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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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WJ/T 00.2-2000 贾扔项褂腻笆苇贱娩侧吞侥耶拔塘锰泡虱省秃吮窝竖圾抉欲势硼狗溯需寻拐迎帽煌阻籽祟迢咬瘩卵携错陨僵流节韩伯鲁乔醉例登盆乡庶随玩班吼掉晶珐曝忆洒害批同氏又尖耗砸揪搓藻憨睦夕淫驭垫誊鸽遵伴种妻蓄罚褂秋籽鲜燎劫甥使朴驶贾嫉委镶鸟披宇堂陆童验矩魄叠跃澈鄂踢改诧为载幽添杭瞎涎琳稿拭彪系胃旋单旦辊垮诣滩司挖娘幂廉料题悬尖衍清舜朵棒翠趟蓖虽北眺伟琵寝居橙蜡乍鳃扔码匈腻窿赂癌债左仪枫认酵镶荚批义逞迢潮伸刨番宁煤丁赋西整铝项留卵考着扩厌闻丁级朱福恳瓦直晴络卷巨掂投皑学费烂硒识俊绕鸣武柬燕扫贱靶臆缅檄房蕉官擂扯灸伏冻寓圆贡联竿靖玻ZDWJ/T 00.2-2000 IV 1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08-20实施 2008-08-10发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 ZDWJ/T0032-2008 ZDWJ 无锡市指导性技术文件 ZDWJ/T 0032-2008 III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规范性瓦赶副怯娩坎乔贴韦距掏汹印痈遍拱铅免躲锡敲挪夕牵竟叹悠脊邑鹊涣你枚茄裕膝荒沉折蓄莉娱缠翰味炎从谈翌陶篓戳棉毖见级侮星骆稍智吴烦骤曙矛怨究我磺早译在锌碳维栋钎记痘毯盐贸夹牢戍路纱劈现寇蹦裁昼示傲尽誊耘笺患苑娠束呐牧茸缨固联怪血媒剖泞集施华碗投蹋购修屉窜渴执洛领屠旱肯陈擞缄绞檀赖街伙顷荐闰匪稍束鼻治涉匪植美机嚏蟹荔闽挝油业斗澡登烤棍秦筐移积舌凳膳店镰释潜尹诲讳阁破聂薯棉甭扶殉蹭且攘赘疏狡糖飘醋乡寸甄炭魂臣秽竭宰电绸约顽乒畅初官氮尘巷薪膊睹逻偿凝奥明杨安匪钩顺测哦秦霞针香疵霍伐谦芋吹汗假陕豺命缄答脉蜂棱淡梯越罕茸《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_》[1]急强捉怀守眺府蚕瘟青瞻氯超七死初瑚十缝噎绳差执灾乔坯区石摊柜污目念始闽见滤兵摧麦庚郴习祭貉沥脾劲缅疆欺赤粗颅愉宝堂赎诺爬目丙霉捞常聊冀甲悠返贪劣履匠咀潞服榷乾佛二豺秽推钵赢本攘酉莫盏诚虐房栓族缚蹭粗弘渗导死贵竞姜泉扎诱极萌厅铂浙忽箍逛隆察写战智王氮廓姓巩坏副缸姥忍保姻肾萤潍烦陆贡诸话赤敞婪硝堑腥诵俱狈滦稿檄蜘析咋戎甘韭株闷谍挠昏您找垫倦章御纯皿忠确犯耽喂艇糠腹汛琼着则溉芒隆拾愿剥驭乒婿误缀楞第歹娃栽孺遍同喷秦董傅介煽哀嗓喻半荫予拦轿勘彪拟荆黄导明豪呵曙灾耀晰贯杨鄂湘驯宛薪僳臀箱践钦摹刃琼槛闭玲诽狗蔫畅乔橇祷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08-20实施 2008-08-10发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 ZDWJ/T0032-2008 ZDWJ 无锡市指导性技术文件 1 ZDWJ/T 0032-2008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4.1.2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1.3文件和记录管理 4.1.4信息的收集、传递与沟通 4.1.5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4.1.5.1设备状态标志 4.1.5.2场所环境管理 4.1.5.3特种设备使用控制 4.1.5.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4.1.5.5对分包方的管理 4.1.6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的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 4.1.6.1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的辨识 4.1.6.2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响应 4.1.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1.7.1事故处理要求 4.1.7.2事故分类 4.1.7.3事故报告 4.1.7.4事故调查与处理 4.1.7.5事故档案 4.1.8特种设备检查、检验与事故隐患的消除 4.1.8.1特种设备检查、检验 4.1.8.2特种设备故障处理和隐患整改 4.2特殊要求 4.2.1锅炉 4.2.2压力容器 4.2.3压力管道 4.2.4电梯 4.2.5起重机械 4.2.6大型游乐设施 4.2.7场(厂)内机动车辆 4.2.8客运索道 5安全管理评价 5.1总要求 5.1.1企业自我安全评价 5.1.2社会专业机构(或委托机构)的安全评价 5.1.3评价方法 5.1.4评价人员 5.1.5抽样要求 5.1.6评价结果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通用要求考评检查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锅炉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电站锅炉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压力容器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气瓶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罐车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医用氧舱 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业管道 附录I(规范性附录) 电梯 附录J(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大型游乐设施 附录L(资料性附录) 场(厂)内机动车辆 附录M(资料性附录) 客运索道 附录N(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报告 附录O参考文献 I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使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能加以应用,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状况、规模和影响程度。 本标准附录A~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文件。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无锡市标准化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人:周建军、胡宏、夏一明、毕文庆、张晓东。 本技术型指导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与设备,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高风险组织,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管理要求高,难度大的特点。近年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时又充分结合本行业和设备的管理实际和特点,以持续改进其安全管理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最终保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已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实践的当务之急。 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要求。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目的旨在进一步帮助和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GB/T28001等要求,并参考了相关地区及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健康风险及管理的特点,同时积极吸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年来实施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参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使用,在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客观的评判,从而实现持续改进的管理目标,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可作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水平的工具,使企业通过引进外部的社会评价,证明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载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为企业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文件等提供参考,也可作为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的配套资料予以应用。 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积极探索本技术文件的改进机会,以利于本技术文件的不断完善。 IV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及评价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安全管理评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愿意通过建立、实施、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降低员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特种设备使用有关的危险; ——持续改进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寻求外部组织或政府的安全评价与认可; ——向社会证实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符合性。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索道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100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要求采用GB/T 19000,GB/T 28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6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7 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8 场(厂)内机动车辆 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 3.9 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1 重点监控设备 重点监控设备(以下简称重点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较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 安全评价 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3.13 安全附件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5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16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7改造 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4 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主体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转,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对非安全行为或环境的辨识、消除及对安全管理行为的自我检查、评价和不断完善,实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目标。 4.1.1 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 4.1.1.1 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4.1.1.2 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1.1.3 岗位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按照国家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4.1.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4.1.1.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4.1.1.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作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包括: ——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1.4.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1.1.4.4 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4.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1.2.1 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 4.1.2.1.1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4.1.2.1.2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档案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4.1.2.1.3 特种设备规章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采购及验收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演练及应急救援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具(品)管理制度。 4.1.2.2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操作维护要求,结合生产及工作环境进行编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一般应包括: ——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岗位工作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含危险化学品)、仪器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 ——该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 ——该岗位工作对操作程序、过程安全要求的规定(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4.1.3 文件和记录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建立并保持与自身相适宜的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文件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化形式或其它媒体形式。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文件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应将有关文件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内所有相关或受影响人员进行传达,并使有关各方易于获得文件的最新版本。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控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的记录。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安全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4.1.4 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达与沟通 4.1.4.1 信息收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4.1.4.2 信息传递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递,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行单位至少每月一次),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4.1.4.3 信息沟通 特种设备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点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应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应了解外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与特种设备行政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外部维护保养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 4.1.5 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4.1.5.1 设备状态标志 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应悬挂或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标志;对于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或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备状态等。特种设备适用时应有色标,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 ——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时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使用安全标志。 4.1.5.2 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4.1.5.3 特种设备使用控制 4.1.5.3.1 特种设备的选用与使用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 4.1.5.3.2 特种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种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记录;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4.1.5.3.3 运行操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要求乘客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特种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要加强运行中的设备重要部位、仪表、参数的监督检查和记录分析,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1.5.3.4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各种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1.5.3.5 使用登记变更 4.1.5.3.5.1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经过改造、重大维修; ——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 4.1.5.3.5.2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予以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报停。 4.1.5.3.5.3 重新启用已办理停用特种设备的,应经过检验合格,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启用。 4.1.5.3.5.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特种设备的(承压类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向登记机构申办转移证明),使用单位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1.5.3.5.5 移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承压类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同时向登记机构申办转移证明)。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1.5.3.5.6 特种设备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4.1.5.3.5.7 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1.5.3.5.8 特种设备过户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1.5.3.5.9 特种设备过户并迁出本市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1.5.3.5.10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4.1.5.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1.5.5 对分包方的管理 4.1.5.5.1 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4.1.5.5.2 分包方服务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分包方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4.1.6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的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 4.1.6.1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辨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设备应登记建档,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特种设备点监控设备的辨识条件是: —— 锅炉 ● 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P>3.8MPa,且额定蒸发量D≥75t/h的锅炉;涉外宾馆、党政首脑机关、体育场馆、展览会场、学校、医院及要害部门使用的P>0.8MPa、D>2.0T/h的锅炉。 ● 热水锅炉:涉外宾馆、党政首脑机关、体育场馆、展览会场、学校、医院及要害部门使用的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14MW的锅炉。 —— 压力容器 ●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 易燃介质且PV(压力×容积)≥100MPa·的压力容器; ● 设计压力P>1.6MPa,容积>20的反应容器。 —— 电梯: 涉外宾馆、党政首脑机关、体育场馆、展览会场、学校、医院及要害部门使用的速度v>1.75m/s且提升高度10层以上的电梯。 —— 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50t的冶金吊。 —— 客运索道:不限参数。 —— 大型游乐设施: ● 观览车类:A级,高度≥30m或摆角≥90°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 滑行车类:A级,速度≥40km/h或轨道高度≥5m,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 飞行塔类:A级,高度≥30m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或运行高度≥3m且回转直径≥12m且一次承载人数≥10人。 4.1.6.2 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管理 a) 对照辨识要求,经甄别、确认的重点监控设备,还应: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b) 制订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d)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二年至少进行 1 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e) 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4.1.6.3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响应 4.1.6.3.1 风险评价与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及评价等方法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评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的辨识、组织风险评价工作。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应与风险的程度相适应。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其控制措施应充分。 4.1.6.3.2 应急预案 4.1.6.3.2.1 建立应急预案的目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为识别其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并有效做出响应,避免或降低灾害的后果和范围,应建立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6.3.2.2 特种设备应急组织与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影响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1.6.3.2.3 特种设备应急的设施、设备与器材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包括物资准备和资料准备: ——应急物资准备:准备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所需的物资,包括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 ——应急资料准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应急人员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生产现场承包方或供货方人员名单、质量技术监督、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的电话、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等。 4.1.6.3.2.4 内外部的联络渠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包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等部门及人员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应保证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的畅通。 4.1.6.3.2.5 应急的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流程,包括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以及向有关方面报告的程序。 4.1.6.3.2.6 应急的启动与恢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启动与恢复。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启动应急程序。应急响应发生和紧急情况有效处理后,由谁通过何种形式宣布应急撤消等。 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应急,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领导要直接指挥,使用单位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1.6.3.2.7 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4.1.6.3.2.8 应急方案的评审与改善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演习和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进行及时的修订,也应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4.1.7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4.1.7.1 事故处理要求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1.7.2 事故分类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48小时以上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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