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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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冈县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和绥建发2005112号绥化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县新建住房(包括商品住宅、非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回迁安置房、原有旧楼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以及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
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缴纳、支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县财政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第五条 维修资金由主管部门委
3、托一个具体单位实施代管,并在财政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栋设帐,核算到户。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确保做到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一)新建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非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动迁、回迁安置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交维修资金。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二)公用住房已经售出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楼房,购房者应按本条(一)款规定补交维修资金。(三)原有旧楼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分四年收缴,标准为每户第年每平方米收
4、取5元。维修资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七条 维修资金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收缴办法:(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由县公用事业管理股委托承担该小区或单幢楼物业管理的企业收取。(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由供热单位代收。(三)新建楼房维修资金在竣工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按建筑面积一次性交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收,并存入指定专户。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物业管理部门或供热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在收取后10日内列出明细移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办法出台前的在建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前交纳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质量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备案。第九条 商品住房在工程保修期
5、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需维修的,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专户按每幢房屋立账。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或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设施的维修、更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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