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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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先进企业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定编、招聘、试用、报到、培训、服务、调配、解职、交卸、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考勤管理、请假休假、考核与奖惩等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室(简称所属各单位)的各级员工。 第二章 定岗定编 第五条:公司员工定岗定编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的定岗定编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定岗定编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定岗定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合理分工的原则; 2、精简高效、适度兼职的原则; 3、以责定岗,以岗定人,满负荷工作的原则; 4、以国内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为标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定岗定编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程序: 1、每年10月下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主持组织召开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会议,会审公司所属各单位岗位设置和员工定编的合理性,预测下一年度岗位设置变化情况和岗位员工编制变化情况,从而形成下一年度公司定岗定编计划草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岗定编计划草案提交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公司年度定岗定编计划草案修订稿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形成计划实施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后下发执行;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落实年度总部职能部门定岗定编执行情况,并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落实本单位年度定岗定编执行情况; 5、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定岗定编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促使该项工作日趋科学、合理、规范。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定岗定编计划,不得擅自增加工作岗位和扩大编制,确需计划外增加岗位和编制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1、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定岗定编与原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另行下发计划修正方案或补充规定付诸实施。 2、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因业务扩展或任务量的增加,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增加岗位或员工编制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认可,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评估形成相应意见,报分管副总批准后,书面给予答复、落实。 3、各分、子公司所辖单位因业务扩展或任务量的增加,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增加岗位或员工编制的,由具体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分、子公司首席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评估形成相应意见,报分管副总批准后,书面反馈给各分、子公司 ,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第三章 员工招聘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招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公司招聘制度、政策,拟订年度招聘计划,报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审批、备案所属分、子公司上报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派员监督、指导、抽查所属各分、子公司组织的招聘活动;收集、整理、保管需由公司层面招聘、任免员工的招聘文档资料等。 第十条: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招聘员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并遵循以下原则: 1、计划运作原则 任何招聘活动,均应制定员工招聘方案,方案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无歧视性条款;2)招聘条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3)信息发布渠道与招聘人员的层次和潜在候选人的活动范围有较高一致性;4)招聘费用预算要明确。 2、内部优先原则 公司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不降低用人标准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库中选择。内部能够满足的,不对外招聘。 3、鼓励举荐原则 公司鼓励内部人员推荐公司所需的各类人才;内部推荐、转荐能够满足的,不向社会招聘。 4、责任分解原则 在对应聘者的考察、选拔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具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优势,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考察、考核,以保证考察的全面性。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招聘采用分级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1、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的员工由公司董事会招聘选拔,其中公司副总级员工的招聘任用,公司总经理有建议权和提名权; 2、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员工以及享受与此相应行政级别待遇的技术人才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具体人选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领导班子负责,其中上述级别员工相对应的直接上级主管具有建议权和提名权; 3、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正职以下员工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任免则由其直接上级主管或所在分、子公司首席负责人决定; 4、公司财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任免则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直接上级主管和所在分、子公司首席负责人有建议权和提名权; 5、各分、子公司所需其它普通员工的招聘,由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具体用人单位负责人有人选聘用的建议权和提名权,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招聘活动过程具有监督权和指导权; 6、在招聘活动中,当招聘活动组织部门和具体用人单位对候选人的录用产生争议时,一般应对侯选人重新组织测试,或由双方上级主管协商裁决。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招聘活动一般按以下流程安排进行: 1、获得招聘需求 每年10月份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会议召开前,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下年度的业务计划确定哪些岗位有新增人员需求、需求数量和要求、候选人来源建议或推荐候选人,制定本单位的招聘需求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工作中需临时增加员工需求的,至少应提前15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补报员工需求计划。 2、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需求描述:用人单位,岗位,人数,期望到岗时间,任职要求(如经验、特长、学历、年龄、性格等,主要依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薪酬待遇范围等; 2)招聘策略:指招聘的指导思想,如直接招聘能胜任的合格人员还是招聘新手进公司后再培训;主要以发展前景还是以薪酬吸引人才等; 3)信息发布渠道:对不同类型人才的招聘,可以选择不同的信息发布渠道,如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招聘会、大中专院校等;信息发布渠道要与招聘人员的层次和潜在候选人的活动范围一致,以提高发布效率; 4)招聘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招聘活动的职能人员等; 5)制定招聘费用预算并报财务部审核,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获得合格候选人 依据岗位任职资格对候选人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参加初试的候选人。初试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上。 4、甄选 依据岗位任职资格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评定,一般要经过初试、复试、初步决定是否录用、终试等四个阶段,其中进入复试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3;在决定是否聘用时,以用人单位意见为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意见为辅;所有终试者都要签署是否录用的明确意见。 5、初录试用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经过终试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信件的方式,邮件、信件的格式要采用公司统一的样式。对参加了终试未被录取的候选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该人有关信息录入公司储备人才库,作为将来招聘的优先考虑对象。 6、招聘工作总结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在对各用人单位新聘人员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评价招聘的效率和质量,对各招聘渠道的效率、招聘成本进行比较,总结甄选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新聘外部员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业绩良好,年龄在35岁—50岁之间。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同意可例外。 2、各分、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或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职位,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上。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例外。 3、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体状况良好,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个别有丰富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破格聘任上岗。 4、一般员工,原则上按需求专业,从每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特殊情况(如占地工、残疾人员工)也应择优录用。 5、特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保安等,应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资格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保安:有安全保安技能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30周岁以下。 3)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本岗位中等以上专业素质。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招聘何种级别员工均应拒绝: 1、被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权利者; 2、受有期徒刑宣判或通缉在案者; 3、原所在企业破产、倒闭、租让、改制手续尚未结清者; 4、吸毒或其它代用品者; 5、有亏欠公款行为而受处罚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体格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8、未满18周岁者。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采用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 1、公司本部:负责公司本部所有人员、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级的劳动关系管理; 2、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级以外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3、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分、子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4、公司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台账,包括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事项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5、各分、子公司对于从外部或内部招聘的人员,必须采用公司统一的合同范本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各分、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必需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劳动关系变更的合法性,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新进员工录用时,应先到相应组织招聘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然后按规定时间上班。报到手续包括: 1、填写个人履历表; 2、交一寸彩色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3、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验学历证明正本文件; 5、其他招聘说明中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新进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新进员工的试用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统一的范本格式。 第十八条:员工试用期满,由相应组织招聘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具体用人单位进行转正考核,合格者录用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一般不延长试用期。 第十九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录用单位可随时停止使用,予以解聘,无需任何经济补偿: 1、应聘或报到时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证件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思想不良,品德败坏,或者试用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 4、违反试用协议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是公司的基本劳动用工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员工,必须自考核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如下手续,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上岗: 1、交验身份证原件 2、证件照四张(一寸) 3、个人档案资料 4、交验学历证明(正本) 5、交验职称证明(正本) 6、健康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普通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高于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确立劳务协议关系。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件照三张(一寸); 3、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 4、健康证明; 5、与原单位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已退休聘用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劳动争议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各单位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处理原则是优先内部协调解决; 2、对于在本单位协调不成的,当事员工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解决; 3、对于最终协调不成而导致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当事员工所在法人单位作为应诉人主体参与解决,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分为“自然终止”、“当然解职”、“辞职”、“停职”、“退休”及“辞退或解雇”六种。 第二十五条:员工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自然终止,公司一般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个别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可视其死亡原因,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政策给予抚恤救助。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因各种原因欲辞职,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辞职。在未批准前应按时上班尽职尽责工作,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其直属主管的上级应在10日内知会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进行谈话,了解情况予以慰留并形成书面记录。确实无法达成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自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责令停职,停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 1、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本单位主管以上认为有必要停职以示警戒者。 2、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侦查无结果或判决无罪的可予复职)。 3、因疾病延长病假超过国家规定仍不能痊愈复职者。 第三十条: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按国家有关工人退休的法规政策为其办理相应手续退出工作岗位。需返聘的,由公司具体用人单位征求本人同意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批准后,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上岗。 第三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章及公司制度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或解雇员工,有关解聘规定与赔偿办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由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负责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必需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同时将解除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当然解职”和个别极为特殊情况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相关部门接交人或领导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五章 干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干部包括以下范畴: 1、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 2、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量才聘用原则; 2、分级管理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使用和培养相结合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各级干部的产生和补充采用聘用制,其产生办法有外部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由于公司增加新业务或发展需要或在任职者降职、离职等情况导致干部空缺而必须进行干部补充时,一般按先内部选拔后外部招聘的方式进行补充。 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副总级以上(含副总)干部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其他管理干部的聘用,由所在单位的首席负责人决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本公司所有级别的干部及特殊岗位的员工具有临时借调和紧急状态下的任免、调配权。 第三十七条:为了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执行直管报批、隔级报备制度,即按任免权限的规定,本级任免、调配的干部应向上一级报批,任免结果需向上级的上一级报备。 第三十八条:为保持公司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公司采取以下管理制度: 1、实行任期制。为发挥竞争机制的优越性,同时保持公司各级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公司各级干部任期均为三年。任职期满,自行解职,按程序重新选拔任用。 2、实行试用制。从外部聘用新进公司的总部职能部门正职以下、分、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各级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确认,胜任工作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可考虑解除聘用关系或另行安排工作。 3、实行目标管理。干部在任职时确定任期目标,与干部使用部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并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满任期后综合考核,按履行任期目标情况确定下一任期的使用。 4、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各级干部对直接下级有选拔提名权、工作指挥权和日常管理权。 5、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各级干部在某一职位连续任满两届以上,应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流使用,在公司总部工作的,应安排到各分、子公司任职,各分、子公司任职的,可相互交流,也可安排到公司总部工作。 6、实行民主集中制度。公司各级干部产生使用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一经会议通过的有关意见,即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干部均具约束力。 7、实行干部谈话制度。直接上级应跟进下级各项工作计划执行过程,就绩效问题与下级保持持续的沟通,并定期(建议至少每月一次)与下级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沟通,帮助下级分析、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8、实行其它有利于干部管理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分期分批分类对现职干部进行培训和短期集训,重点进行管理理论教育、基本素质教育、思想作风教育、组织观念教育和工作作风教育,也可采取在职、脱产或半脱产等形式,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干部外出进行必要的进修、学习,尤其是注重从优秀青年干部中选送部分同志参加学历或非学历性进修和学习,从而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竞争力。 第四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考虑对在任者降职或调职: 1、连续6个月组织绩效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 2、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名誉或财产较大损失;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上级领导认为其不能胜任时; 5、下属敌对意见较大,致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经协调后仍未改善者; 6、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7、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职务者。 第四十一条: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公司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干部离职或因故免职,应由公司监审部门负责进行离职审计,具体审计办法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员工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所属员工进行工作技能、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在岗培训引导,是公司各级管理者必须履行的工作责任之一,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下属的培训内容、时间等作出合理的判断,并督促、协助下属在实际工作中分享、应用与重复应用培训知识和技能。各级员工需明确自身培训需求,积极参与培训并自觉将培训成果落实到岗位工作中以改善工作绩效、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第四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规划,组织开展员工培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建立并监督执行公司培训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公司培训制度、政策,拟订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负责统筹规划并管控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使用; 3、负责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尤其是组织培养、建立公司的内部讲师队伍; 4、负责培训业务的日常营运管理和基础行政工作; 5、审批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指导、抽查各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公司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经理班子的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培训管理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培训课程设计应考虑人力资源规划、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受训对象的专业、层次、类型,考虑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 2、计划性原则。所有培训应事先有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应考虑业务规划需求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 3、资源共享原则。在公司内应充分共享培训资源,公司管理培训、通用技能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工人培训由各分、子公司(部门)组织; 4、效益原则。员工培训是公司人、财、物投入的过程,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培训应该有产出和回报,应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 5、学以致用原则。所有的培训课程在设计时应考虑训后实践,参训学员应主动将所学内容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四十六条:公司员工培训工作一般按以下组织流程进行: 1、需求调查。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0月份人力资源规划会议召开前,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计划表》,公司所属各单位结合本团队的业务规划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汇总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规划会议讨论。 2、培训计划与预算。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员工需求、绩效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执行,并督促各分、子公司制定相应分解计划予以贯彻。实际执行时,超预算外的培训开支,应由所在单位填制计划外培训申请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培训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3、培训准备与实施。培训组织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作好参训学员人数、讲师要求及培训场地的准备工作,同时负责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建立培训档案,移交公司相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培训项目效果评估。培训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培训效果。 第四十七条:公司员工培训内容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待岗、转岗培训,其中在职培训包括通用技能与素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培训。 1、公司新建企业必须在投产前三个月制订员工培训计划,由公司和新建企业共同组织岗前培训或安装同步培训,确保新建企业顺利投产运行。 2、新招聘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原则上由招聘单位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天。培训主要内容为:公司简介、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劳动安全、政策规定、工作岗位职责等。 3、各单位要对在职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各责任单位按相应制订的月、季、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培训内容主要为岗位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方式一般以内部培训为主。 4、富余人员、末位淘汰人员和因过失受处分下岗人员应参加待岗培训。隶属各分、子公司的待岗人员由分、子公司自行组织培训,隶属公司总部的待岗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国家政策法规,基本道德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以内。经培训仍不能上岗的可继续参加培训,连续三个月培训,仍不能竞争上岗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职人员需临时外出培训的,均要经所在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填制外派培训申请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其费用负担按批示结果办理。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组织各种培训活动,被指定参加的员工,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否则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均应对参加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扣除当月岗位技能工资10%的处罚,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应予以降格使用,乃至辞退。 第五十一条:参加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标准:新上岗员工培训期的待遇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在职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原岗位技能工资发放。参加下岗培训人员只发给生活费,其标准按照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员工调配 第五十二条:因工作上的需要,公司有权随时调动公司范围内的任一员工,被调的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如借故推诿拒绝执行调动者,概以抗命论处。 第五十三条:公司员工调配手续包括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以及业务关系等方面的转移,具体办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各分、子公司员工的内部调配,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员工的调配以及跨分、子公司之间的调配,异动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五十四条:人事调动手续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向公司相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人员调用申请,阐明调用理由、方式和期限;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征求主管领导、调出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综合权衡后做出是否调动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5、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发出调动通知,被调员工进行业务关系移交; 6、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等的转移手续; 7、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有关情况备案。 第五十五条:调配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财务或单位主管人员应于七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三日内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办妥业务移交手续时,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延长,但延长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调任员工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五十六条:员工业务交卸手续分为主管人员交卸和经办人员交卸两种类型。主管人员是指各级单位主管人员,经办人员是指直接使用财物或办理事务人员。 1、主管人员应于交卸之日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单位人员名册;未办及未了事项;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2、经办人员应于交卸之日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所直接使用之财物及办理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十七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派员监交,其他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员工交接时,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写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定具体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员业务移交应亲自办理,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后需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各级员工业务移交时,应由继任者会同监交人,按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编制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 ,其缺少公物或导致公司及所属单位受损失者应负责照价赔偿。 第六十条:奉调员工工作调动时,自报到之日起,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由新单位管理,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手续也应随之转移,过去未做相应手续转移的,应尽快予以补办。 第八章 员工考勤 第六十一条:公司机关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综合办公室另行通知。各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签到制度,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签到,每违反一次给予替代双方各20元的经济处罚;被替签到者若没有出勤同时按照旷工处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机关员工考勤签到,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可参照公司机关考勤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考勤办法,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四条:员工在单位所在地开展工作或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的,必须先签到后方能实施。特殊情况需经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上班期间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论处。 第六十五条:员工无故不到岗的,按旷工论处;比规定时间延迟15(含)分钟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员工不按规定时间提前下班者,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六十六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每达2次扣罚50%的日基本工资,达4次者扣罚1天的基本工资;员工无故旷工1至3日者,按旷工天数的2倍扣罚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至7日者,除按旷工天数的2倍扣罚基本工资外,同时扣罚当月全部效益工资;无故旷工连续达15日(含)或全年旷工累计达30日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六十七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由部门正职批准;各部门正职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公司副总经理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在办公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审批权限人取得联系,否则,按缺勤处理,不报销一切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首席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正常出差对待。 第九章 请假休假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例假日照常上班的普通员工,需以加班计算。 1、法定假日: 元旦:元月一日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调休、轮休) 3.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4.法定假日若逢公休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六十九条: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公司予以辞退或解雇。请事假需核扣工资额,其应扣除额=月工资总额/月工作日×事假天数。 第七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不能上班者,视为病假。因病需休假两天以上者,需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核假,无病假单者以事假处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疗养者,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办理,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十一条: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申请享受婚假。适龄员工婚假3天(包括例假日),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岁)的员工婚假10天(包括例假日)。员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一年内申请享受,过期视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付给。 第七十二条: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剖腹产女员工产假105天,男员工护产假7天,可合并使用。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均需提供正规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薪。 第七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给予哺乳假,最长不超过270天;经公司批准请哺乳假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薪。 第七十四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未享受年假的员工,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申请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父母家住外地或夫妻两地分居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住返路程)。已婚员工的父母家住外地,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包括住返路程)。探亲假无车贴补助,申请探亲假需一次休完,如遇法定假日不再另行扣除。员工享受探亲假后,不再享受当年度之年休。探亲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岗位基本工资。 第七十五条: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3天;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薪丧假1天。请丧假者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凡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而导致受伤的,其后果原则上由个人自负。工伤假期的员工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以按以下规定享受有薪年休假: 1、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年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年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年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年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2、一般情况下,年休假需当年度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完的,可于年底折算成薪资;也可经主管批准,延期至次年三月底。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年休假日期。年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单位领导核批后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查。 4、员工全年事、病假累计超过21天或旷工达3天以上者,当年取消年休假。 第七十八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注明原因、时限和工作(替代人)交接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虽办理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人为不可抗击的因素外,均以旷工论。 第八十条:员工假期的批准,原则上按上一级负责下一级的办法审批。假期核准权限如下: 1、公司普通员工,假期3天以内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由其负责人的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各分、子公司中层干部假期3天内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子公司首席负责人批准。分、子公司班子副职人员,假期由分、子公司首席负责人批准。 3、分、子公司首席负责人和公司职能部室正职假期3天内由公司主管副总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副总的假期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十一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元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按比例递减。 第八十二条:员工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一经查实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等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章 员工奖惩 第八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等四种。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公司 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可给予奖励。 第八十四条:员工之奖励可以累计: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八十五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解雇”、“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四种。 (一)“解雇”为处分员工的最高处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雇,且不发给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盗窃公司及所属单位财物,挪用公款者。 3、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4、不服从领导指挥调遣,并有威胁行为者。 5、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6、泄露公司 及所属单位机密者。 7、捏造谣言,致使公司 及所属单位受重大损失者。 8、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监用印鉴者。 9、擅用公司 及所属单位名义徇私舞弊者。 10、连续旷工达15日以上者或年累计旷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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