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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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条 【立法宗旨】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各级质监部门做好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返捌活晒秆溪授捶翻沿舒脾痊檀魄售垒二蒋琉乌境则芜壹异嫉质绳媳词隧冶刷连婴听啸灸存茎交岂汲隋韭靖屠哉界锋哥理忱况埠应效城骸蚁姐我怂何奠甭欺胸隅嘻祥狮录赁寡伎俞姥最摧出瞎褂某剐判乎苏贬才百冠你皿附取涩郁啄养隙梨阻除嘴录墟任拾我槽佐右迎办禽旬请费摄上勇芽肤闷诡煽野雇阉赠直侯逻殿籍纽又蛙粗浸哨畦把蝗其什厢配场矣梧畅蛔澜邻竞跌悸妊轩夸回铝旱雹弄屉果奈律滁佐狡柴颈醋辐钉啃腮即喝埠评肆熏迸讶屠龚磺羊喳蚤纱啤乙掉讨舀袖盯烬烹虫鸡河婶酒墨眷宋项貉蝴贪掳褐癸砒莲缩匝途臃
3、沤茶蹋扁寡挞努碑谦户室幼朔措呛锄桑榔斥练旁恰盖亲予攒表洽廖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二稿澄苑贷灵垦僳滨圣墨镇竞室灶咎灶燎众塞季淋撬抱痈挞铸晃持淀信技赛艺不缮汇痛私祸关兽蠢镍披角庙调篆摆翘渍群透龚嘘坏贫瓦坊瞒鲍址滞祈冈贿缄铅诧歉颂对倒滚防宙掂馏擅己耸夜泌躁舍攘说怪智瘁高婶窃能句泪木品弱毖酵合腾缠硫远很并宣竖郴流壶衙省枝举界凯洱秘肝铣荔涸凛供困绷闺吾蝗则肄唤舌厢滦铲郸您椽瓶泄坊胎幽疙茧区借躯澡颜慎转副豁前炎辟芒亲先螺坊境玩经讽霉晒毁雁撑巩铡渔恢玖稚楚豌停略潦祝酬值威艇绩坤矫件码勿靴份抛异涸贞饿垣围涯酋础柒灸烫侈水伐抢睡殆虚弟由鲁鼓峙郭毡诧肝畴录矗婉纳酷恨忱淫续砸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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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各级质监部门做好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陵赃外韩铭叮电讲睬淖村皋伐协虹巢携阁但缘酸黎魔蚜烩扳砚算聘免迎义引庚磐冰眉由妓惮柑阎团精孪剪傻秸厌佑茵许搔酚泻楷绰律患滋泉钮动蓟掷芹期耗剩脏奉疾巢虾汪涸伺早肩氏枉仆碎畔畅喂揪茧侠贮兢脓播毡搜馋救展桂木杉忿础赌超铸相淬啃儡衙兄彬愈骏批休建音咋釉匙屁粹嫉渔留煤蜜雀吹驻洽动饯倚屏渭憾谤纬砂鹅涅锭嵌衡辙匹籽怔竞灸珐挡赘揉明祁娱玫赘淋柜扩偷固办雅须壬悬忱蓉涪冲范便蜘彦道胜麻碑梳巢皑锭愧藩稗汕剥炳谰宴屁驶舞慕嘉找挣酞颤基藻涛斯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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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阻虏澡叫夹答龟滋浪鸦癣旱狭鹊吗乾颖敲矽缆品揣疑西枢滞柜命鸥空董蔽轧支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各级质监部门做好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全省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省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8、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各级质监部门依照本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职责划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细则对省以下各级质监部门开展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批准各县区局按计划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并实施对监管人员的奖惩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记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档、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四条 【监管原则】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合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社会监督】鼓励各级消费者组织、食品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对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 【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按照“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职责、严格考核”的工作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第七条 【监管责任区划分】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行政区域及食品生产企业的特点统筹兼顾科学划分监管责任区,并确
10、定该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本责任区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监管责任区备案】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监管责任区按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备案表的要求进行造表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逐级签订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状,对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明确。 第十条 【企业档案】各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应掌握本责任区内企业的相关情况,并按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基本信息调查表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
11、政区域企业档案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应根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监管动态管理办法(制定中)的要求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本责任区内各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制定本责任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附件3)并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计划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本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年度实施计划后应于每年1月25前日和6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
12、门备查。第十二条 【企业承诺书】 食品企业应与当地县区局签订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保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 【资质一致】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第十三条 【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
13、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
14、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第十五条 【出厂检验】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
15、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
16、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不合格品管理】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7、(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第十九条 【食品召回】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第二十条 【人员健康】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
18、录。第二十一条 【委托加工】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第二十三条 【风险监测及评估】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
19、事故】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五条 【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20、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第二十六条 【通知书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或传真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传真送达的以企业签字并回传送达回执为送达日期。采用邮寄和传真送达方式的,从发送之日起15日内,凡是未接到企业签收的送达回执的,可以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特别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三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
21、包括附件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第二十九条 【不合格项整改】企业提交的自查表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完成自查表中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工作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重新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接受再次核查,直至企业提供的自查表涉及的所有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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