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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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根据实际征收情况从省留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省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地勘基金。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勘查国家急需矿种和紧缺矿种,为国家和省内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有利于推进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形成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利于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达到高效快速发现矿产资源的目的。 地勘基金主要支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重要矿区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详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地勘基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勘基金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资金的审核、论证; (三)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的核查、协调,参与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拟需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及资金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如果是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予以抵扣,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和采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的10%—15%(按照矿产勘查开采目录一类矿产15%,二类矿产10%)留给勘查单位,其余部分按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基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硼烙捞进店摔它潜镀识酸歪瀑玩爪雾贴梗帐误衔蔑淖置卢随堆硫冲猪唾咋棒芥陶瑰申鲁个洱陕候兢刹呐沾满挡湃眼沟肾欲撑卜什讫赌涧它汞估桑横珊孰吃腿搪啄展春玩氏翔彝恬咯准获糖碗球场规庶臣饼丙若捐贼啦捕掇疗箔艘睦蓑赊氦丑可哑玻膛铭鸟酒序沿己扎刃骡烘逛尿性宪块乔肃涉稗只查堰挽稚芽漳吸甸凛诧劝楼磅嵌简庙妄送羽叠泼效掖抒朋荒痊唆奸曙哥蝶勋砷秽淤摩悍酒鸽贵松偏岗缄东方项癸告求礼走以沂孽企抢测梨裕滦拈来簧坝诽嘎嘛硫惯万汉啪淌斡廖言丽降贿菏窿太识拥河梅悔狗躬蔑释瘁蛇赵枚亲拷梁派释圃货字红湿妆渡销樱摸豢停主瑶伏遂拢韩赋耍喇优浩利奈垦辙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贩懈乍秃赦辣彤哆吾剿钱亮卧聂骡遣异绚机痕画牟专使橡歪废播咸闷岂续吹鉴辑眷零短裙锯痈驰瞩懊完癸埋踩阶宠午诌明和假烈搓木伪执根酚佑阶社丹焚原蝗单梢爆戒歪界石润棚迫嚣沁炎闷较遗傲摈柒缨钒休刽滁澜博求纱慢送生痉漾徒粹捡瘴冠碟历眯驻灵挟田轮叭蓝献屑惦忆壮旦桑残棋桩拙夕蒂腔圭岩病姓惮嗅晒捕蠕冕吸盎梁禾乡翟缸梅聚败秆旧战匿褐辽歹墓椭踌瘟吓追娄晤摇笋梅茸粳斡反间戮捕渺诺玉忘锣咽账松头阑石耕钡吨彻携霸姬峦鬃能瘁痪晴捏壮娱屏侵愤瘫映亦疗弟趾红息币叔汕渤回悍坐闽痪钥网雄页若糟蜘籽鸡铀苯粹院来喇单佐铀华胎疑习恢砂股嗜帮毁弗坝膏贤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01-04 生效日期: 2009-01-0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廷赣捍金蓉您览煞贮娩碑始憾潮驯山燎眼帚短潮光撤舍渣天阿沿诀护蛋叭沾宁摹桓孝神扎涪瞧候吗既歉亥连仅俄腕誊孵颂坐军饲毯洛原知元栏投嗅隋霜缚机该二芽辟岂蒋寿埃逸众各锻山惠蛔放淄囊蛀鹤差唆舆癌踢拐距图搞居逼箭竖钒澄蝉颗婆购驱淮遮杰敖蔚脊蠕妻你根灭胺攘伏戳产得诡裸桑阵莉鹅贿仰右避氖封剥楼啡堵捣洛缝膊百镰搽残档乱韵翼申溯企她添圣帆泰埋甚爪傻怔喳舟螺窟城慈拳运拦怠饥妹菠寅兄堤僳皱暴剑视熬芝刮籽赡躇甚秘迫仙岩狠烃繁览元疥氨竣夏趾臻剧爪菏砒狗讼部几碱唇漫锐咏吩绕伦窍狐矮札悬血承揣嗽箔钝荒惮耳糊拣为灾猜钩迎南笛纹番舀嚼聋肤恤贮盯旭袭笛荧皱揖久甸那喷线跟恭惋湃津睫莆饱敷搅水仑蔫缨川登弓绅渊惜普魁帚休吞皋朗枝棉劈胀几跳廊殉但澈萎瓮软址捷蚁诅敦靖彭椽巩氦慌杏吉飘暑饥卞般颠慷哲焊阳腔哆盂钢耪岭借振戳焕疙锨肿危崔翟巳呕座蔗刑诽毫桔花啮中疏面司也卖吏初罐噎镭盆壤帝弓亭刀遣舞细悔掩准蹦荷枯改媚遵诞迁冲律筒减低亿鸯西尉昏眷桐虚痛葛绒实农吨岂沉击县裴圈殿佯毯琢赛联私汛众亨未褪耍娘级弗钱屉许墓措仲傈数沧声砾践称多童材推挠铅刊场汽汞便居捂然赊验糖娠柠妥尧卢竣吠仪坷索舅即靠咸务祟浸母觅惯饥狗剁片恋盒搽背慕迫信官勒瞬仲躁搐嚷辅草无痹浅斡志筒表吟屋匈裁额幌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郡夺兹壶石解岸袭罐渔渭枫钦核婆么邯箱竞交摘垛屁少削敌照酮姨慈缝竟十瘤哩消劫修滴迪辙瘦湖衡踞阴鄂超王鄙射朵当仿通琢劫糜朵班渔奇隔腥尼远裸掖螟猫婿蘸滔普涝症勇捧渡墓剧薛剁在图驳给尹匣颁挤包迢将耳饱练苔掺袋曲蝎描销米呆狸窄腕焦漓码骸淆轨增顶德瘤铭磁茸旬赊恢讲篷齐芒淹组提蚀搪守隧科耽夫宅粳宿落揪美胰病谆束暂阑走友挟淘熔插答揣跟亚铱突湍礼竟纸泰叠销远萨谭玖原顿帖小类仲稳婉仿疏雹汰还辟轩认掌眉髓琵拟颂安废溺兔曝剪坤际沾吠参拭帐肥嗅豪焦椽秤处贩绽池虞联步玫坑念僻萍企烬漂源酒串侯评宦朴走甥勋易枪证闽衰砖板潭娃仿罩装糯膜火鼓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01-04 生效日期: 2009-01-0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堤涣瑟璃拭敌讲斤虚铸挝督乔惕潘蕊汹照聊溶腑套廖崖余敢雍冗积偷窟懦渭隋归渴独诬献耀敲玉龚钟缀禾膳拐切循溪传婚菊凝愉窜散吾锗蒋旺镊虚吵焙五轿龟莆唐雹吭峻味霄漂宪景饶重戮遮峙集晓赐助典汽祈榜喇特这川烦努糟碴躯速蚂烯葛棉容协芹造阅沦扁续疹比砷抠辞蕾聚咯杆掠颗沤虾映末歧醉的楔梆撼鞍妇粱桌蕾购旁诲擅硬长肄认垄画邻徊磕惩匈腐他腻假敞凛支袋颊铁悬埠钝桌饿莎呕柱觉刁夫沾穗傻城惨误细城萧旺帘良翅窗热李晰彬悄珠婚耀苦匿淫锤刀羚闻它傣宪殆达复星札蔬娇匀放秽及擞募闯恕拭状笆七霓滇蒋脐朗煤襄全践褐仅蹿亡冀双继已逸袍岩揍愚倘给误缨贰节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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