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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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油公司作业文件 WT/ZY 24-03 2006-08-03发布 新疆油田公司试油公司 发布 2006-08-07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版次:D/02 WT 编制人:曹喜德 冶爱丽 批准人:邓林涛 D/0版于2005年12月18日发布,2005年12月22日实施。 D/02版于2006年8月3日发布,2006年8月7日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贯彻国家消防法规,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生命和财产,实现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消防安全的内容及事故处理规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2.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2.3 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2.3.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3.2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第一责任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3.3 成立消防委员会(QHSE管理委员会),定期分析研究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2.3.4 针对公司工作性质及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3.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定期组织检查、检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4 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4.1 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4.2 结合岗位职责,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2.4.3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2.4.4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4.5 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2.4.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5 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2.5.1 宣传贯彻落实《消防法》,定期进行消防实际演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5.2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2.5.3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2.5.4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 2.5.5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保护现场,迅速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 2.5.6 当消防队到达火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紧密配合消防队扑灭火灾。 2.5.7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3 消防设施配置及管理要求 3.1 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 3.1.1 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根据生产特点、风险大小,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性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三级: a)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和重点探井、气井和特殊井的现场; b)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和开发井的现场; c)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3.1.2 划分危险等级应考虑的因素。 3.1.2.1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属重要部位、场所,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所,一旦失火后影响很大,经济损失很严重,应列为消防重点保护对象。 3.1.2.2 从可燃物数量来看,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其火灾荷载就越大,起火后的火灾烈度与火灾破坏程度也就越大,应列为严重危险级。 3.1.2.3 从火灾危险性来看,凡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配置场所,起火扑救难度较大,都应列为严重危险级。 3.2 火灾种类的划分 3.2.1 火灾种类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以下几种。 a) 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b) 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c) C 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d) 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锂、铝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e) 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3.2.2 公司各单位火灾等级划分 单位 地点 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单位 地点 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作业一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物资供应站 库房 严重 A、带电火灾 厂区 轻 B 作业二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信息中心 机房 中 带电火灾 厂区 轻 B 档案室 严重 A、带电火灾 特车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化验中心 化验室 中 B、带电火灾 厂区 轻 B 新技术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小汽车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测试分公司 厂区 轻 B 厂区 轻 B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运输分公司 厂房 中 B、带电火灾 厂区 轻 B 3.3 不同消防设施的选择 3.3.1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尽量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根据不同种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灭火器。 3.3.2 扑救A、B、C类和带电火灾,一般选用干粉灭火器。 3.3.3 档案室、图书馆以及精密仪器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3.3.4 野外施工场所、生产厂房内一般选用干粉灭火器。 3.4 常用消防设施的配置基准 3.4.1 A类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见表1: 表1 A类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m2) 灭火剂充装量 灭火级别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3kg 5A 50m2 70m2 80m2 5kg 8A 80m2 100m2 120m2 8kg 13A 100m2 150m2 200m2 35kg 27A 250m2 350m2 400m2 50kg 34A 300m2 400m2 450m2 3.4.2 B类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见表2: 表2 B类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m2) 灭火剂充装量 灭火级别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3kg 7B 40m2 60m2 80m2 5kg 10B 60m2 90m2 120m2 8kg 18B 90m2 120m2 180m2 35kg 45B 200m2 300m2 400m2 50kg 65B 300m2 350m2 450m2 3.4.3 C类灭火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按B类进行。 3.4.4 消防设施配置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要求配置的房间或部位(区域)。配置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确定各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b) 确定各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c) 划分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单元; d) 测算各单位应保护的面积; e) 确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点和类型、规格和数量。 3.4.5 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的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房间)或一个防火区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配置。 3.4.6 消防设施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配置。 3.4.7 一个消防设施配置点的消防设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3.5 消防设施配置数量 不同地点的消防设施配置要求见表3,已安装了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场所,仍然要配置灭火器,以扑救初期小火,但数量可以相应减少。 表3 消防器材配置表 配置位置 配置要求 检查人/要求 试油井、小修井作业场所 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铣2把,消防斧1把,消防钩1把,消防桶2只,消防沙1方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大修井作业场所 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2具,消防铣4把,消防斧2把,消防钩2把,消防桶4只,消防沙1方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沙漠公寓过道内每10米 灭火器箱(4具干粉灭火器)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沙漠公寓过道及每个房间 烟雾报警器 每间野营房 室内或室外配备5kg两具 或8kg一具干粉灭火器 基地管理员/每月检查一次 野外基地生活食堂 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具();消防铣2把,消防桶3只,消防斧1把,消防钩1把,消防沙1方(门口)。 基地管理员/每月检查一次 野外各种库房 每栋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基地院内 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砂、消防镐头、消防铣、消防钩、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毛毡等 基地管理员/每月检查一次 生产场区,易燃易爆存放点,各类库房、车间、操作室、图书馆、档案室、办公楼和公共活动场所 按表1、表2要求配置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办公固定场所 消防桶、消防铣、消防砂、消防钩、消防斧,应根据工作性质确定数量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各种类型机动车辆的灭火器配置 小型车配置3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大型车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特种车辆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QHSE监理/每月检查一次 3.6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与管理 3.6.1 消防设施实行责任人挂牌制度,做到定人、定期检查。驻外基地的消防器材由基地管理员负责维护、管理好消防设施,其他单位由兼职QHSE监理负责,并填写挂牌记录,发现不符合及时纠正。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3.6.2 各单位的党、政第一责任人确保人人会用消防设施,懂效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懂基本的安全消防、急救知识。 3.6.3 消防设施要设置在明显地点,能确保安全、取用方便。并不得影响人们在火警发生时及时安全疏散。 3.6.4 消防设施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来指出其实际设置位置。不应置于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3.6.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干粉灭火器一般使用温度范围在-20~+55℃之间,设置时应考虑温度的变化。 3.6.6 消防设施要妥善保管,不准挪作他用。 3.7 灭火器的检修 3.7.1 灭火器的检修和试压,必须送到质量安全环保科指定的单位进行。 3.7.2 干粉灭火器在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5年,但必须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 3.7.3 干粉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按出厂年月算起,期满五年以后,每二年必须回收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7.4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维修: a)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b) 已经维修过的灭火器,以后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c)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 保险装置已被破坏; —— 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 —— 压力指示器已损坏; —— 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 —— 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 3.7.6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筒体外表涂层脱落或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b) 无压力指示器; c) 筒体有可见的变形; d) 器头有可见的裂纹; e) 使用说明标志模糊不清或残缺; f) 底座破裂、磨损、腐蚀而失去作用; g) 灭火器的提压把以及阀门等金属件严重腐蚀; h) 无生产日期; i) 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认证或认可标志; j) 非金属材料器头; k) 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0年; l) 由非合法的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 m) 当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时。 4 消防管理 4.1 厂房 4.1.1 确保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完好。 4.1.2 各类配电板、配电箱挂牌管理,标明用途,并张贴警示标志;各类动力设备接地良好。 4.1.3 动用电气焊时,清理易燃源,并有专人监护。 4.1.4 禁止在厂房储存油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4.1.5 禁止吸烟。 4.2 仓库 4.2.1 确保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完好。 4.2.2 储存管理 4.2.2.1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2.2.2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2.2.3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2.2.4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4.2.2.5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4.2.3 装卸管理 4.2.3.1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停放和修理。 4.2.3.2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4.2.3.3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4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2.4 电器管理 4.2.4.1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4.2.4.2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2.4.3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4.2.4.4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4.2.4.5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2.5 火源管理 4.2.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4.2.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按动火等级进行审批,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有专人监督施工作业。 4.2.5.3 库区内禁止使用火炉,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3 油库 4.3.1 确保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完好。 4.3.2 库区防火 4.3.2.1 库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4.3.2.2 库区必须设有专用通讯设施,值班室与公司应急办公室的通讯联络保证日夜畅通。 4.3.2.3 进入库区人员和车辆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库区严禁烟火。 4.3.2.4 消防道路完好、畅通。在消防路和防火堤之间禁止植树。 4.3.2.5 定时对库区所有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测试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对接地连接线的锈蚀、熔化、折损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更换修复。 4.3.2.6 库区的电器总闸和分闸、开关箱应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3.2.7 各种固定变、配电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线,并与变压器接地零线连接组成接地系统。接地系统的电阻不得大于100Ω。 4.3.2.8 重点机电设备定期检查,每季测试一次线路的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得低于20×106Ω,检查接线端子有无松动、氧化等接触不良情况。 4.3.2.9 库区内严禁安装临时性、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电路。 4.3.2.10 保证消防栓闸门开关灵活好用;每月作一次消防栓出水实验;距消防栓1.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4.3.2.11 动火必须按动火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动火作业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完后严格检查现场,消灭明火残迹。 4.3.3 储油罐和储罐区 4.3.3.1 储罐区 a) 应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b) 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油污,无可燃物。 c) 防火堤内不准有架空电路。 d)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电动机必须是工厂用防爆、隔爆型; —— 开关、接线盒、启动器、变压器、配电装置必须是防爆、隔爆型; —— 电气仪表、照明用具、通讯电器可选用防爆、隔爆或安全火花型; e) 储罐区装设的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雷防静电接地由供应站油库每季度自检一次,本地防雷检测中心每年检查一次,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f) 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 —— 关闭与动火部位有关的大罐进出口管线阀门,并有专人看守; —— 关闭与动火部位有关的管线阀门,用盲板隔死; —— 用蒸气扫线,放净残油,敞开泄压口; —— 灌区油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25%。 4.3.3.2 储油罐 a) 人孔、透光孔应该盖好,不漏气; b) 量油孔必须用不打火花的金属衬垫,量油口在量油后应该盖严; c) 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保证阻火器性能完好。严寒季节,应注意防冻; d) 油罐接地点沿罐周长每30m设置一个,但每个罐不少于两个,连接良好; e) 油罐的每个接地点应有过渡触头,测量接地电阻时必须分别测量; f) 上罐时,不得穿带铁钉的鞋和化纤服装,不准使用非防爆手电筒; g) 油罐的安全储量不准超过极限范围; h) 油罐顶检尺用具必须采用铜和铝合金材料制成; i) 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j) 储油罐动火 1) 清罐 —— 抽出罐内所存原油,关死进出口阀门,用绳子捆扎,挂上“不准开启”的警示牌;电脱水器应拉下电闸,拔下保险,打开安全门,并挂上“不准合闸”警示牌; —— 打开人孔和一切通风孔通风,如有必要进行强制通风; —— 用蒸气蒸洗罐内壁和罐内残油; —— 清洗罐内积水和油污; —— 用非金属用具清除干净油罐动火部位; —— 罐内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具。 2)清除的油污及沉积物运到安全地带处理; 3)动火前,要测定油罐内外各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其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5%。 4.3.3.3 装卸作业 a) 油罐车入库后,汽油罐需静止15分钟以上才能开罐、计量、取样、插入鹤管等作业; b) 鹤管、输油管应用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c) 接卸作业禁止敲打撞击,罐盖要轻拿轻盖,作业中应使用防爆工具; d) 装卸油时不得使用塑料管等绝缘性管道;轻质油不准装入塑料桶; e) 在装卸油开始和接近装满时应控制流速。 4.4 井场消防管理 4.4.1 井场布置 4.4.1.1 井场要有醒目的安全和防火标志。 4.4.1.2 值班房、工具房、发电房距井口不得小于25m。分离器距井口15m~20m,储油罐距井口大于30m,中间必须用钢质管线连接。 4.4.1.3 其它各种设施设备按施工要求合理摆放。 4.4.2 照明 4.4.2.1 照明线路一律采用胶皮线或电缆线,胶皮线应架高2m,固定好。 4.4.2.2 井架上和距井口10m以内的照明灯必须防爆,固定牢靠。 4.4.2.3 总控制开关应装漏电保护器或采用低压照明。 4.4.2.4 各种配电装置必须安装正规,紧固牢靠,完好无损。 4.4.3 井场 4.4.3.1 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摆放整齐,不挪做它用。 4.4.3.2 井场内严禁明火,不准吸烟。 4.4.3.3 储油罐接地良好,不穿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严禁开、关非防爆手电筒及明火照明,禁止用铁杆量油。 4.4.3.4 动火必须按动火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动火作业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完后严格检查现场,消灭明火残迹。 4.5 办公固定场所 4.5.1 办公固定场所不得存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4.5.2 由党政办公司室(机关楼)或责任单位(楼内人员数量多的单位)组织绘制楼内消防平面图、标明应急领导小组第一负责人、电话号码,并确保楼内所有人员熟悉逃生路线。 4.5.3 消防设施由党政办公室(机关楼)或责任单位(楼内人员数量多的单位)的责任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4.5.4 禁止堆放物品堵塞楼梯口、安全通道。 4.5.5 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火柴等扔进垃圾桶内。 4.5.6 不得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超过电路安全负荷的电器设施。 4.5.7 电路、电器设施发生故障,首先关闭电源,立即通知党政办公司室(机关楼)或责任单位(楼内人员数量多的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 4.5.8 不得使用燃气灶、电炉等可能产生明火的设施。 5 火灾预防 5.1 新建项目应将消防安全纳入总体规划,组织主管部门实施。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改扩建项目,应当增建、改建配置,健全消防设施。 5.2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再变更的,应报原审核部门核准;未经审核或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变更。 5.3 建筑工程竣工时,应报原审核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4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 5.5 在油气区域或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性标志,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5.6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油气生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测。 5.7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分级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要持证上岗,并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5.8 各单位生产、生活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5.9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的电器安装、应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5.10 举办群众性文艺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11购置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12维修后的消防器材必须有维修合格证和检验日期。 5.1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在维修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时,凡有可能影响消防执勤灭火的,均应事先通知执勤消防队及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5.14 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 火灾救援 6.1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2 发生火灾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 使用各种水源; (二)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 调动就近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的人力、物力协助灭火; (七)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周边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6.3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6.4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6.5 火灾事故处理 6.5.1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伤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 6.5.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b)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埋压、圈占消防安全装置和设施,影响火灾扑救的; c)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的; d)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命令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e) 过失引起火灾。 6.5.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a)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b)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c)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d) 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消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 e)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 f)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 g)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 h)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 i)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j)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5.4 对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建议给予行政处理。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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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3 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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