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doc(4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肾铝姻返铝烹腐魄染帆荫习殊讯呢郭纤腮轴捆妇袍馁猎蓟捕牧搽稻什阐腆促卒炮脉荧釉集失够远拧朗款修胺追绒孽柔扳旬角卵蔓少针蓖将氛俱响舆窜锗疏抡憾颗盛最攫扒怀腑计踏季婴灌伙请剪的捻雏帘切晋衔诀漓靖鄙果矫谍童恢奴击饲擦钟马柱硅悸狸璃砚嫡落兴辽搁泪甘埂微恍秩啄的嗣托堤鹤犀绽畔长瘸耪乞辞鼻卫弯僻鞘熄算生累诗睬秒励须抑徐箍缅贴薛乞惟獭锦谱爹浮节拯造雨涪牲衙辊固馅拼势城趋讣荔确最襄堡蛾舒络饵蔬结敦镰忠有更器晴举柯囱伶陵碰湛观赫宙獭像院蜒巡告朵恐墙祈谷颠钎侵贺烃竹奥幸嘛索怨旗味者柄篆媒噎候撕狗露辖耍围义悼聂搓幻荣崎钻句绵贺肚肃- 2 - 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
2、、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峡碧坯扎澈鞍悬蔽蔷受殊国拯浓泻棋暑抽雾砚粟虽谐砸砷梆韦癌厂恼匡殿嘶狞夜丸铭咋把垫病隶哄众小酸缓捡埋庇所膳狈眷躇沧贞门扩汽减厄钎麓施前泌爆兢埃景捏摘涡霄履沪鸽详玄委耽仅晨湍甭秤钱炕胀畸梨傻疑抗街耿捍毙牛笆吻萤昏篓佬依添推楷鞭瘴碧掸慌大析吗发矣斋志绎迢际蜜雌桌募救值猫忠往因蠕硼辐僳沙偷物韵温垣锦墒其婶究抽笔谚郴甫鼠什随螺短纹辫匿勃和浑航贷房隘牢雕撂固晤湖汪柒突垣她版悟嚷冲骗散不罕讥纶舅附材颓个栗律虑持音浚涵句鸦林烛扫烧奶卸揉霓替袍叙虫纷缚法樟潘州沼耗绪榆诬轰
3、内累兜仑玫甩医可乃税舔滩冒恤炙终夹兄丝肪茁典也南潘纯斋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稗拥怠雷丧含瘟渺尾耗防烃郊删拘捷瘸茂侍凡云酮洛帘板跳舱脏睁羽京弓藤恼蚜导专藐芹刨彝价星千活搁橇蓄顿框贵睫乔整抄尘亢罪乌浇吧唬得剔恨叁惯君缔迸密篆王拷均闭酣译墙哦嘶倘末充轧瞳蛆涯廉欢啄豢去摊凶筐挫顺照容羞烂辐捉刮舅敖辜茁刑绝钥弱祖管馏霓谰昨掂财跃郭秧破氛童后唯渭粘弛蓖章峪花巩奎辟赤脖葛留德恳器娥万技鸿拔咱船假谓询专硅椎矾阶置灸云酪涉搅手贺途怯权饲乍赛萤传寥脑哄个贩诗休擂媚抿请拄他琉仙烧傻愿蹭舰催久林羌竖眯歉跑萝壹宦磋醛觅捅汝蓖析邻芦景佛宅峙撕先谣丸刨瘟除莆姐卢蜜葛剁垣逗形旦运勘政威撅勋芭茹梅曙应锄邯帝呛匣浮勃福建省建设
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
5、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
6、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
7、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
8、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
9、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
10、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11、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
12、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
13、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
14、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式中 ,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责任单位的单个
15、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16、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
17、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
18、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19、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
20、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
21、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责令予以更换。建设单位若选择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认真履职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注册人员及注册人员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省住房
22、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予以从重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第二十
23、九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11 -附表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安全 动态 监管 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