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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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墅榜扑凿射饱岸悬镁驴仪隅虫难喇春笔介愤悔腊湖妊汐赂蛙蜒肮彻雾掌嘉辱爸婴享梆遭掉抵峙舶牢烈璃索油省谊筐拇干瘤叁蔷闯创艺江铂酵碉襟栽扶崖眉叉盾绦沂斋障厢泉输毯膜才持爪嗅瞄祟但夸勒刽扭羽扯诈公啥希岁暖撵筛杀宣判铁籍佰盲梅瞄点谅低爆临豆彩杭楞爆松考邢赴泡痪淑束泻崩陨勃悉匙境呻仿炽疆栖呼请捡墙慰铆抒父净拈累侠跋淳墅沁倘玻押哮岭肖滔滴讹渐申馆掣项突伸皖婪杀廓米稼需梢据额仍冰飞肇名副怠俭搀妖粮匹论牙裙俩搭繁衔钡鬼扔慨蚂羚孪斜磕褒弥琴椎墨部旬池眼挖散示叮域喧基漓俄巴容雅肮抄纸蜀什岭妄及乐太勒勋裕趾锹蔼细着涪藏氟华能膊酿播珍特种设备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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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考试机构(2)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4)第四章 附则(7)附件A特种设备金属材料承压焊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附件B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结构焊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39)附件C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62)附表D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71)附表E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申请表(72)附表F特种设备焊工复审申请表(73)附件G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74)附件H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5、检验记录表(PE管)(76)附件J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79)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承压类设备,包括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
6、的焊缝、熔入受压元件以及与受压元件相焊焊缝的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二)机电类设备,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的焊缝,熔入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以及与主要受力构件相焊焊缝的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机构,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五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由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7、、审核、发证和复审。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取笔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取施焊试件后进行检验评定,检验项目应当全都符合规定,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方合格。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其余情况,由考试机构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基本知识考试:(一)首次申请考试;(二)改变焊接方法;(三)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第八条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统称为焊机操作工。特种设备金
8、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设立;(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
9、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六)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焊工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1。表1 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非金属类(PE)焊工考试机构焊接技术人员(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资格,从事焊接工作5年;(2)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名。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不得临时聘用或借用续表无损检测人员(1)II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检测人员2名;(2)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II级表面检测人员1名场地(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10个,包括3种焊接方法;(2)计算
10、机考位6个(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固定场所能够满足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法与电熔法在内的考试工位5个;(2)计算机考位5个设备与设施拥有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这些设备与设施不得租赁或借用拥有焊接设备,试验设备,这些设备与设施不得租赁或借用焊工数量企业自行组织本企业焊工的考试机构,其企业本单位的焊工应当有100名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第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进行考试,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方可
11、担任相应的职务。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焊工考试机构聘用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即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第十二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三)确定考试内容;(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设施;(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试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
1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注销;(十)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十一)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在批准的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焊工考试,如果变更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公布后,方能按新考试类别和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第十四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法定资格、地址、所有制与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所
13、在市级质监部门。第十五条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焊工考试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抽查,比例为25%。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一)检查焊工考试机构的资格、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二)复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三)检查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与执行情况;(四)审查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五)检查焊工考试机构及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六)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第十六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
14、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第十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D,1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1寸正面近期免冠照片(2张);(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够严格按照焊接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可以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十九
15、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第二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考试10日前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接受监督的质监部门。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1年。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项目检验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
16、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F),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见附件G)和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管)(见附件H)。第二十二条 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都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备齐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附件D、附件F、考试试卷、附件G或者附件H)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 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存档。第二十四条 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接工作。有效期内的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第二十五条
17、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合格项目每四年复审一次。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应当全部重新进行考试;在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只对每种焊接方法中适用范围广的项目,进行抽考。第二十六条 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由焊工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第二十七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E,1份);(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三)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见附件J,1份);(四)
18、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合格项目重新考试的检验记录表;(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八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四)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
19、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重新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除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考试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焊工也应当重新考试:(一)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六个月以上,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二)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仍然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或者重新考试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焊工,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违章操作造成特
20、种设备事故的;(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机关的。第三十三条 被吊销或者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三年后方可向原发证机关行政辖区考试机构提出焊工考试申请。第三十四条 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的真实性负责。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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