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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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 庆 市 财 政 局重 庆 市 国 家 税 务 局重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重 庆 海 关渝经信发20118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充分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
2、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印发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渝经高新200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市经信委 市财务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重庆海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技术中心 办法 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
3、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
4、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3
5、.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
6、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及建筑行业专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
7、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4.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5.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八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半年需在国家发改委技术中心网上快报系统报送快报数据,半年快报、年度快报的截止时间分别是7月15日和1月15日。第九条 依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
8、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仅报评价表,作为统计资料和评审当年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据)。 第十条 评价原则: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第十一条评价程序:1.资料报送。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材料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直
9、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结果。4.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10、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连续两次未按时上报快报数据;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第
11、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十九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1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公布一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组织开展重庆市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比工作,并授牌表彰,对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和能力建设项目将优先给予产业研发专项资金的支持。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及相关部门通过相关的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经信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
13、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技术创新第三级体系,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主题词:企业 技术 中心 办法 通知抄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附件1: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
14、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固定资产原值、净值。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三、主管部
15、门的审查意见附件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 业 名 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值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万元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7(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项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项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项9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10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
16、设备原值万元1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或境外项目营业收入)万美元13企业职工总数人1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5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人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6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人17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万元1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人20技术中心博士人数人21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22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个23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个24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个2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项26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项27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项其中:被受理的发明
17、专利申请数项2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近三年取得的国家级市级工法数量)项29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个30企业获得的重庆市著名商标数个31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获得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个32企业获得的重庆市名牌产品数个33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项34获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项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企业科技项目表(B107-1)和企业科技活动相关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
18、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或工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2
19、.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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