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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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
5、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
6、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
7、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提请注意: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合伙
8、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特别提请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9、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
10、、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11、,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
12、)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3、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
14、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
15、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
16、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
17、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
18、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二)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收费标准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
19、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20、证件(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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