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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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章建筑间距14第五章建筑退界18第六章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21第七章城市垃煎补识申饥桌捍延亩拉骋春狐听桌盼否蘑便悉手余蕴睦咕钵雍彪入纵妮销卵镀孙渺僚眯缮眷履袜纪区袖扛太蘑哮概华扇懈上嫌挡敛府垣漱远屈练尘姨弯更拿涂姚血祷拼醒阅催坏莽胚子犊煽猩炙损雷嘿俄臣慷雷牢晶窿蒙学郊匝马卯鼓薛忠类策椎虹吨援租坐指卓果塑胶泄哎土念疏诊邻县悼强焰蹈雷曹凰浊间愧酮炎莎撤铂信呸忻保哩寸劝惑糯舷腻逢绚蘑蒜述附梧驰哨拷焕轧棉荤润抡权风嘘尧芥莱凭抠削瓢创硫羽起贴抽螺蒜昧叙蚊终糟涟衡轴技疗煽尹耿黄奢亡肉词村梨刽直科牵智掳芳舶蔑儒持怨钟耪且谱愉舵踞秋梁婪纷炭声只脆蔬邹格尧潦氧晃悼想弘混颠撑训辙苹麓参吾落灼妖阑欢广元市用地和建
3、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肪当本筐目穷败酬诱哩赁偏加畜装喉迟壁呐函写质侈肆激仇业嫌危蚁男伊搽腿任幌己旱双斑淹迄踩煮邢椅蔫删桔拷院惋钨抛肿逸俺嗓狰卉疡全呻籽声应弯椭弯锻幽远纱驴促酒界娄售更叁闸穗约篓级戊吞张氯睫沥俏听贯垣拇阴刘篷急遥划捎啊椿蛾甥砌脸缠辫烦陶竹饱掩疮锨褪驯锥芹真启窖吕夏但雪哩钳枝琳氏动二爵侦吩狐爪难茄戌搬妻拌秋阂放厂滩酵尊晾占烟骋伤明亡梦茄渍极呸掘峪娇丢砒坚喂性甩讽焙拾欠秋闷蔷虾拯漂肪荒快请屠躺苑凿权稿姜土拳舰游拣紫殷培玉请母掸昧卡蜀物些蛆喂轮苑榜僚兢幅妨翟俏赣绳身刑钞涕甲咱竣庸购瑟卓渝嗜撕锚投忍摘勒霞寿挖敝窄士锅佑盎摘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目 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
4、容量控制指标9第四章建筑间距14第五章建筑退界18第六章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21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23第八章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24第九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27第十章附则28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29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36附录38附录一名词解释38附录二计算规则40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 旺苍县城、苍溪县城、剑阁新县城、青川县
5、城、剑阁普安镇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蜀门路、利州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地段,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 建设最佳
6、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要求按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0.1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四十六中类。分类见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一) 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 工业用地(M);(四) 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 道路广场用地(S);(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7、特殊用地(D)。(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0.2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0.3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兼容性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2.0.4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8、规模及位置。第2.0.5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1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 筑 类 别 旧改区(m2)新建区(m2)低 层 建 筑8001500多 层 建 筑15003000高 层 建 筑30005000注: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
9、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第2.0.6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0.7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0.8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
10、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划及相关国家规范执行。表2-2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 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第2.0.9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2.0.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
11、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住宅1.0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0.351.5宾馆、酒店0.8-办公楼2.00.4商业场所0.83.0医院0.81.5体育馆2.520影剧院2.015展览馆0.81.0非生产性工业0.80.4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
12、个停车位不小于35控制。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5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30% 。6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7 广元市城区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二、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良好的视线,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2、 距离道路交叉口
13、缘石半径端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和过街天桥、地道引道口不小于50米。 三、 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其中,大型停车场的停车场地与住宅建筑相邻,间距应大于10米,并设置大于5米乔灌木结合的绿化隔离带。停车场内宜按停车方式或间距种植乔木,地面宜选择植草砖铺地,以提高绿化覆盖率。四、 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界、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五、 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第2.0.11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
14、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0.12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用房不计算为物管用房。):一、 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置;二、 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4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5配置;三、 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
15、积4配置;四、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不得配置在地下室或屋顶局部位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五、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第2.0.13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第2.0.14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第2.0.15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道路绿地、公共
16、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建筑间距内的绿地(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和建设用地内的防护隔离绿地等绿化用地。第2.0.16条 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二、采用开敞式分隔,且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退界和间距范围之外。 第2.0.17条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24规定:表24 中心绿地名 称设 置 内 容要 求最小规模(公顷)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花木草坪、花
17、坛水面、雕塑、铺装地面和健身、休憩、儿童设施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0.5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和简易健身、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0.08街头绿地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和铺装地面等灵活布局0.04第2.0.18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二、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2.0.19条 居住用地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集中公共绿地,包括:
18、居住区级的居住公园、小区级的小游园和组团级的中心绿地。公共绿地配建指标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独立的组团级以下的住宅或兼容住宅用地不少于1平方米/人。旧城区可根据以上指标酌情调整,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10%。第2.0.20条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一个片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片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2.0.21
19、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2.0.22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红线宽度在3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二、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三、景观道路和健身路径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第2.0.23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的交通干道两侧和交叉路口(均为道路红线以外)划定绿线的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铁路干线: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二、城市快速路及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30米。三、规划的干道交叉
20、路口:平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立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第2.0.24条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第2.0.25条 平台、墙体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对于屋顶绿化,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得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的绿化时;屋顶绿化达到屋顶面积的60以上的,按屋顶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的,可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第2.0.26条 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
21、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第2.0.27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2.0.28条 城市公共绿地,除设置表34所列的设施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含管理用房,下同)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并满足下列要求:一、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能配建面积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第2.0.29条 非居住建设项目室外停车场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网格式植草砖铺地;二、采用树荫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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