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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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淄人发199835号)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营运客车。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
2、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张店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规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3、实施。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三)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三)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经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取得营运性驾驶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
4、构提出开业申请。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按规定安装服务设施,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未营运的,收缴其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个人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的,应当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营者需暂停营运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交通运
5、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将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并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上岗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上岗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检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二)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四)按规定向交
6、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五)不得将车辆交无上岗证的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六)不得随意在客运出租汽车内外设置广告;(七)客运出租汽车转户、转卖时,应当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需随车转让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八)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应当符合对车型、档次的要求。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营运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企业标识和营运年限;(二)安装合格的计价器、标志灯和安全防护装置;(三)在车内规定
7、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安放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四)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善,技术性能良好。第十七条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产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用车服务。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饰整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二)携带道路运输证、上岗证等证照,按指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三)按合理路线行驶,不得载客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挑客、甩客、无故拒载;(四)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计价器失准或者无出租汽车客运发票时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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