 参加重大社会活动(例如:选举等)具有证明文件者; 其它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的; 公司核定之其他公假日。 工伤假 工伤假依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或XX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婚假 职工结婚男职工超过25岁(含)、女职工超过23岁(含)给予婚假10天; 其余给予婚假7天;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丧假 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的,给予丧假7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的,给予丧假5天;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的,给予丧假3天; 丧假可以分开申请,但不超过2次。 生育假(产假) 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停止工作,并给予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的按国家最新补充规定执行。 若遇难产,由医院证明出具证明的可增加产假15天; 其它事项 除年休假、事假外,其它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登记表后,呈权限主管核准后方可休假,由部门管理本部专人保管。 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备权限主管或总经理,否则按旷职处理。 连续旷职3天,或累计旷职6天,公司将按劝退处理。 申请年休假须随附[年休假单]HR-KQ-01; 申请工伤假、病假须随附[医院证明]; 申请婚假须随附有效[结婚证书]; 申请丧假须随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产假须随附[预产期证明]等。 以上材料,必要时主管可以予以查证。员工因工作性质不同必须特别要求者,另行提报经总经理确认后执行。 3.6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从重处理。 3.7职工请假核准权限表如下: 核准人 请假人 总经理 行政管理本部 直线经理/主管 部门经理/主管 零天以上 非制作部门员工 两天以上 两天以下(含) 两天以下(含) 制作部门员工 五天以上 两天以下(含) 两天以下(含) 本表可依实际情况由上级主管书面授权下级主管或职务代理人办理。 2. 旷工 2.1.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2.1.1. 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 2.1.2. 提出请假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即擅自缺勤; 2.1.3. 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返岗; 2.1.4. 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病假,经查属实; 2.1.5. 因个人原因打架斗殴致伤、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传讯等不能到岗工作; 2.1.6. 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 2.2. 旷工处理办法: 2.2.1. 旷工一天扣发300%日薪。 2.2.2. 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含),视作自动离职,部门应在员工自离的当天将自离人员的名单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公司将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自离者需本人亲自办理交接离职手续,手续完备后结算发放薪资。 3. 请假原则及审批程序 3.1. 遵循事前请假原则,特殊情况可以邮件,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向相关审批人请假,获批后方可请假,并于假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除国家劳动法定节假日以及公司统一规定的假日外,其它所有无薪或有薪假期均需遵照考勤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办理审批手续。 3.2. 普通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需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3(含)天,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3天以上,需总经理审批。 3.3. 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1天以上,需总经理审批。 3.4.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假期,同时,员工有义务提前通知关联工作同事并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 3.5. 各类假条均需逐级审批后最迟于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逾期视为旷工。 4. 国家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共计十一天(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l 元旦1天(元月1日) l 春节3天(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l 清明节1天(4月4日或5日或6日) l 劳动节1天(5月1日) l 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l 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l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5. 年假 5.1. 员工年假期限按照司龄计算(非长期劳动合同制期间的司龄不包含在内),入职一年后开始享受有薪年假。一年以上司龄年假天数为5天,两年以上司龄为6天,每增加司龄一年增加年假一天,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5天。 5.2. 年假的休假方式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假。每次休假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天,休假时间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5.3. 需要申请年假的员工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员工申请休假期间与工作安排不一致时,以部门批准的休假时间为准。 5.4. 原则上员工年假不宜与其他休假连在一起使用,遇本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将年假与其他假期连在一起使用时,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5.5. 年假应在当年休完,因工作需要暂不能批准员工休假时,应向员工作出说明,逾期员工可在年末申请补偿。 5.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 5.6.1. 当年累计缺勤(事假、病假等无薪假)天数已超过 20 天者;已休当年假期又发生缺勤天数超过20天的,将从第二年的假期天数中核减; 5.6.2.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或因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调离的人员,在公司作出决定时仍未休假者; 5.6.3. 因员工个人原因已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已得到公司的批准,在工作交接期内的; 5.6.4. 其它经公司认定不应享受年假的人员。 6. 事假 6.1. 事假期间扣发当日工资的100%,并相应扣除当日相关津贴补助。 6.2. 所有员工均不享受有薪事假,事假的计算单位为0.5小时。 6.3. 事假原则上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 7. 病假 7.1. 一天以内的病假可以电话、短信、口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含)以上领导告假,上班后应按照请假流程补办告假手续,并出示有效的病休证明;可预先安排的治疗休假应提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申请病假但不能出示有效病休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7.2. 公司女员工每月可享有一天无病休证明的病假。 7.3.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日薪的70%发放,并扣除当日相关津贴补助。需长期治疗的疾病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4. 病假的计算单位为0.5小时。 8. 婚假 8.1. 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可享有3天有薪婚假,如果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7天,共计10天有薪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且不能分段使用。 8.2. 再婚员工享有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有晚婚假。 8.3. 婚假应从员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明起至一年内有效,并应提前一个星期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9. 产假 9.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出示有效的准生证明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并于恢复上班后3天内提供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或难产证明材料。 9.2. 正常情况下,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公司给予附加产假: l 晚育者,产假增加30天(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孩子的为晚育); l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l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3. 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时(人工流产除外),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3个月—4个月(含)流产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4个月—7个月(含)流产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90天的产假。 9.4. 公司男员工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享受连续7天(包括公休日)的护理假,护理假为有薪假。 9.5. 哺乳期内(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的时间为哺乳期)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享受1次为期1小时的有薪哺乳假。多胎生育者,每增加一个哺乳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9.6. 员工本人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及节育手术的可享受3天有薪计划生育假。 9.7. 已婚女员工可以享受一次为期12天的有薪人工流产假,第二次及以后不采取节育措施而怀孕并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9.8. 产前检查假应控制在半日内,须出具医院有效证明。 10. 丧假 10.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3天有薪丧假。 10.2. 员工非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给予1天有薪丧假。 11. 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假,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中关于假期的规定执行。 12. 附则 12.1. 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12.2.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管理部。 12.3.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5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公假 员工献血、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出席子女家长会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员工请公假需出具相关证明,请假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不予扣除。 第十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员工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的,享有三天婚假,晚婚者享有十天婚假,婚假需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享用,逾期作废,请假期间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所享有的假期,记作丧假;员工享有3天丧假(不含路程中所需时间),请假期间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七条 产假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已婚员工享有的假期;女职工分娩可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属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男26岁,女24岁),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并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十八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年休假 一、 年休假:即员工享有的带薪假期。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含)的,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每延长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但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二、 年休假期间发全额工资,但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因公司业务需要未能休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员工可以申请将年休假延期至次年;二是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的额外经济补偿,其金额等于年休假天数×(全额工资/20)。 三、 休假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并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1. 第五章 请假管理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产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员工) 1.2. 请假须知 1.2.1. 员工请假须填报《请假条》,首先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然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的,应在第一时间给人力资源部和部门负责人电话说明,并在返回公司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凡是未请假、无请假条、请假未被批准或续假未被批准又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1.2.2. 员工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或告知其他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司及时联系。 1.2.3. 请假1天以上的员工,请假时必须注明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 1.2.4. 因特殊情况,要延长请假天数的,必须在请假结束前按上述请假程序进行补假手续,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论 1.2.5. 下列4.4项中的所有休假类别均按以上请假程序执行。 1.3. 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 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 总经理 半天及以内 一天以内 一天以上 注:部门经理请假,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1.4. 休假类别 1.4.1. 事假 1.4.1.1. 员工请事假应及时返回,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如果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的,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1.4.1.2. 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固定)工资。最小单位是0.5天 1.4.1.3. 员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1.4.2. 病假 1.4.2.1. 员工请病假,需填写《请假条》。超出1天者,附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最小单位是0.5天 1.4.2.2. 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项目 条件 待遇标准 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 病假天数×日工资×60% 连续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 病假天数×日工资×70% 连续工龄已满三年不满六年 病假天数×日工资×80% 连续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 病假天数×日工资×90% 连续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 病假天数×日工资×100% 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 员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A.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且需有医院证明必须继续住院医治者,工资按上述规定计法,无奖金。 B. 因公负伤、生病的,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1.4.3. 工伤假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外,其个人基本(固定)工资按100%计发,奖金照发。 1.4.4. 婚假 1.4.4.1. 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职员给予不超过3天的婚假,晚婚者婚假不超过10天。但职员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12个月内一次性取假。 1.4.4.2. 原则上休婚假必须提前二周办理请假手续。 1.4.4.3.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1.4.4.4. 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1.4.5. 生育假 1.4.5.1. 女职员生育可享有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双胞胎及晚育者可增加30天。(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1.4.5.2. 妊娠流产或死产,凭医院证明,给产假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给假45天。 1.4.5.3. 产假、产前假期间基本(固定)工资照发,无奖金;生育费用按国家或成都社保政策规定处理。 1.4.5.4. 男职员带薪护理假:3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 1.4.5.5. 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4.5.6. 休假后,提供小孩的生育证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1.4.6. 哺乳假 女职员在小孩1岁以前,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可晚上班1小时或早下班1小时(不含交通时间),不可逐日累计。 1.4.7. 丧假 1.4.7.1. 员工请丧假仅限于直系亲属死亡的情况,最长不超过3天,路途遥远者可适当增加。 1.4.7.2. 若因非直属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1.4.7.3.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1.4.8. 年休假 1.4.8.1. 年休假:公司实行年休假制度,原则上本年度的年休假在次年执行。 1.4.8.2. 休假原则:员工在进入公司并在试用期结束后,每年可享受3天的年休假,此后逐年增加1天,年休假最长不超过12天。 1.4.8.3. 员工可在全年中的任何时段休年假,但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 1.4.8.4. 取假的一般原则如下: A. 一次取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未提前申报者,部门经理可以拒绝此类休假请求; B. 年休假只在当年有效,不累计到下一年; C.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休假需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前应知会其他各相关部门,并安排处理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D. 员工如愿意放弃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资×2计算。 1.4.8.5.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A. 一年内病(伤)、事假相加超过20天; B.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C.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15天或累计病假超过30天; D. 一年内一次性事假超过7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 1.4.9. 休息休假标准表 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休息日 每周1.5天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节假日 每年10天 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执行。 婚假 一般 3天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 10天 l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l 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 l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7天(含节假日); l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l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丧 假 1-3天 狭义: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广义: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产假 一般 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女方产假增15天 男方产假给予3天 l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l 晚育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育; l 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l 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流产假 4个月内 15-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4个月以上 42天 年休假 1年 3天 进公司后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 4天 3年 5天 4年 6天 5年 7天 6年 8天 7年 9天 8年 10天 9年 11天 10年以上 12天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薪资档级在3级(含)、市场技术系列薪资档级在4级(含)以上的员工;主要职责为市场开发的员工,均不享受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 加班申请程序: 一、 员工个人申请加班的,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亦应于日后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签字认可。 二、 凡未打卡或未交《加班申请表》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班工时计算: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一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一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核算: 一、 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300%的劳动报酬。 二、 日工资基数=基本工资/20(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小时) 第二十四条 加班餐费计算标准:一般工作日加班工时超过三小时(含)的,公司给予加班餐费补助10元;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时超过三小时(含)的,给予加班餐费补助10元,加班工时超过七小时的,给予加班餐费补助2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北京市等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或北京市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财务人员的考勤管理,每月26日前由财务负责人将财务人员到售楼部的排班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跟据排班表的安排进行考勤,如不按时提报排班表的,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换班等,以财务负责人在考勤卡上的签字为准,若没有负责人签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1.5. 附件: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实施。 1.6. 本手册解释权归-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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