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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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交字30号日期:-03-23相关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国字2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运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上海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措施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 或基金协议约定其它投资标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协议约定其它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交易。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要求,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
3、其它相关要求。基金份额经过本所之外其它场所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办理场所相关要求。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五条 本所依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和赎回、交易等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经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含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本所会员能够接收投资者认购申报,但基金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要求除外。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从含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本所会员中
4、选择代办证券企业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该将选择代办证券企业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和选定代办证券企业签署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键要求代办证券企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额度控制、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缴纳价差确保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第九条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基金份额,能够经过代办证券企业及本所其它会员进行申报。第十条 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协议、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安排。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要求。第十一条 基金份额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
5、准实施。基金份额在本所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要求。第二节 发售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能够采取网上和网下两种方法发售基金份额。采取网上发售方法,投资者应该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根据基金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网上发售认购方法进行申报。采取网下发售方法,投资者按基金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要求进行认购。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给予公布。第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基金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该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相关约
6、定。第十五条 含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本所会员接收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应该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它约定对价。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本所根据基金协议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求,确定其是否拥有对应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接收申报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三节 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按基金协议要求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七条 基金份额应该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协议约定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第十八条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申报指令应该包含证
7、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要求格式传送。申购、赎回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应该拥有对应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它约定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应该拥有对应足额基金份额。第二十条 代办证券企业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投资者全方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足揭示可能产生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订。第二十一条 代办证券企业接收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其它约定对价;接收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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