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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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乡镇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 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23年5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标准 2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 3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4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7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11第五章 保教管理标准 12附件:1.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52.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63.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04.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15.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附录:术语说明 2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
2、园办园水平,充足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全面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2320号)精神,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2320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
3、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献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立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分类规定,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规定,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足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第四条 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必须达成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
4、选择添加的指标。第五条 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标准第一节 建设规划标准第五条 幼儿园布局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结合小城乡建设规划、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设立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第六条 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规定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
5、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合、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解决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合、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合毗邻。(四)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五)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建设规模幼儿园建设规模应与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相适应。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2025人;中班(4周岁)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儿班(2周岁),每班16
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八条 规划和建设(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二)幼儿园(涉及依托乡镇中心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立,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互相干扰,有助于人流疏散。(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本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7、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规定,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足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六)园内重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规定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重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规定;重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
8、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七)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规定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规定设立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第二节 建设用地标准第九条 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一)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涉及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边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二)室外活动场地涉及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
9、应设立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涉及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三)绿化用地涉及集中绿地(如植物园、生物科技园等)、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表2-2-1 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 规 模项 目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必备指
10、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园舍建筑用地1969332 27614893559543室外共用游戏场地540 8101080集中绿化用地270405540合计277933239764895179543生均用地面积15.441.8514.731.8214.391.51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一条 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应涉及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涉及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立,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立。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立衣帽间。 2.共用活动
11、用房涉及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幼儿爱好、办园特色设立。一般应设立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建构室、音乐室、美工室和亲子活动室等。(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应涉及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保健及隔离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卫生间等。(三)生活用房应涉及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独立的幼儿餐厅。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第十二条 园舍建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09平方米。表2-
12、3-1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指 标规 模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6班(180人)17519.732091.179班(270人)25059.283081.1412班(360人)32639.073420.95(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长或扩大保健及隔离室、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淋浴室等。(二)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区,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长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长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第十三条 园舍用房面积(一)活动
13、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表2-3-2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活动室456270940512540寝室456270940512540卫生间15690913512180衣帽及教具储藏室965498112108多功能活动室19011201150专用活动室401402803120140280280使用面积合计81412261638408080建筑面积合计13572043273067133133注:1平面运用系数K= 0.6。2如非寄
14、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表2-3-3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办公室506070图书资料室253035会议室202530保健及隔离室182028网络控制室(选配)101010储藏室303540门卫室兼教职工值班室121212教职工卫生间101212使用面积合计145169197303540建筑面积合计242282328505867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6。(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
15、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表2-3-4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厨房7790101开水、消毒间6810炊事员更衣休息室81012淋浴室(选配)152025其它生活用房405060使用面积合计91108123557085建筑面积合计15218020592117142注: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运用系数K=0.6。 第十四条 园舍建筑标准(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规定见附件1。(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
16、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规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三)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规定、发展需要和本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规定拟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成安全、环保、合用。 第三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十五条 总
17、体规定(一)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积极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辨认的标记、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
18、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五)参照本标准规定,运用安全、环保的自然物或者安全、卫生的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公司的试用产品。(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七)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第十六条 玩教具配备玩教具依据国家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配备,配备标准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第十七条 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立活动器械
19、以及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玩水池、玩沙池,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涉及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严禁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十八条 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一)活动室:活动
20、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立。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自然观测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幼儿自由取放。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保温桶应具有锁定装置。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活动室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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