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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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旅游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问题的研究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新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旅游消费已由过去少数人的奢侈消费,逐渐转变为大众平常消费,并逐步成为百姓日常消费中仅次于食品、住房和教育的第四大消费领域。我市作为全国百强县市近年来旅游行业迅速发展,旅行社在市场经济中逐步走向成熟,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都有了明显提高,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税务机关接到的有关旅行社涉税投诉逐渐增多,旅游行业成为举报案件多发行业之一。一、我市旅游业税收管理现状据统计我市目前现
2、有旅行社18家,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5345万元,申报差额营业税401万,实际缴纳地方各税34万元,其中营业税20万元,营业税税负率仅为0.38%,所得税10万元,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仅为0.19%;税收负担率与其他行业相比严重偏低,一方面反映出该行业纳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税部门征管手段滞后,税收征管急待加强。现笔者就我市旅游业的征管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相关对策分析如下。二、我市现行旅游业营业税差额征管分析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行业的营业税税收政策实行“差额征税”,而旅游业因其行业特性,税法规定其营业税采取差额征收,即旅游业计税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
3、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旅游业纳税人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相当难度。由于旅游业营业税是差额征收的,故营业税的抵扣政策实际上给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也成为旅游业税收流失的巨大黑洞。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税基,表现为:1.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目前,与旅游业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相当不规范甚至于混乱,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
4、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业扣除项目中的交通费所取得的票据尤其不规范。如旅游包车费用大部分没有按规定使用公路客运包车发票,只有很少有包车票(大约不会超过2%的使用率),大多使用的是公路班车上才能使用的定额车票。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项目中,人为调控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税基
5、,造成企业虚假亏损,不但偷漏了营业税和所得税,还把其它环节没有取得正式发票的项目,如餐饮、住宿等用这种发票来冲抵,既减少了旅游业税收,又造成了其他行业税收的流失。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以供对方抵扣。3.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政策,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
6、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如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
7、面:(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
8、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
9、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如按规定旅行社的旅游包车业务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公路客运包车发票,但大多以客运班线上使用的普通定额车票代替;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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