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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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谱光(视)效率;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值为683lm/W(时)。该量的符号为Φ,单位为流明(lm),1lm=lcd·lsr。 2.0.14 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即: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2。 2.0.15 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16 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7 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亮度范围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18 统一眩光值(UGR)unified glare rating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19 显色指数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Ra。 2.0.20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合理组织绿化和水面,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热。 3.1.2 建筑群体组合及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3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º至南偏西15º以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º至南偏西30º范围,且不宜在建筑的东、西方向设置大面积的门窗或玻璃幕墙,避免夏季的日晒。 3.1.4 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 3.1.5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采暖、空调房间,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1.6 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将公共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1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 丙类建筑:一年中在冬、夏季最冷最热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2 规定性指标 3.2.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1-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3.2.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屋面 ≤0.5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采暖空调地下室或房间地面、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0.8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隔墙 ≤1.0 建筑不透明外门 ≤2.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西向/南、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窗墙面积比≤0.2 ≤3.5 — 0.2<窗墙面积比≤0.3 ≤3.0 ≤0.50/— 0.3<窗墙面积比≤0.4 ≤2.8 ≤0.45/0.55 0.4<窗墙面积比≤0.5 ≤2.5 ≤0.40/0.50 0.5<窗墙面积比≤0.7 ≤2.3 ≤0.35/0.45 屋顶透明部分 ≤2.5 ≤0.35 表3.2.1-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屋 面 ≤0.70(D≥3.0);≤0.5(D<3.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D≥3.0); ≤0.7(D<3.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采暖空调地下室或房间地面、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0.8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隔墙 ≤1.5 建筑不透明外门 ≤2.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西向/南、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窗墙面积比≤0.2 ≤4.7 — 0.2<窗墙面积比≤0.3 ≤3.5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0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2.8 ≤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 ≤2.5 ≤0.40/0.5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表3.2.1-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热惰性指标D、传热系数K[W/(㎡·K)] 屋 面 ≤1.0(D≥3.0); ≤0.7(D<3.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D≥3.0); ≤1.0(D<3.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建筑不透明外门 ≤3.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c (东、西向/南、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 窗墙面积比≤0.2 ≤4.7 — 0.2<窗墙面积比≤0.3 ≤4.0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5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3.0 ≤0.45/0.55 屋顶透明部分 ≤4.0 ≤0.40 注: 1、建筑朝向范围的规定:北(偏东600至偏西600);东、西(东或西偏北300至偏南600);南(偏东300至偏西300);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3、外挑小于400mm的凸窗,按窗洞口计算外窗面积;外挑大于400mm的凸窗,透明部分按不同朝向外窗计算,非透明部分按外挑楼板计算。 4、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5、表中的遮阳系数系指外窗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3.2.2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甲乙类建筑不应大于0.70,丙类建筑不应大于0.5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3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4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7规定的4级。 3.2.5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3.2.6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或设置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3.3 围护结构设计 3.3.1 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的设置应能有效地遮挡太阳辐射,避免影响外窗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如建筑设置了展开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则可以认定该建筑外窗的遮阳系数满足第3.2.1条的规定。 3.3.2 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的高温空气,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但冬季时应有防止热量浪费的有效措施。 3.3.3 楼梯间宜封闭,并宜设置可开启式外窗。 3.3.4 人员进出频繁的外门宜设置减少冷、热量损失的节能措施。 3.3.5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3.3.6 建筑外墙和屋面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并应防白蚁、鼠等生物侵害: 1 浅色外饰面; 2 外保温隔热构造; 3 屋面及东西外墙遮阳、绿化,如花格构件、爬藤植物等; 4 倒置式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内部设有贴铝箔空气间层的屋面、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平屋面或坡屋面; 5 干挂板材饰面外墙,采用设置通风空气间层的外保温构造。 3.3.7 间歇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3.3.8 外门窗和透明幕墙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嵌,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门、窗框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嵌缝密封膏密封。 2 采用全透明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保温隔热材料。 3.3.9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分体式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室外机位置。空调室外机布置宜统一、遮阳且尽量隐蔽,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放。其位置应通风良好,有利于空调器(机组)夏季排热、冬季吸热,便于清洗,并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 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3.4.2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2.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4.4 在做权衡判断计算时所采用的气象参数,应为本标准配套提供的我省14个地市气象参数。 3.4.5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3.4.6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4.7 对节能设计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7 W/(m2·K),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 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及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标准第3.2.1条的要求。 3.4.8 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可的软件。 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于存在使用空调或采暖可能性的公共建筑,都应进行空调或采暖的规划与设计。 4.1.2 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包括分体机)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对于大于20000m2,设置全面空调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1.3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主要功能分区进行冷热负荷的估算,提供主要设计计算参数。 4.1.4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5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供冷和供热工况的系统分别进行水力计算。 4.1.6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冷、热源入口处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2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分别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3 不要求按计量计费的公共建筑(如机关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宜按楼层或部门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1.7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7-1的规定; 表4.1.7-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办公楼: 办公室、设计绘图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公共食堂 18~20 18 16 7.图书馆: 大厅 办公室、阅览室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16 18~20 18 14 2.旅馆: 大厅、接待处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公共浴室 16 18~20 18 25 8.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体操练习厅、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室 游泳馆 观众区 检录处 16 18 20 26 22~24 20~24 3.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餐厅 副食营业厅(油、盐、杂货) 鱼肉、蔬菜营业厅 办公区 16 16 14 18~20 9.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室 洗碗间、洗手间 制作间、配餐间 18 16 16 4.影剧院: 观众厅、放映室 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室 16 18 20 10.银行: 营业大厅 办公室 18 18~20 5.医疗及疗养建筑: 成人病房、诊室、治疗、化验室、活动室、餐厅等 儿童病房、婴儿室、高级病房、放射诊断及治疗室 手术室、分娩室 挂号处、药房 20 22 25 18 11.幼儿园、托儿所 活动室、卧室、乳儿室、喂奶、隔离室、医务室、办公室 盥洗室、厕所 浴室及其更衣室 洗衣房 20 22 25 18 6.学校: 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科技活动室、教研室、办公室 人体写生美术教室模特所在局部区域 18 26 12.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20 16 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7-2的规定,室内风速与相对湿度宜符合表4.1.7-3的规定; 表4.1.7-2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1.办公楼: 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厅、电话机房 计算机房 ≥26 ≥25 ≤20 ≤18 6.学校: 教室、礼堂、阅览室 实验室 ≥26 ≥25 ≤18 ≤20 2.旅馆: 大厅、接待、服务用房、文体娱乐房间 普通客房、餐厅、会议室 三星级 四星级以上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 ≥26 ≥25 ≥25 ≥24 ≥23 ≤18 ≤20 ≤20 ≤22 ≤23 7.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普通博物馆: 阅览室 展览厅 档案库、重要书库 缩微胶片库 ≥26 ≥26 ≥22 ≥20 ≤20 ≤18 ≤16 ≤18 3.商业: 营业厅 餐厅 餐厅(火锅类) ≥26 ≥25 ≥25 ≤18 ≤20 ≤18 8.体育馆: 休息厅 观众区、比赛厅、练习厅 游泳池观众区 游泳池池区 ≥26 ≥26 ≥26 ≥26 ≤18 ≤18 ≤24 ≤28 4.影剧院: 观众厅、休息厅 舞台、化妆室 ≥26 ≥25 ≤18 ≤20 9.电视、广播中心: 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室 控制室 机房 ≥25 ≥24 ≥25 ≤20 ≤22 ≤18 5.医疗及疗养建筑: 病房、诊室、化验室 手术室、分娩室 ≥25 ≥25 ≤22 ≤26 10.其它: 走道、洗手间、门厅、楼梯间 ≥26 ≤18 表4.1.7-3 室内风速与室内相对湿度 参 数 冬 季 夏 季 风 速 (υ) (m/s) υ≤0.20 0.15≤υ≤0.35 相 对 湿 度 (%) 30 ~ 60 40 ~ 65 注:本表中室内相对湿度设计值对于要求较高的场所,如:博物馆、医疗建筑、档案馆、游泳池等,均需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注:对于采用辐射方式或同时采用辐射和对流混合方式进行空调或采暖的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热舒适评价指标PMV或SET*确定,冬季:PMV=-0.5(SET*=23℃),夏季:PMV=0.5(SET*=25℃),风速和相对湿度按表4.1.7-3规定范围取值;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可以按冬季室温降低1-2℃,夏季升高1-2℃处理。 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7-4的规定: 表4.1.7-4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新风量 [m3/(h·p)] 旅游旅馆 客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 30 4星级 25 3星级 20 2星级 15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 4~5星级 20 2~3星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 30 旅店 客房 一~三级 30 四级 20 文化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2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饭馆(餐厅) 20 办公 30 交通 候车厅、候机厅、候船厅 20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 高中 17 医院 病房 高级病房 50 一般病房 35 诊室 25 手术室 60 X光、CT、B超诊室 45 4.2 采暖 4.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2.2 已设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利用空调设备采暖,不另设集中采暖系统;当空调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或不合理时,如公共建筑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如果采用热风采暖宜采用低位送风方式。 4.2.3 公共建筑内人员停留时间短暂的房间和区域不宜设置采暖装置。 4.2.4 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时,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公设备的得热。 4.2.5 非连续采暖的公共建筑,宜以对流采暖方式为主;连续采暖的公共建筑,宜以辐射采暖方式为主。 4.2.6 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 2 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算; 3 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 4 垂直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越式或垂直单双管系统; 5建筑物内的每组(或每个房间)散热器或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或手动调节阀,且阀门应具备闭锁功能。 4.2.7 集中采暖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式规定: ER≤0.002342×(14+0.0115∑L)/△T·η (kw/kw) 上式中: △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ΣL — 最不利环路管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η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的总效率。 4.3 空气调节 4.3.1 面积较小、层高较低,对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不高,且要求单独控制的房间,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新风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入空调房间。 4.3.2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及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4.3.3 下列情况,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1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室内人员较多、余热量较大、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及过渡季节需要利用室外天然冷源降温的空调系统; 2 要求进行集中温度和湿度控制,或对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空调系统。 4.3.4 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夏季不应设计再加热装置。 4.3.5 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6 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7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避免同一空间同时送冷、热风,以免造成混合损失。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空气作冷源,避免或减少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8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3.9 空调机组变风量调节的空调系统,当采用上送风气流形式时,应考虑冬季和夏季冷热气流不同的特点,并应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 4.3.10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考虑实现全新风运行的可能和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2 人员密集及室内余热较大区域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5%; 3 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60%; 4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上述新风量可通过通风系统完成。 4.3.11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3.12 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冷或预热,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4.3.13 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之间不严密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4.3.14 不宜采用新风系统承担走道等人员停留较少的公共区域空调负荷。 4.3.15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6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7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0℃;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5℃; 3 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不受上述限制。 4.3.18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气流组织模式。 4.3.19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距离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19中的规定: W=P/3600η 式中:W — 单位风量耗功率, P — 风机的全压值(pa), η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的总效率。 表4.3.19 W值 风柜系统 新风柜系统 组合空调器系统 通风系统 一级过滤 二级过滤 推荐作用半径(m) <50 <60 <80 <80 <60 W 0.3 0.32 0.42 0.5 0.3 4.3.20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确因条件受限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应根据使用时间、末端设备的水力特性和各空调房间的负荷,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有效的平衡措施; 6 系统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且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宜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7 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环路设置水泵系统; 8 冷、热水循环水泵的选型,其设计工作效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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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公共建筑 节能 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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