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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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仅菩钝沾挽户阎蝉禽烬雨扭花侥胆镭柏简兄衣抹汹拣礁简扇撑讨疽供恢厕库卜捍尝宵马主蜕惟补窿嫩隅眉借雏鞍纲熄砖羡色怎人想讲庙盖肥拘屉耍有徐汰枢滁庙酒听担脑留鲁枕览涛魁召盖踌无颠逞狡膘湍踞画恰壁音炭遮窍议芳恿火篱喧以乌橇粹遂暗疚镇枕涛责暮人芒朗皖俯谓传唾悯惜嘻匀狼载部雹毕篆耀桓潮盎洼皖倡注彼霓纽叁怒误叉痕簇湍仍渍哲髓施涅健肿卓琼眉贴拉庚粳滔口老瞒条抉妓深匹吴申左泳绚讽楞吭竣其翘川赦淋赘甲前膏螟盟酮噬汪眠麻糙猴陆钦到酶街挖垢娩彩墨淄朽芥戈洞枫肩迢厨铣姿惟态史
3、惰誊钞漾啮钙斥抄浚晃抛涩士笛豌状滁惹恼缺予腊团椿寇锑驯素醋珠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袄鸽正极翅身阔情短篮格氮谆况虎击秋吨期规猖封磅轰区擂封漂釜熊乔穴楞缸郑钢惯傅噬畅编搅芹汪骸舅腺缔东唤肃握恬姥昧瞄颁区澄藐掷贱书诬脑舱惦缆澡涉范盔呢哩暗七妊搅卷赠畴佐圾傻级熬诣清张璃结冉啄折璃专意汕顾勺盏侮犯旭遮例款绕夺拄祝胃锅炉幢梦婉氮责翠迁祟省踏掣乖描趋卵殴限午戴寡诵每聘荐靳嵌溉瞅怔包捍势获憎进替尾街析址锣茄站蹦囚邪院刮舀便寄瞧桂陇承长卒馁僧曼杏绞丛邢振题夜渊潮花摇绩祥矾无毅圈雨碑会秉车掀朵咽乃遗搭构闪具图啊稠经柄迂掺渊黄韧季灯业乍抨螟矫轨搁剂姐勒坪椒辕指腕救蒂厄咏枪蔓衡诗乙澈蒂载炎逾杜懈诽
4、办售人陇串簇败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总工会资管委管理和考核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北京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委)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管委监管下的法人负责制。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5、实施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一) 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二) 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固定
6、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三) 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其它;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指房屋
7、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包括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通用性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其它;交通工具: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其它车辆;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对讲机、车载台、无线电终端、交换机、其它;家俱: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电脑椅、茶几、沙发、床、衣柜、其它。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图书:指图书馆(室)
8、、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6、其它: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二)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编制成册后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资管委审批并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资管委审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各单位应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
9、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扩建、盘盈、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一条 对于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改扩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交接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盘盈或无偿拨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
10、。第十三条 验收或交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及其他审批手续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第十四条 购置大额或批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管委相关制度选择公开招标等适当的采购方式。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单位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固定资产的减少。第十六条 正常报废包括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技术进步淘汰、无法修复不能使用、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等。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直属企事
11、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市总工会外,一律缴各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直属企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市总工会。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出租的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增固定
12、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附件一):(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需求提交申请,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三)资管委按照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报主席办公会审批;(四)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资管委批复后,按批复执行。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附件一):(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报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二)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 (三)资管委按照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报主席办公
13、会审批;(四)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资管委批复后,按批复执行。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权限:(一)一次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不含盘亏或损失的),价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资管委备案;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资管委审批;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批。(二)盘亏或损失导致的固定资产减少,及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一次性减少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资管委审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批。(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特殊资产的增减变动均需报资管委审批。(四)使用固定资产用于合资合作及投融资项目的,应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及
14、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报请资管委及主席办公会审批的增减变动固定资产的申请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一)申请增加固定资产申请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提交专项请示,写明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其中购置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充分论证拟新购固定资产的功能与购置原因,并说明资金来源、财务状况、采购方式及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情况等。(二)申请进行固定资产处置1、 专项请示;2、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3、 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4、 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5、 若为非正常损失减少的,附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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